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5-12-11
本案被害人刘某某(女,25岁)与被告人金某(男,26岁)系高中同学,大学期间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案发时3岁)。据案件审理查明,婚后仅10天,金某便因琐事对刘某某实施首次家暴,此后暴力行为持续存在。被害人亲属及朋友证实,刘某某常年身上青一块紫一块,却常以"骑电瓶车摔伤"等理由掩饰,美容院工作人员亦曾目睹其伤情。
2025年8月21日晚,刘某某发现金某与异性存在暧昧信息,双方发生激烈争执。金某随即对刘某某实施拖拽、多次击打等暴力行为。次日7时许,金某发现刘某某倒地无心跳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场时,刘某某已无生命体征。经法医检验,刘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其存在脑部出血肿块、肺部受伤、腰部骨折等多处损伤,且腰1-3右侧横突骨折处于愈合期,印证了长期遭受暴力的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后被告人金某的母亲张某(48岁)实施了一系列毁灭证据行为:清洗带有血迹的床单、用水冲洗监控设备、移除监控储存卡并注销关联手机卡,试图掩盖金某的犯罪事实。2025年8月24日,某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将金某、张某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后经沧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移交**县公安局侦办。同年11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对金某、张某提起公诉。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的定罪量刑需重点考量三个关键因素:其一,被告人金某的主观恶性与犯罪情节。金某长期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案发时因情感纠纷再次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超出一般家庭矛盾的范畴,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直接导致,结合金某击打次数与力度,足以认定其对暴力行为可能造成的致命后果具有明知性。其二,犯罪后的情节恶劣程度。金某在发现被害人死亡后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其母亲张某积极实施证据毁灭行为,反映出被告人一方对生命权的漠视与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应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考量。其三,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家庭暴力是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弱势一方基本人权的严重侵害,金某作为检察机关劳务派遣人员,本应具备基本法律意识却知法犯法,长期施暴并致被害人死亡,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本案案发后,3岁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对此,京尹律师认为,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该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应优先考虑由被害人刘某某的父母(即外祖父母)行使。
首先,从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本案中,被告人金某不仅实施了杀害未成年人母亲的犯罪行为,且存在长期家暴史,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监护人的基本义务,显然不具备继续担任监护人的资格。同时,金某的母亲张某因帮助毁灭证据被判处刑罚,且在案件中表现出对暴力行为的纵容态度,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其同样不应被列为抚养权的考虑对象。
其次,从抚养权的优先顺位来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剥夺监护资格的情况下,外祖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直系亲属,应优先于其他亲属成为抚养权的行使主体。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抚养人的抚养能力、与未成年人的情感联系等因素,本案中被害人父母与外孙长期保持亲密联系,且已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抚养责任,符合抚养权归属的法定条件。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家暴施暴方抚养权的排除适用
原告李某娥与被告罗某超于1994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罗某蔚、一子罗某海。2003年起,罗某超因酗酒频繁对李某娥实施家暴,子女多次目睹母亲被殴打,且自身也曾遭受暴力。2012年7月,罗某超酒后扬言杀害全家,李某娥母子反锁房门躲避,罗某超踢烂房门后继续施暴,李某娥当晚两次报警。此后,李某娥带子女在外租房居住并起诉离婚,请求由自己抚养两个子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超长期酗酒并实施家庭暴力,子女多次目睹或遭受暴力,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为避免家庭暴力代际传递,应由李某娥抚养两个子女,罗某超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并明确规定罗某超探视前12小时内及探视期间不得饮酒,否则视为放弃探视权利。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广州“离婚冷静期杀妻案”——暴力犯罪后的抚养权认定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周某霞因感情不和于2023年7月申请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内,赵某某因反悔多次威胁周某霞。2023年7月30日晚,赵某某在广州市某工业园门口持刀捅刺周某霞及其亲友,致周某霞死亡、四人受伤。经查,赵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对周某霞实施家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