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5-11-19
在人口流动频繁的现代社会,暂住证(现多统一为居住证)作为异地居住、子女入学、社保缴纳等事务的重要凭证,其办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材料。实践中,常有劳动者因同事、亲友异地工作生活需要,出借本人房本协助办理暂住证,却忽视了其中潜藏的法律风险。
2022年11月,陈某因小孩在三亚市某区入学需要办理居住证,在某小学门口结识了经营房地产公司的尹某岩。尹某岩得知陈某的需求后,声称可帮忙办理居住证,陈某随即支付500元定金。
尹某岩利用其公司管理房屋的便利,调取了委托该公司管理房屋的业主留存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虚构了一份以陈某为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违规办理了房屋租赁证。2023年6月2日,陈某的流动人口登记满半年后,持尹某岩伪造的租赁合同、租赁证等材料向某湾科技城派出所申领居住证。户籍民警在审核材料时,发现承租人与出租人签名笔迹高度相似,租赁合同信息涉嫌造假,遂上报并展开调查。
公安机关认为,居住证的申领需以真实的居住事实为基础,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尹某岩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房本复印件虚构租赁关系,伪造租赁合同及租赁证,为陈某办理居住证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该行为不仅破坏了居住证申领的法定程序,影响了户籍管理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还可能导致公共资源被违规占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尹某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情形,故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张某系北京市某公司员工,其同事李某因外地户籍需办理北京暂住证,以便享受本地公共服务。由于李某未在京实际租房,无法提供合法的居住证明,便请求张某出借房本复印件协助办理。张某碍于同事情面,未核实相关规定,将自己的房本复印件提供给李某,并配合签署了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
李某持张某提供的房本复印件、虚假租赁合同等材料向辖区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时,被民警发现材料存在异常。经进一步核查,确认李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居住事实系虚构,房本证明用于办理虚假居住登记。公安机关随即对张某和李某分别展开调查,核实了二人共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违法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房本所有人,明知李某未在其房屋内居住,不存在真实居住关系,仍提供房本复印件并配合签署虚假租赁合同,属于协助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李某为获取暂住证虚构居住事实,二者构成共同违法。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申领居住证需提交真实的居住地住址证明,申请人及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张某的行为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扰乱了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秩序。考虑到张某系初犯,且在调查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作出相应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同时明确,若此类行为情节严重,如多次实施、造成公共资源严重浪费或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京尹律师说法】
出借房本为他人办理暂住证的行为,核心违法点在于“虚构居住事实”。房本作为居住证明的核心材料,其使用应以真实的居住关系为前提。若证明提供人与申领人之间不存在实际居住、租赁关系,却提供房本协助办理暂住证,本质上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并非简单的“善意帮忙”,而是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破坏。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的目的是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合理配置公共资源,虚假证明材料会导致管理部门获取错误信息,影响公共政策制定与资源分配的科学性,同时也为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上述两起案例均属于此类情形,行为人最终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若行为人多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造成严重后果(如协助他人骗取教育、医疗等重大公共资源,或引发司法纠纷、造成冤假错案等),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帮助伪造证据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通过虚构居住事实骗取重大利益,还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等其他罪名。
【京尹律师温馨提示】
若确需提供房本复印件供他人合法使用,应在复印件显眼位置注明“本复印件仅供XX事项使用,他用无效”及使用期限、签名日期,严格限制使用范围;坚决拒绝提供房本原件,防止原件被篡改、滥用。
若亲友、同事确有办理暂住证的需求,应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可协助咨询公安机关或社区服务机构,了解办理暂住证的法定条件和材料要求,鼓励其通过真实租赁、就业备案等合法方式获取居住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