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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当“干妈”遇上“干儿子”——一份遗产遗嘱,暴露的不仅是利益博弈

2025-10-31

当九旬老人的遗嘱将全部遗产指向毫无血缘关系的“干儿子”,当这份由律师见证的遗嘱引发亲疏对簿公堂,看似温情的“养老扶助”背后,往往隐藏着复杂的利益博弈。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便揭开了一场精心策划的遗产算计的序幕。

在人口老龄化加剧、家庭结构多元化的背景下,此类案件不仅关乎个体财产权益的归属,更触及遗嘱真实性认定、老年人权益保护等重要法律命题,其裁判逻辑对同类纠纷的处理具有鲜明的示范意义。小编真心希望,不要让那句“你养我一小,我养你一老”成为一句空话,请真心对待和赡养将你抚养成人的父母,这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伦理道德。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老太(1932年生)育有四名子女,名下拥有上海市某区某路房产一处及二十余万元存款。早年离异后,王老太与部分子女关系疏远,2016年由小儿子大林送入养老院照料,大林生前持续探望直至2019年因病重无法前往,次年大林去世。

2016年,王老太在养老院附近因看病结识自称“懂中医”的刘某,后以“干妈干儿子”相称。2019年11月,刘某以“去山东探亲”为由,陪同王老太离开养老院,此后未办理正式离院手续。2020年11月,大林之子小林料理完父亲后事后前往养老院,才发现奶奶已被刘某接走,多方联系无果——小林多次申请添加刘某微信遭拒,王老太电话始终关机,山东亲属亦表示二人探望后便失联。

2023年11月2日,91岁的王老太在两名律师见证下订立代书遗嘱,内容明确:“本人百年之后,所有财产全部由大儿子老刘一人继承(主要财产就是某路房产)。遗嘱执行人为刘某。”遗嘱视频及笔录中,王老太称刘某为“大儿子”,还提及“小儿子大林已去世,其他子女都不管自己,老大在维和部队工作过,无住房”等内容。2023年12月,王老太在家中昏迷,刘某延迟数小时才呼叫急救,最终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4年4月,刘某以遗嘱为依据将王老太的亲生子女及孙子小林诉至法院,要求独占全部遗产。庭审中,小林提交王老太2014年所立公证遗嘱,该遗嘱明确将某路房产留给自己,并主张刘某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调查发现更多疑点:刘某承认未参加维和部队,其所述“王老太手机损坏换号”无证据支持;银行流水显示,王老太去世前一年,刘某将其20余万元定期存款转成活期,通过ATM机分多笔足额支取,却无法提供赠与证明或购药凭证;更令人震惊的是,刘某在老人去世后未通知家属、未办后事,擅自将骨灰撒入山野。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王老太2023年11月所立代书遗嘱无效;驳回刘某要求继承房产及存款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刘某返还其擅自支取的20余万元存款;

王老太名下某路房产依据2014年公证遗嘱由孙子小林继承;20余万元存款因无有效遗嘱,由王老太在世子女及小林按法定继承均分。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2023年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结合全案证据链,该遗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应属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遗嘱意思表示受欺诈污染:虽案涉代书遗嘱在见证人数量、签名等形式要件上符合《民法典》规定,但遗嘱效力的核心在于内容是否体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刘某编造“维和部队经历”等人设博取王老太信任,同时人为阻断老人与家属的联系,导致王老太产生“子女孙辈不赡养、不关心”的错误认知。这种因欺诈产生的“动机错误”已在遗嘱见证视频和笔录中明确体现,构成意思表示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遗嘱的真实性基础。

刘某扶养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基础:刘某虽主张对王老太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经查实,其与老人共同生活期间,无稳定收入却支取老人全部存款,且存在延迟抢救、擅自处置骨灰等违背人伦情理的行为。其所谓“扶养”实质建立在欺诈和控制基础上,不能成为主张遗产继承的合法抗辩事由,更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财产分配条件。

遗产处置符合法律规定:王老太2014年所立公证遗嘱形式合法、意思真实,应优先适用;存款部分因无有效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符合《民法典》继承编的顺位要求。刘某擅自支取存款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无法举证证明赠与事实,理应返还遗产并交由法定继承人分配。

【京尹律师说法】

本案清晰地展现了遗嘱效力认定的核心原则——形式合法仅是基础,意思表示真实才是灵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受欺诈所立遗嘱无效,此处的“欺诈”不仅包括直接对遗嘱内容的误导,还涵盖通过隐瞒关键事实、编造虚假信息等方式影响遗嘱人决策动机的行为。刘某通过虚构身份、阻断亲属联系等手段,使王老太陷入“孤立无援”的认知误区,其订立遗嘱的动机已被欺诈行为污染,即便遗嘱形式合规,仍因缺乏真实意愿而归于无效。

法律并未禁止自然人将遗产赠与无血缘关系者,遗嘱继承的效力不受亲属关系远近影响,但受遗赠人需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践中,此类案件需重点审查三个要点:一是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意思表示的情形;三是受遗赠人是否履行了主张的扶养义务。本案中,刘某既无法证明扶养行为的纯粹性,其欺诈行为反而直接丧失了受遗赠的合法基础,最终败诉具有法理必然性。

京尹律师提示:财产处分尤其是遗嘱订立属于重大民事行为,应主动与亲属沟通核实,避免因信息闭塞被误导。选择见证服务时,应优先通过正规律所办理,明确告知见证律师继承人的真实身份关系,必要时可委托亲属陪同参与。

家属应强化对老年亲属的日常关怀与联系,特别是对入住养老院的老人,需定期探望并留存联系凭证,及时掌握其生活状况及交往人员动态,避免因联系中断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养老院应完善老人离院登记与家属告知制度,对非亲属陪同离院的情形进行严格核实;律师事务所需加强见证业务管理,对遗嘱中亲属关系表述异常、财产处分明显失衡的情况主动核查,履行审慎注意义务。

【相关案例】

案例一:伪造遗嘱企图独占遗产案

老杨去世后留下700万元房产及200万元存款,未成年儿子小杨在叔叔杨某操纵下,提交伪造的打印遗嘱主张独占遗产。经笔迹鉴定,遗嘱签名非老杨所书,证人证言亦证实遗嘱系杨某伪造。法院审理认为,小杨一方的伪造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即便其系未成年人,亦丧失多分遗产的权利,最终判决遗产由小杨与姐姐小梅平均继承。

案例二:虚假陈述争夺遗产案

谭某去世后,其配偶徐女捏造继子系谭某亲生儿子的事实,企图通过增加继承人数量多分遗产,在诉讼中多次虚假陈述且拒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认定徐女存在争抢遗产的故意,最终判决其仅继承1/7遗产,其他继承人各继承2/7。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