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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网恋分手后,购车款返还纠纷,引发广泛关注。

2025-12-09

随着互联网社交模式的蓬勃发展,网恋已成为当下男女建立恋爱关系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虚拟空间的情感联结往往伴随着现实中的财产往来,当恋爱关系破裂时,此前的财物给付极易引发法律争议。其中,大额财产如购车款的性质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区分财产给付行为究竟属于无偿赠与还是民间借贷,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归属。


2024年4月,原告沈某在某直播平台观看直播时结识了主播黄某,双方通过线上互动逐渐产生好感,并于同年5月正式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存续期间,沈某基于情感表达及日常交往需求,多次向黄某进行小额转账,用于覆盖双方的日常消费开支。


2024年7月,黄某以“出行不便”为由向沈某提出需要一辆汽车,沈某遂应其要求,直接支付399700元为黄某购置了一辆小型汽车,车辆登记在黄某名下。截至2024年9月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前,沈某累计为黄某支出款项共计430050元,其中包含前述购车款及30350元的日常消费小额转账。

2024年10月,因双方在情感沟通及现实认知上存在较大分歧,恋爱关系正式破裂。分手后,沈某认为其为黄某支付的款项均属于民间借贷,遂要求黄某返还全部430050元,但遭到黄某拒绝。黄某主张,沈某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均系其为增进双方感情而作出的自愿赠与,不应承担返还义务。协商无果后,沈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黄某返还涉案全部款项。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明确将“双方往来款项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性质”及“黄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作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


首先,针对涉案款项中的30350元小额转账部分。法院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网络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消费凭证等证据发现,该部分款项的支付频率较高、单笔金额较小,且转账时间多与双方约会、购物、日常开销等场景相吻合。从双方的沟通内容来看,沈某在支付该类款项时未提及“借贷”“还款”等相关表述,黄某亦未作出任何还款承诺。结合社会生活常识及恋爱关系中的一般交往模式,该部分款项符合恋爱期间一方为增进感情、维系关系而进行日常赠与的典型特征,不具备民间借贷关系所必需的“借贷合意”要件。因此,法院对沈某要求返还该部分小额转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其次,对于争议最大的399700元购车款。法院着重审查了双方就购车事宜的沟通记录,发现黄某在与沈某的微信聊天中曾明确表示:“那老公你给我整一辆,我从你那边开回来,啥时候挣到钱了就还你”。该表述中“啥时候挣到钱了就还你”的内容,直接体现了黄某作出的还款意思表示,属于明确的债务承诺,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就该笔购车款的支付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合意。同时,从款项金额来看,399700元远超恋爱期间日常消费的合理范畴,已明显超出单纯以情感表达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的边界,更符合一方因对方需求而提供资金支持,并期待对方返还的借贷行为特征。综合全案证据及事实,法院最终认定该笔购车款属于民间借贷性质,黄某作为借款人负有返还义务。


基于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裁判理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某返还购车款399700元;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即要求返还30350元小额转账的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京尹律师说法】


作为处理婚姻家事及民间借贷纠纷的专业律师,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我们对恋爱期间财物往来的法律认定及风险防范提出如下分析与建议:

第一,借贷与赠与的核心区分标准在于“合意”与“金额合理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其中“借贷合意”是关键。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应重点审查双方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协议等)中是否有关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借贷要素的约定,或一方作出的明确还款承诺。


而赠与关系则需满足“无偿给予”的要件,即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且该赠与行为通常与情感表达、日常交往等场景相关。此外,款项金额的大小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小额、频繁的转账一般倾向于认定为赠与;而大额款项(如超出当地人均消费水平数倍的金额),若缺乏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借贷或附有条件的赠与。

第二,网恋关系中更需注重证据留存。相较于传统恋爱关系,网恋双方的沟通多依赖线上平台,情感联结的虚拟性可能导致财产往来的随意性增加,一旦发生纠纷,证据收集与固定的难度也相对较大。


因此,在网恋期间进行大额财产给付时,当事人应注意:1. 明确款项性质,如需借款,应通过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形式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2. 保留完整的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并注明转账用途;3. 妥善保管双方的沟通记录,尤其是涉及款项性质、还款承诺等关键内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避免因删除、丢失而丧失关键证据。

第三,理性对待恋爱中的财产往来,明晰财产边界。健康的恋爱关系应建立在真诚的情感基础上,而非物质利益的交换。当事人在恋爱期间应保持理性,避免因情感冲动而进行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的大额财产给付。


对于一方提出的不合理财产要求,应学会拒绝;对于自愿提供的资金支持,应明确其性质(赠与或借贷),避免日后因性质认定不清引发纠纷。若恋爱关系破裂,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财产争议,协商不成时,应及时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注重证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李某诉张某网恋财产返还纠纷案


2023年3月,李某与张某通过社交软件相识并确立网恋关系。2023年5月至8月期间,张某以“创业需要资金周转”“家人治病”等理由,多次向李某借款,李某累计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支付25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多次提及“这笔钱是借你的,等我项目盈利了就还你”“感谢你借我的钱,我一定尽快还”等内容。2023年9月,双方分手,李某要求张某返还25万元遭拒,遂诉至法院。张某辩称,该款项系李某对其的赠与,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就25万元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李某已实际交付款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张某关于款项系赠与的抗辩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故法院判决张某向李某返还借款25万元。


案例二:王某诉赵某恋爱财产纠纷案


2022年10月,王某与赵某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为同城恋爱。恋爱期间,王某为赵某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钻戒、价值2万元的手表,并每月向赵某转账5000元用于日常消费,累计转账10万元。2023年8月,双方分手,王某以“借贷”为由要求赵某返还钻戒、手表及10万元转账款。王某提交的证据仅为购物发票及转账记录,未提供任何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赵某辩称,钻戒、手表系王某为庆祝双方恋爱纪念日的赠与,每月5000元转账系王某自愿承担的日常开销,均属于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涉案财物存在借贷合意。其中,钻戒、手表属于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财物,符合恋爱期间赠与的特征;每月5000元的转账金额合理,且与日常消费场景相符,亦属于自愿赠与。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