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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2024年4月,原告沈某在某直播平台观看直播时结识了主播黄某,双方通过线上互动逐渐产生好感,并于同年5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存续期间,沈某基于情感表达及日常交往需求,多次向黄某进行小额转账,用于覆盖双方的日常消费开支。
2024年10月,因双方在情感沟通及现实认知上存在较大分歧,恋爱关系正式破裂。分手后,沈某认为其为黄某支付的款项均属于民间借贷,遂要求黄某返还全部430050元,但遭到黄某拒绝。黄某主张,沈某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均系其为增进双方感情而作出的自愿赠与,不应承担返还义务。协商无果后,沈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黄某返还涉案全部款项。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明确将“双方往来款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及“黄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作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
首先,针对涉案款项中的30350元小额转账部分。法院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网络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消费凭证等证据发现,该部分款项的支付频率较高、单笔金额较小,且转账时间多与双方约会、购物、日常开销等场景相吻合。从双方的沟通内容来看,沈某在支付该类款项时未提及“借贷”“还款”等相关表述,黄某亦未作出任何还款承诺。结合社会生活常识及恋爱关系中的一般交往模式,该部分款项符合恋爱期间一方为增进感情、维系关系而进行日常赠与的典型特征,不具备民间借贷关系所必需的“借贷合意”要件。因此,法院对沈某要求返还该部分小额转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其次,对于争议最大的399700元购车款。法院着重审查了双方就购车事宜的沟通记录,发现黄某在与沈某的微信聊天中曾明确表示:“那老公你给我整一辆,我从你那边开回来,啥时候挣到钱了就还你”。该表述中“啥时候挣到钱了就还你”的内容,直接体现了黄某作出的还款意思表示,属于明确的债务承诺,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就该笔购车款的支付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合意。同时,从款项金额来看,399700元远超恋爱期间日常消费的合理范畴,已明显超出单纯以情感表达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的边界,更符合一方因对方需求而提供资金支持,并期待对方返还的借贷行为特征。综合全案证据及事实,法院最终认定该笔购车款属于民间借贷性质,黄某作为借款人负有返还义务。
基于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裁判理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某返还购车款399700元;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即要求返还30350元小额转账的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第一,借贷与赠与的核心区分标准在于“合意”与“金额合理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其中“借贷合意”是关键。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应重点审查双方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协议等)中是否有关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借贷要素的约定,或一方作出的明确还款承诺。
第二,网恋关系中更需注重证据留存。相较于传统恋爱关系,网恋双方的沟通多依赖线上平台,情感联结的虚拟性可能导致财产往来的随意性增加,一旦发生纠纷,证据收集与固定的难度也相对较大。
第三,理性对待恋爱中的财产往来,明晰财产边界。健康的恋爱关系应建立在真诚的情感基础上,而非物质利益的交换。当事人在恋爱期间应保持理性,避免因情感冲动而进行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的大额财产给付。
对于一方提出的不合理财产要求,应学会拒绝;对于自愿提供的资金支持,应明确其性质(赠与或借贷),避免日后因性质认定不清引发纠纷。若恋爱关系破裂,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财产争议,协商不成时,应及时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注重证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案例一:李某诉张某网恋财产返还纠纷案
2023年3月,李某与张某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并确立网恋关系。2023年5月至8月期间,张某以“创业需要资金周转”“家人治病”等理由,多次向李某借款,李某累计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支付2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多次提及“这笔钱是借你的,等我项目盈利了就还你”“感谢你借我的钱,我一定尽快还”等内容。2023年9月,双方分手,李某要求张某返还25万元遭拒,遂诉至法院。张某辩称,该款项系李某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就25万元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李某已实际交付款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张某关于款项系赠与的抗辩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故法院判决张某向李某返还借款25万元。
案例二:王某诉赵某恋爱财产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涉案财物存在借贷合意。其中,钻戒、手表属于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财物,符合恋爱期间赠与的特征;每月5000元的转账金额合理,且与日常消费场景相符,亦属于自愿赠与。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