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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石,而国家秘密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与核心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临时聘用人员已成为诸多单位用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国防军工、科研院所等涉密单位,临聘人员因工作需要常接触到不同等级的国家秘密。然而,该群体流动性强、保密意识参差不齐、单位管理存在漏洞等问题,使其逐渐成为失泄密事件的高发群体。
2025年10月,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披露的国防军工单位临聘人员张某偷拍新型军事装备发家庭群获刑一案,再次为涉密单位的人员管理敲响警钟。本案中,张某仅因“在亲友面前有面子”这一浅薄动机,便将关乎国防安全的新型军事装备信息泄露,最终付出惨重的法律代价。
张某系某国防军工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其工作岗位位于该单位涉密生产车间,主要负责设备维护与辅助生产任务。入职时,张某虽签署了《保密承诺书》,但单位未对其进行系统的保密培训,亦未严格执行背景审查程序。
2025年某月,张某在工作期间趁车间同事不备,使用个人智能手机对正在研发的新型军事装备进行多角度拍摄,共获取照片5张。当日晚间,张某为在亲友面前炫耀自己的工作“特殊性”,将上述照片未经任何保密处理便发送至其家庭聊天群。群内成员李某(张某亲属)在未核实信息性质的情况下,又将照片转发至某战友群,随后该照片被群内成员进一步扩散至多个社交平台及网络群组。
经国家安全机关核查,张某所拍摄的新型军事装备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该信息的泄露导致我国国防科研成果面临被境外势力获取的风险,对国防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案发后,张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因其泄密行为已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未能获得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本案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因涉及国家秘密,部分审理环节不公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防军工单位工作人员,明知新型军事装备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故意使用手机拍摄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予以泄露,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在本案裁判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张某虽为临时聘用人员,但其工作岗位位于涉密生产车间,实际接触并知悉国家秘密,属于“在涉密单位中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之规定,张某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要件,其临时聘用身份不影响犯罪主体的认定。
被告人张某在入职时已签署《保密承诺书》,应当知晓军事装备研发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为满足个人炫耀心理,主动拍摄涉密装备并发送至社交群组,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泄密故意,而非过失。虽然张某辩称其“不知晓信息的秘密等级”,但根据“接触即知情”的涉密人员管理原则,法院不予采纳该辩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张某泄露的新型军事装备信息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且该信息在互联网广泛传播,导致国防安全面临现实风险,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暴露出部分涉密单位在临聘人员管理中存在"重使用、轻管理"的问题。根据《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涉密单位应当对聘用人员进行保密审查,签订保密协议,开展保密培训。但实践中,不少单位简化审查流程,甚至未将临聘人员纳入涉密人员动态管理体系。建议涉密单位建立"岗前审查-岗中监督-离岗清退"的全周期管理机制,对临聘人员的保密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定期开展保密考核。
张某将涉密照片发至家庭群的行为,反映出普通民众对国家秘密的识别能力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任何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持有、传播国家秘密,即使在私人社交圈中,也需遵守保密义务。京尹律师提醒,公民在工作与生活中若接触到疑似国家秘密的信息,应立即停止传播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避免因“无心之失”触犯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五十六条,涉密单位未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将面临警告、通报批评甚至处分。本案中,若张某所在单位存在未履行保密培训、背景审查等义务的情形,相关负责人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建议涉密单位建立保密责任倒查机制,将保密义务落实到具体岗位与个人,同时购买保密责任保险,降低法律风险。
案例一、
某国企聘用人员韩某在离职时,未按规定办理涉密载体交接手续,擅自将工作中接触的涉密文件带回家中。案发后,国家安全机关对其进行调查,韩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被责令限期交还涉密载体。该案表明,涉密单位对临聘人员的离岗管理同样重要,未严格执行离岗清退程序可能引发泄密风险。
案例二、
某涉密军工企业挂职人员覃某,利用工作便利擅自将挂职期间搜集的涉密文件、资料复制备份至个人计算机。经鉴定,其获取的信息包含3项秘密级国家秘密。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二年。该案与张某案均体现出"非在编人员"泄密的共性问题,即涉密单位对借调、挂职、聘用等灵活用工人员的保密管理存在盲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五十三条: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