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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婚闹,本是中国传统婚礼中亲友为新人送上祝福、增添喜庆氛围的民俗仪式,承载着对新人婚姻美满的期许。然而近年来,这一习俗在部分地区逐渐异化,从善意嬉闹沦为低俗“胡闹”:砸窗破门、捆绑殴打、强制猥亵等行为屡见不鲜,不仅践踏当事人人格尊严,更屡屡突破法律红线,导致民事纠纷、行政追责甚至刑事犯罪的发生。
案例一:贵州李强被伴郎殴打致伤残案——刑事追责下的“玩笑代价”
2023年3月15日,贵州某县居民李强(化名)举办婚礼,邀请四名好友担任伴郎。婚礼当天,四名伴郎以“婚闹”为名,在接亲途中强迫李强下跪、做俯卧撑,向其泼水、扔鸡蛋。酒席期间,四人变本加厉,对李强实施拳打脚踢,用皮带抽打背部,并强迫其跪地喝酒。新娘王美丽(化名)试图阻止却被推开,伴郎声称“这是男人之间的规矩”。最终李强被殴打至昏迷,经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肋骨骨折、脾脏破裂,需手术治疗。术后李强家属向四名伴郎索赔18万元,遭拒后诉至法院,伴郎辩称“婚闹是传统,对方玩不起”。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伴郎的行为已超出合理婚闹范畴,主观上具有明显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行为并造成李强重伤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关于伴郎提出的“婚闹传统”抗辩,法院明确指出:习俗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任何以传统为借口的暴力行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法院判决四名伴郎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连带赔偿李强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
案例二:安徽周女士遭强制猥亵案——婚闹中的人格权侵害
2024年1月,安徽亳州周女士受邀担任好友伴娘。接亲环节,一名男子在起哄中推开伴郎,强行将周女士抱在怀中,声称“长得漂亮就该一起玩游戏”,导致周女士受惊吓无法动弹。在后续“找婚鞋”环节,该男子又煽动多名男性对伴娘团实施搜身。周女士向新郎抗议并以报警相胁,闹剧才得以终止。事后周女士因精神创伤就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男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该男子在公开场合违背周女士意愿实施强行搂抱、煽动搜身等行为,已构成对其身体权、人格尊严的侵害,且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关于性骚扰的规定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及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法院判决该男子向周女士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同时,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该男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三:河南新蔡梅某名誉侵权案——婚闹中的名誉与婚姻自由侵害
2009年农历1月6日,河南新蔡县居民梅某(化名)举行结婚典礼。当日早晨,被告朱某、朱某某等人以“索要彩礼”为由,在众多乡邻在场的情况下,手持梅某照片公然阻挠其上车出嫁,持续滋扰两个多小时,直至派出所民警到场才解围。梅某认为该行为导致其当众受辱,在亲友乡邻中名誉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及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以“闹婚”为名,在公开场合实施阻挠出嫁、公然羞辱的行为,实质是侵害他人名誉权及干涉婚姻自由,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梅某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场合、持续时间及后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判决朱某、朱某某向梅某书面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习俗绝非违法“保护伞”,传统习俗的合法性应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从上述案例可见,婚闹行为是否违法需从三个维度判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案例一中伴郎明知殴打会造成伤害仍持续施暴,具有明确故意;是否超出合理边界,强制捆绑、侮辱猥亵、殴打伤害等行为均已突破善意嬉闹范畴,属于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即使未造成重伤,严重精神创伤或名誉受损同样构成侵权。
实践中,“大家都这么玩”“闹婚是传统”等说辞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根据行为性质与危害程度,婚闹者可能承担三重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最常见的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及精神损害赔偿。如案例三中的名誉侵权赔偿、案例二中的性骚扰损害赔偿均属此类。需注意,婚礼组织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案例四中新郎未约束宾客行为),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适用于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案例二中的强制猥亵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此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
三是刑事责任,针对情节严重的婚闹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以上)、强制猥亵、侮辱罪(针对性别羞辱、猥亵)、寻衅滋事罪(扰乱公共秩序)甚至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陕西榆林婚闹中抛摔新郎致死亡案)。此类行为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处罚,留下终身案底。
那么,在遭遇恶俗婚闹,当事人如何应对?京尹律师提醒:
明确表达拒绝态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立即制止,必要时寻求在场他人帮助,避免损害扩大;第一时间通过录像、拍照、留存证人联系方式等方式固定证据,尤其注意保存医疗记录、伤情照片、现场视频等关键材料;根据损害程度选择维权途径: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协商赔偿或提起民事诉讼;涉嫌治安违法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嫌犯罪的,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新人可提前与亲友约定婚闹尺度,明确禁止危险、侮辱性环节,必要时可委托婚庆公司或第三方全程引导,从源头避免纠纷。
案例二、
2025年,新人小芳在婚闹中被朋友推搡摔倒,导致右手腕骨折、婚纱撕裂,花费医疗费及修复费7000余元。法院判决闹婚者连带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元,明确婚闹造成的财产损失同样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
山东聊城婚闹寻衅滋事案:2024年,多名人员在婚闹中拦截婚车、泼洒油漆,导致交通堵塞。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立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判处为首者拘役六个月,彰显对公共秩序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