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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136万死亡赔偿款引发的亲情裂变,到底孰是孰非?

2025-11-03

当至亲的生命消逝于交通事故的硝烟后,136万死亡赔偿款本应成为慰藉生者的物质依托,却在河南濮阳这个普通家庭掀起了轩然大波。父亲石某通过媒体控诉小女儿“卷走”全部赔偿款,将其塑造成“白眼狼”的形象;而女儿则手持法院判决书与银行流水反戈一击,揭露父亲欠债取钱、自己代为偿债的真相。


这场闹剧般的亲情对峙,不仅暴露出金钱面前亲属关系的脆弱,更折射出公众对死亡赔偿金法律属性的认知误区。



2021年,河南濮阳石某的妻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家属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获得136万元死亡赔偿款。该款项打入以小女儿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后,由其负责保管。据石某向媒体陈述,其原本计划从中支出69万元为大儿子购置房产,剩余款项由二儿子、小女儿及自己均分,但半年后发现账户资金被小女儿“陆续取跑”,仅剩的31万元转存至母亲名下并交由大儿子保管后,仍被小女儿取走。石某据此控诉女儿“不孝”,引发舆论关注。


然而,小女儿提供的证据却呈现出截然相反的事实图景。根据其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账户内大额资金的支取均由石某操作,用途多为“做生意”及偿还债务;所谓“三笔5万元转入女儿账户”,实际是石某因担心债务账户被冻结而进行的资金周转。小女儿同时举证证明,自己在父亲及两位哥哥无业期间承担了家庭主要开支,并代为偿还了部分债务。更为关键的是,当地法院已就双方纠纷作出生效判决,认定45万元款项的处置系家庭成员共同行为而非女儿个人独占,并判决石某需向小女儿支付196500元。


本案终审法院的裁判思路,集中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死亡赔偿金性质及分配规则的共识。首先,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定位,法院明确其不属于遗产范畴,这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产生于死者死亡之后,具有鲜明的人身专属性。因此,石某最初将赔偿款视为“家庭财产”并单方决定给大儿子买房的行为,本身就违背了该款项的法律属性。


其次,在分配原则上,法院采用了“共同共有+过错责任”的裁判路径。一方面,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整体性补偿,在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情况下,应属全体近亲属共同共有。这意味着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石某单方支取资金用于非家庭共同需求的行为,已构成对小女儿共有权的侵害。另一方面,法院通过审查银行流水、债务凭证等证据,厘清了资金流转的真实用途,认定小女儿对45万元款项的处置属于“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并非个人独占”,而石某存在利用女儿账户逃避债务的行为,故判决其向女儿返还196500元,体现了对财产处分过错方的法律追责。


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终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其一,确认136万死亡赔偿款为石某、小女儿及其他子女共同共有财产;其二,认定石某主张小女儿“私自取走”赔偿款的事实不成立,现有证据表明款项主要由石某支取用于偿债及个人用途;其三,判决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女儿支付196500元;其四,明确已处置的45万元赔偿款因涉及家庭共同流转,当事人不得再行讨要,倡导各方以亲情为纽带化解矛盾。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限于死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序)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二顺序)。本案中,石某的妻子死亡后,权利主体应为石某本人及所有子女,缺一不可。

在分割死亡赔偿金前,应首先扣除实际支出的丧葬费用。如浙江省宁波市某县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扣除6.65万元丧葬费后再对剩余款项进行分配。本案中136万赔偿款若已包含丧葬费,应先作相应扣除。


扣除必要费用后,剩余款项应根据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生活状况等因素综合分配,而非等额分割。例如湖北省利川市法院在黄某死亡赔偿案中,考虑到女儿宋某尚无独立生活能力,判决其分得40%的份额。本案中若小女儿与母亲共同生活时间更长、依赖程度更高,其分配比例本可适当倾斜。


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其他共有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本案中石某单方支取资金的行为,正是法院判决其向女儿返还19.65万元的法律依据。


【相关案例】


案例一、


小钟因交通事故身亡,其父母及继父获赔177.74万元。法院扣除丧葬费后,考虑到小钟长期与继父共同生活,经济依赖程度更高,判决继父分得60%,生父分得20%,生母分得20%。


案例二、


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107万元,法院主持其丈夫、父亲与女儿达成调解:扣除必要费用后,丈夫与父亲各分得30万元,女儿分得40万元,且父亲主动赠与女儿10万元支持学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可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进一步细化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及请求权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