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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随着智能家居产品的普及,其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悄然引发了新的邻里纠纷。智能马桶因冲水声音引发的相邻权争议,正是此类新型纠纷的典型缩影。在“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型的当下,如何平衡不动产权利人的合理使用需求与相邻方的安宁权保障,成为司法实践与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小王系幸福小区303室业主,为提升生活品质,其将家中普通马桶更换为某大品牌合格智能马桶。然而,该智能马桶投入使用后,楼下203室业主小周却因冲水噪音问题陷入困扰。小周主张,小王家智能马桶的冲水声音较普通马桶更为急促、突然,已对其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噪音影响。
为解决争议,小王应小周要求对卫生间马桶位置及排水管进行了整改,并采取了一定隔音措施,但小周仍对噪音问题表示不满。协商无果后,小周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王将智能马桶更换为普通马桶,消除噪音影响。
诉讼过程中,小王辩称其安装的智能马桶系合格产品,使用行为未超出日常生活合理必要限度,且已履行相应整改义务,不应承担更换马桶的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为查明事实进行了实地勘验。勘验结果显示:在203室屋内安静无其他声音时,环境噪音约为40分贝;当303室卫生间智能马桶冲水时,203室卫生间内声音最高约达49分贝,在开门状态下相邻卧室内最高约43分贝,关门状态下最高约39分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王使用智能马桶产生的噪音是否超出相邻权行使的合理限度,小周是否负有容忍义务。
原被告双方系上下层相邻关系,房屋墙体相连,且所在楼栋房龄已达三十年,其隔音效果天然劣于新建房屋。在此类老旧小区的日常居住过程中,因不动产物理连接产生的轻微生活噪音具有一定必然性,属于相邻方应预见的合理情形。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居民住宅夜间环境噪声限值为45分贝。本案中,203室卫生间内冲水噪音最高值虽达49分贝,但该噪音并非连续性、持续性存在,而是短暂的生活功能性噪音,且在卧室关门状态下噪音值已降至39分贝,未超出夜间噪声限值。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噪音造成了无法克服的严重影响,亦未超出日常生活合理必要限度。
相邻关系的核心在于“容忍”与“便利”,不动产相邻权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兼顾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相邻方的合理使用行为负有一定容忍义务。小王使用智能马桶系提升生活品质的合理需求,且已采取整改措施,其行为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小周作为相邻方应给予必要理解与包容。
法院认为小周主张小王使用智能马桶产生的噪音超出合理限度并要求更换马桶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小周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邻权的行使以“合理”为前提,判断不动产使用行为是否超出合理限度,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行为的必要性,即使用行为是否为日常生活所必需,如本案中小王安装智能马桶系提升生活品质的合理需求,具有正当性;二是影响的程度与范围,需结合噪音强度、持续时间、影响区域等客观指标,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如《声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判断,本案中噪音未超出夜间限值且非持续性存在,属于可容忍范围;三是行为人是否已尽到减损义务,若行为人已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影响,如小王进行的整改与隔音措施,则进一步说明其行为的合理性。
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内容,但并非无边界。容忍义务的范围应限定在“合理生活噪音”范畴,即符合日常生活习惯、未造成严重损害的轻微干扰。若噪音达到“不可容忍”程度,如超出国家标准且持续影响相邻方正常生活、健康(如导致失眠、精神焦虑等),则相邻方无需容忍,行为人需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责任。本案中,噪音未达到“不可容忍”的严重程度,故法院认定小周负有容忍义务。
随着智能家居产品的普及,类似纠纷将日益增多。为预防此类矛盾,不动产权利人在安装使用智能家居产品时,应提前了解产品性能(如噪音分贝),尽量选择低噪音、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若可能对相邻方造成影响,应提前沟通并采取隔音、减震等预防措施。纠纷发生后,双方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如本案中小王的整改行为即体现了积极协商的态度;协商无果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需注意保留噪音检测报告、沟通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身主张的合理性。
案例一:空调外机噪音相邻权纠纷案
李某系某小区502室业主,其在阳台安装空调外机时,将外机位置调整至靠近楼下402室张某卧室窗户处。夏季空调使用高峰期间,张某以空调外机噪音影响其睡眠为由,要求李某移除外机或更换位置,李某以空调外机安装符合规范为由拒绝。张某遂诉至法院,提交了夜间噪音检测报告(显示噪音最高达52分贝)及医院出具的失眠诊断证明,主张李某的行为侵害其相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安装的空调外机噪音在夜间超出《声环境质量标准》45分贝的限值,且已造成张某失眠等实际损害,超出了合理生活噪音的范畴。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空调外机移至不影响张某正常生活的位置,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噪音检测费用。
案例二:装修噪音相邻权纠纷案
赵某系某小区101室业主,其于2024年3月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2点、下午2点至6点。楼下201室业主孙某以装修噪音过大影响其居家办公为由,要求赵某缩短装修时间或采取更强隔音措施,双方协商未果后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停止在工作日上午8点至10点及下午2点至4点期间施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选择在法定工作日的合理时段进行装修,符合日常生活习惯及相关规定,装修噪音虽对孙某造成一定干扰,但属于短期、临时性的合理生活噪音,未超出相邻权行使的合理限度。孙某作为相邻方应负有一定容忍义务,其要求赵某停止在合理时段施工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建议赵某在装修过程中尽量采取降噪措施,减少对邻居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