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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小区23部电梯钢绳被破坏!斩断“生命线”的后果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5-10-24

电梯作为城市居民“垂直交通”的核心载体,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而承重钢绳堪称电梯的“生命线”。


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区**家园小区发生的23部电梯钢绳遭恶意切割事件,以近乎极端的方式触碰了公共安全的红线。当锋利的切割工具作用于关键受力点时,斩断的不仅是金属钢绳,更是社会公众对公共设施安全的基本信任。


本案中两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但围绕其行为的法律定性争议——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更为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如何界定?这些问题不仅关乎个案的公正裁判,更彰显了我国法律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力度与边界。



据公安机关通报及媒体报道,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区呼伦贝尔南路**家园小区近期发生一起严重人为破坏事件:小区内共计50部电梯中,有23部电梯的承重钢绳被人恶意切割,损坏部位精准集中于关键受力点。幸运的是,小区电梯检修人员在日常巡检中及时发现该重大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对受损电梯采取停机锁定措施,未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男,37岁)、高某某(女,37岁),二人现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受损电梯于案发后次日起陆续进入抢修恢复阶段,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截至2025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区分局已对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高某某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处于进一步侦办阶段,检察机关尚未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亦未作出一审裁判。


【京尹律师说法】



结合本案已查明事实及刑法理论,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二嫌疑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基于以下裁判理由:


二嫌疑人破坏的电梯系服务于整个小区居民的公共特种设备,使用对象涵盖数百乃至数千名不特定业主,其破坏行为直接威胁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保护的“公共安全”客体要件。不同于针对特定财物的破坏行为,本案中任何一部受损电梯若投入运行,都可能引发轿厢坠落等重大安全事故,风险具有辐射性与不确定性。


电梯承重钢绳是保障电梯运行的核心承重部件,对其关键受力点进行切割,与放火、决水、爆炸等传统危险方法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一旦钢绳断裂,电梯轿厢坠落的后果与爆炸、放火造成的群死群伤风险本质一致。


根据刑法理论,“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需满足“与放火、决水等方法危险性相当”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双重标准,本案行为显然已达此阈值。


二嫌疑人选择23部电梯的关键受力点进行切割,行为具有明显的计划性与针对性,排除了过失可能性。其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知切割电梯承重钢绳可能引发的灾难性后果,却仍放任该风险存在,符合间接故意的主观构成要件。即使未明确追求伤亡结果,但其对公共安全风险的漠视已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观恶性。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本案中,虽然电梯钢绳损坏必然造成财产损失(包括维修费用等),但行为的主要危害并非财产损毁本身,而是通过财产破坏制造了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抽象危险。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原则,当行为同时触犯两罪时,应优先适用处罚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行为对象通常具有特定性,危害范围相对局限(《刑法》第27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特点在于“危险扩散性”——即行为一经实施,便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且损害范围难以预设和控制。
具体到本案,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承重系统的完整性是安全运行的底线。23部电梯的关键受力点被切割,每一部电梯都可能成为“移动的危险源”,这种风险覆盖了小区全体业主及访客,与在公共饮用水源投毒、驾车冲撞人群等典型危险行为具有同质性。即便未发生实际伤亡,但其制造的“抽象危险”已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分为两个档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因检修人员及时发现隐患未造成实际损害,量刑将锚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档次,但需重点考量以下加重情节:一次性破坏23部电梯,占小区电梯总数的46%,远超一般破坏行为的危害范围,反映出主观恶性较深;刻意选择“关键受力点”切割,表明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有清晰认知,而非盲目破坏;事件引发小区居民恐慌,严重扰乱公共生活秩序,修复成本高昂,具有恶劣社会影响。


结合司法实践,类似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危害范围及社会危害性酌情量刑,本案二嫌疑人面临3至10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极高。


司法实践中,针对公共设施的恶意破坏行为多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定罪处罚。如某法院审理的“电梯主板破坏案”中,被告人为报复物业,故意损毁小区12部电梯主板,导致电梯停运多日。法院认定其行为不仅造成财产损失,更危及居民出行安全,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另一起“桥梁承重构件破坏案”中,被告人因泄愤切割桥梁防护栏及承重支架,虽未造成桥梁坍塌,但法院认为其行为足以引发车辆坠落风险,以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上述案例均表明,司法机关在认定此类案件时,更侧重行为制造的“公共安全风险”,而非实际损害结果。本案中切割电梯钢绳的行为危险性远超损毁主板、破坏护栏,量刑应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