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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乘客“开门杀”事故的责任认定与保险赔付,京尹律师说法

2025-10-29

“开门杀”作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隐形杀手”,因行为人瞬间疏忽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这种行为看似只是开门动作的疏漏,却往往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重伤、死亡或车辆严重损毁的悲剧,其背后牵涉的侵权责任划分与保险赔付问题,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焦点。


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开门杀”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方式明确了乘客、驾驶人及保险公司的责任边界,当庭实现赔付兑现,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鲜活样本。本文结合该案例,从法律视角解析“开门杀”事故中的责任构成、保险赔付规则及司法裁判逻辑,以期为交通参与者提供法律指引,助力防范此类安全风险。


2022年11月,赵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冯某行驶至河南省某县某路段时临时停车。乘车人冯某未观察车辆后方来车情况,贸然开启车门准备下车,恰好与沿该路段正常行驶的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猛烈碰撞。事故造成张某身体受伤,小型轿车与两轮电动车均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救治,某保险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9000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与责任认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乘车人冯某未履行安全观察义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赵某未尽到合理提醒与监管义务,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张某正常行驶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查,赵某驾驶的涉案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因各方就赔偿金额、责任分担等事宜协商未果,2025年9月11日,张某以冯某、赵某及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


某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查阅卷宗材料发现,本案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已明确各方过错程度,符合优先调解的条件。为快速化解矛盾、保障受害人及时获赔,法院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本案。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针对各方争议焦点采用“背对背”调解法,分别开展沟通工作:向张某释明赔偿主张需依据证据合理提出,向冯某、赵某明确其过错对应的责任范围,向保险公司阐明交强险的法定赔付义务。经多轮协商,各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已扣除先行垫付的9000元)。


调解协议签订当日,某保险公司当庭足额履行了赔偿义务,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本案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本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调解协议的达成始终以法律规定和责任认定为核心依据,体现了清晰的裁判逻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乘车人同样负有此项义务。本案中,冯某作为乘车人,在下车前未履行观察后方路况的基本安全义务,贸然开门直接引发碰撞,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赵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车辆停放位置及周边交通环境具有管控义务,且负有提醒乘车人安全下车的责任。赵某未充分履行上述注意义务,客观上为事故发生提供了条件,故需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正常行驶无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责任,其损害应由侵权人全额赔偿。


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保险,其设立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范畴,即便侵权行为主要由乘客实施,保险公司仍需依据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法院据此向保险公司释明法定责任,为其履行赔付义务奠定了法律基础。


法院选择调解而非判决,既考虑到本案责任明确、事实清楚的特点,更注重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判决虽能明确责任,但可能延长受害人获赔周期,且易激化当事人矛盾。通过调解促使保险公司当庭履行义务,既保障了张某的及时救济,也降低了各方的程序成本,符合司法为民的实践导向。


【京尹律师说法】


“开门杀”事故的责任认定需围绕“过错程度”展开,通常涉及三类主体:一是乘车人,其作为车门开启的直接控制者,负有下车前观察后方路况的首要义务,若因未观察导致事故,通常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二是驾驶人,若驾驶人存在违规停车(如停在非机动车道)、未提醒乘车人等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三是受害人,若受害人存在超速、分心驾驶等过错,可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责任形态上,驾驶人与乘客虽无共同故意,但二者共处于机动车这一危险源内,违反了紧密关联的共同注意义务,其行为客观结合导致损害发生,可能构成行为关联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选择向任一侵权人主张全部赔偿,之后侵权人再按责任比例追偿。


无论驾驶人还是乘客造成事故,只要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交强险均需在限额内先行赔付,涵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且不区分责任比例。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赔付即属于此类情形。


若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商业三者险可按约定补充赔付,但需注意商业险合同通常约定赔付范围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造成的损害。乘客作为侵权人时,其责任可能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超出交强险部分需由乘客与驾驶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侵权人的最终责任承担,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驾驶人、乘客根据责任比例分担。若存在共同侵权情形,受害人可主张连带责任,更有利于保障赔偿实现。


作为驾驶人,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避免在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等区域临时停车;停车后需提醒乘车人观察后方情况,必要时协助其安全下车。


作为乘车人,应养成“先观察、慢开门”的习惯,推广采用“荷式开门法”(即反手开门,迫使身体转身观察后方),确认安全后再开启车门。


平日里,当我们骑行或步行时应与停放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注意观察车辆是否有人员下车迹象,提高警惕性。


京尹律师提示: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及时就医并保留诊疗记录、费用票据等材料;协商未果时,可将驾驶人、乘车人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全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相关案例】

案例一、上海网约车“开门杀”二审案


2024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约车“开门杀”纠纷。乘客下车时贸然开门,与骑行电动车的受害人发生碰撞致其重伤。法院认定网约车司机承担70%责任,乘客承担30%责任,网约车公司对司机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8万元,不足部分由司机、乘客按责任比例赔偿。


案例二、北京“开门杀”致人死亡案


某驾驶人违规在非机动车道停车,乘车人开门时撞倒骑行老人致其死亡。交警认定驾驶人违规停车承担主要责任,乘车人未观察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商业三者险赔偿60万元,剩余20万元由驾驶人与乘车人按7:3比例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