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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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在继承法律实务中,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效力认定一直是司法裁判的重点与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确立了“放弃继承不得反悔”的基本原则,但实践中因继承人意思表示瑕疵、遗产实际状况变化等引发的反悔纠纷层出不穷。从精神残疾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放弃继承的无效情形,到被执行人子女为规避债务放弃继承引发的执行程序困境,此类案件不仅涉及继承人私权处分的自由边界,更关乎交易安全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2019年1月,张某因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遂以“签署声明时受到张某华欺诈,误以为房屋仅价值80万元”为由,向成都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重新分割涉案房产。诉讼中,张某提交了其与张某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张某华曾称“房子地段不好,最多值80万”)及房屋评估报告(显示2018年4月该房屋市场价值为175万元);张某华则抗辩称声明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张某的反悔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