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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放弃继承意思表示作出后是否可以反悔?

2025-12-03

在继承法律实务中,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效力认定一直是司法裁判的重点与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确立了“放弃继承不得反悔”的基本原则,但实践中因继承人意思表示瑕疵、遗产实际状况变化等引发的反悔纠纷层出不穷。从精神残疾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放弃继承的无效情形,到被执行人子女为规避债务放弃继承引发的执行程序困境,此类案件不仅涉及继承人私权处分的自由边界,更关乎交易安全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2018年3月,被继承人李某因病去世,留有位于成都市**区的一套商品房(价值约180万元)及银行存款20万元。李某生前未订立遗嘱,法定继承人包括其子张某(本案原告)、女儿张某华(本案被告)及母亲王某。2018年4月,在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张某、张某华及王某共同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载明三人自愿放弃对李某名下商品房的继承,由张某华单独继承该房产,银行存款由三人平均分配。声明书签署后,张某华于2018年6月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


2019年1月,张某因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遂以“签署声明时受到张某华欺诈,误以为房屋仅价值80万元”为由,向成都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重新分割涉案房产。诉讼中,张某提交了其与张某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张某华曾称“房子地段不好,最多值80万”)及房屋评估报告(显示2018年4月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75万元);张某华则抗辩称声明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张某的反悔无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能否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继承编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并生效,不得随意撤销,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本案中,张某主张其因受欺诈而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需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事实认定方面,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证明张某华曾对房屋价值作出过低估,但该表述属于主观判断而非客观事实陈述,且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声明书前未对房屋价值进行核实,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涉案声明书系在居委会见证下签署,内容明确具体,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签署行为违背真实意愿。此外,涉案房屋已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张某华已取得所有权,若允许张某随意反悔,将损害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影响交易安全。

关于法律适用方面,法院指出,放弃继承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其生效以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为前提。《继承编解释》第三十六条严格限制了反悔的适用情形,仅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本案中,涉案房产已完成过户登记,属于“遗产处理后”的情形,即使存在一般的意思表示瑕疵,亦不应支持反悔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成都市**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作出(2019)川***4民初XX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京尹律师说法】

从司法实践来看,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核心法律逻辑在于“权利处分的严肃性”与“交易秩序的稳定性”。

放弃继承并非单纯的“放弃权利”,其本质是对遗产份额的终局性处分,一旦遗产完成分割或物权变更,法律将优先保护已形成的法律关系,反悔请求极难获得支持。如本案中张某因事后债务危机反悔,因房屋已过户且无充分欺诈证据,法院驳回其诉求实属必然。


对于特殊主体的继承权保护需格外注意。如谢某胜案所示,精神残疾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否则行为无效。实践中,部分继承人可能利用弱势群体认知能力不足,诱导其签署放弃声明,此时法定代理人应及时通过诉讼主张行为无效,避免遗产权益受损。

在涉及债务清偿的继承场景中,继承人需明确“放弃继承≠逃避债务”。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需以“真实放弃”为前提,不得通过虚假放弃转移财产。如重庆某银行案中,法院通过指定遗产管理人推进执行,既保障了债权人权益,也为“遗产无人管理”情形提供了司法解决方案。

京尹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处理继承事宜时,应尽量通过专业律师介入,对遗产范围、价值进行全面核实,在书面声明中明确放弃继承的具体财产及范围,避免因意思表示模糊引发纠纷。若确因重大误解、欺诈等情形作出放弃表示,需在遗产处理前及时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案例一、

谢某与薛某系夫妻,育有谢某胜(二级精神残疾人,法定监护人系妻子吴某琼)等五名子女。2015年薛某去世后,2016年4月谢某胜等五人与父亲谢某共同签署《楼房产权办理登记声明》,自愿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由谢某文一人继承。2016年7月,谢某文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2016年12月谢某去世后,谢某胜以签署声明时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为由,起诉请求确认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谢某胜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行政诉讼中,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再审建议,认定自然资源局未尽审查义务,撤销房屋转移登记行为。再审民事判决进一步确认谢某胜放弃继承及同意登记的行为均无效。

案例二、

余某因保证合同纠纷需承担2486.39万元债务,法院查封其名下商铺及房屋后,余某于2022年去世。其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未指定遗产管理人,导致执行程序中止。2023年,法院依特别程序指定**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参与执行程序后,涉案房产经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获执行回款239.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