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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吸毒记录封存新规,破题“一次违法终身受限”

2025-12-02

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确立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其中吸毒记录的封存引发社会广泛热议。该制度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从“重惩戒”向“惩戒与挽救并重”的转型。一边是每年超800万曾受治安处罚群体对“摆脱终身标签”的期待,一边是公众对“记录封存是否等同于纵容违法”的担忧,如何在保障违法者回归社会权利与维护公共安全之间实现平衡,成为新规落地的核心命题。

近年来,我国每年查处治安案件数量高达807万件,大量当事人因一次轻微治安违法记录在考研、考公、求职等关键节点遭遇“一票否决”。以吸毒行为为例,此前仅因吸食少量毒品被行政拘留的人员,其违法记录将终身伴随,导致其在就业、升学等方面面临持续性歧视。

为破解“一次违法,终身受限”的困境,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引入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将吸毒、殴打他人、赌博等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政违法记录纳入封存范围,核心在于“限制公开与常规查询”,记录本身仍完整留存于公安系统。


吸毒记录封存属于行政违法记录限制公开制度,区别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二者的核心差异在于适用对象:前者针对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治安违法行为,后者限定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


根据新规,吸毒记录封存的适用条件为:仅因吸食少量毒品被行政拘留,未构成刑事犯罪。若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构成犯罪,则需纳入刑事犯罪记录管理,不适用此封存规则。封存采取自动触发模式,无需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后应依法直接封存相关记录,体现了制度的普惠性与规范性。

封存制度并非“风险隐身”,法律设置了三重防控机制:一是记录留存,封存不等于删除,记录仍完整保存于公安系统;二是法定查询,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查询,如《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幼师无吸毒记录,幼儿园可依法查询;三是保密义务,查询单位需对获取的记录严格保密。可调取机构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普通单位和个人无权查询。

吸毒记录封存本质上是隐私权与人格尊严的特殊保护,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新规通过限制记录公开范围,防止个人信息过度泄露,与《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一脉相承。同时,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并未取消,定期回访、检测等措施仍会执行,实现隐私权保护与公共安全的平衡。

若被封存记录人员再次实施吸毒等治安违法行为,应视为打破封存状态,新的违法记录将与原记录合并管理,且不适用二次封存。这一规则体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给予悔改者机会,也对屡教不改者强化约束。目前虽无明确法律条文规定"二次封存禁止",但从行政法比例原则出发,重复违法者已丧失信任基础,不应再享受记录封存的优惠待遇。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具有三重法治价值:其一,权利保障价值,为轻微违法者去除“终身标签”,保障其平等就业、升学权,符合《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精神;其二,社会治理价值,减少边缘化群体,促进违法者回归社会,降低再违法率;其三,法治进步价值,实现行政惩戒从“威慑主义”向“修复主义”的转型。


【相关案例】


案例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监督案



2012年10月,16岁的余某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3年下半年起,余某某求职屡次被拒,注册外卖骑手时因“不符合平台规定”:遭拒。其怀疑因犯罪记录未封存,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核查,公检法机关已依规封存记录,但公安机关在证明出具流程上存在瑕疵。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为余某某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在全市开展专项摸排,监督“应封未封”案件4件,撤销公开法律文书4份。最终余某某通过就业技能培训顺利就业。



案例二:吸毒人员职业准入查询案



某幼儿园招聘教师时,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王某的吸毒记录。经查,王某2024年因吸食少量毒品被行政拘留,记录已依法封存。公安机关向幼儿园提供了查询结果,并告知其保密义务。



幼儿园根据查询结果不予录用王某,王某未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对幼儿园履行保密义务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记录未被泄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无犯罪记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