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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安装配件逃避车辆辅助驾驶系统监测,醉酒后使用,由机动车在道路上“无人驾驶”行为的定性

2025-11-07

【案例要旨】

开启车载0-2级辅助驾驶系统后,驾驶人仍然是执行驾驶任务的人,应当监管该系统并始终参与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行为人在醉酒后开启车载0-2级辅助驾驶系统,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车载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即使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装有2级辅助驾驶系统的机动车。驾驶一段距离后,王某群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利用其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车辆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持续行驶。1时37分许,车辆行驶到浙江省杭州市某区某路段处自行停止。此时,王某群在副驾 驶位已经处于酣睡状态,经群众报警而被查获。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 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王某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查明,根据案涉车辆辅助驾驶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系统会提示驾驶人接管方向盘,若未及时接管则车辆会主 动减速并自动退出辅助驾驶系统。购车后,王某群在方向盘上加装了可以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智驾神器”配件,以逃避车辆辅助驾驶系统 监测。另查明,2024年7月3日,王某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 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浙***3刑初**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 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被告人王某群的行为依法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体分析如下: 

1.被告人王某群系机动车驾驶人。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 》(GB/T 40429-2021)将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 驶辅助,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级为完全自动驾 驶。0-2级的辅助驾驶系统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该系统启动后,其功能 只是辅助驾驶人驾驶,车辆仍然是由驾驶人负责驾驶并承担确保行车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群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 阶段其是以传统方式驾驶机动车行驶一段路程,在此阶段认定其为驾驶 人没有疑义。第二阶段其开启辅助驾驶系统,并利用事前安装的配件逃 避车辆自动驾驶系统的监测,本人亦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在此阶段,因车辆安装的系不能脱离驾驶人监管的2级辅助驾驶系统,王某群仍然是负责执行驾驶任务的驾驶人,其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双手脱 离方向盘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规驾驶,而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身份。 


2.被告人王某群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 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经检测,王某群的血液酒精含量 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 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意 见》)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 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 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 人民法院案例库 第 3 页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150毫克/100毫升的……”根据该规定,虽然王某群的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具有《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故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 号)


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 140 毫克 / 100 毫升的;(二)在居民小区、单位院内道路等场所驾驶,未与他人发生碰撞的;(三)驾驶机动车驶入城市公共道路后,短距离驾驶即被查获的;(四)其他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