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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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随着数字时代消费模式的革新,微信代购彩票已成为部分彩民的选择,但“无记名、不挂失”的彩票特性与多层级委托关系叠加,极易引发法律纠纷。近日重庆市李先生通过三层微信转手代购彩票中得748万大奖,却因店主以“未付款”为由扣押实体票陷入诉讼,奖金被体彩中心冻结等待判决的案件,便集中暴露出代购彩票中的合同效力认定、付款义务归属、物权与债权冲突等法律难题。

2025年7月,重庆市彩民李先生通过微信向莫某某发送选定的彩票号码,委托其代为购买彩票。莫某某随后将该号码转发给张某,张某进一步传递给彩票店主邱某,邱某根据收到的号码完成出票操作。当期彩票开奖后,李先生委托购买的号码中得一等奖,奖金金额高达748万元。然而,彩票店主邱某以未收到该笔彩票购票款为由,拒绝向张某交付实体彩票,更未配合李先生兑奖。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无需以款项支付为生效要件。在本案中,李先生向莫某某发出购彩指令、莫某某同意转发,张某接收后转委托邱某,邱某按指令出票的一系列行为,构成层层递进的委托合同关系,每一层委托关系均自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时成立。
关键争议在于“转委托”的效力,莫某某与张某之间的转手行为是否获得李先生授权。若李先生未能举证证明知晓并同意该转委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莫某某作为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但邱某作为彩票店主,其按收到的号码出票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委托的承诺,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先出票后付款”的交易模式,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委托合同中的费用支付义务履行问题,而非合同成立的前置条件。委托合同中,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但受托人先行履行出票义务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并支付利息。
就责任承担而言,若李先生确实已向莫某某支付购彩款,莫某某未向张某转交、张某未支付给邱某的,构成连环违约,李先生可依据合同相对性向莫某某主张违约责任,莫某某可向张某追偿,张某则需向邱某承担付款义务;若李先生未举证证明已支付购彩款,则需向莫某某履行付款义务,再由各环节依次结清。
彩票作为无记名有价证券,其物权归属遵循“占有即推定所有”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明确“票据的持有人即推定为权利人”,邱某作为出票方持有实体彩票,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享有形式上的物权。但李先生作为实际委托人,若能证明委托关系与付款事实,可主张实质权利。
综上,法院最终可能判决确认李先生与莫某某、张某、邱某之间的委托关系成立,若李先生能证明已支付购彩款,将支持其要求邱某交付彩票并配合兑奖的诉讼请求;若未能举证付款事实,则需先履行付款义务后再主张权利。涉案奖金的冻结状态,将在判决生效后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解除。
多层级代购彩票时,有效合同的成立核心在于“意思表示一致”与“委托权限明确”。首先,委托合同自委托人发出委托指令、受托人明确同意时成立,无论款项是否支付,只要受托人按指令完成出票,委托合同即生效。其次,转委托需获得原委托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否则原受托人需对转委托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若莫某某未获得李先生转委托授权,其将购彩指令转发张某的行为构成擅自转委托,需对李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先出票后付款模式本质是委托合同中费用履行顺序的约定,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付款义务的履行主体需根据合同相对性确定:1.委托人应向直接受托人支付购彩款,如李先生需向莫某某付款,而非直接向邱某支付;2.受托人之间需按转委托关系依次转交款项,未履行转交义务的构成违约;3.彩票店主作为终端受托人,仅有权向直接委托人(张某)主张付款,无权直接要求实际购彩人(李先生)付款,更不能以未收到款项为由扣押彩票阻碍兑奖。
实体彩票作为物权凭证,其占有状态具有推定效力,但该推定可被相反证据推翻。实际购彩人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受托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委托关系的存在与付款事实,从而确认实质物权。而店主以“未付款”主张的债权,只能向其直接委托人主张,不能通过留置彩票的方式实现,因为留置权的行使需以“动产归债务人所有”为前提,而彩票的实质所有权人并非直接欠款人时,留置权不成立。
案例一:王某诉陈某委托代购彩票奖金归属案
2024年7月至9月,王某多次通过微信委托陈某代买彩票,陈某按王某支付的款项及指示代购,并在出票后将彩票拍照发给王某,中奖后均及时兑付奖金。2024年9月,陈某根据王某指示代购四组彩票,王某转账6888元,出票后陈某发送彩票照片,该彩票中奖24969元,但陈某拒不支付奖金,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多次形成委托代购关系,陈某明知王某的委托意图,收取款项后完成代购并发送彩票凭证,委托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转交给委托人,判决陈某向王某支付全部奖金24969元。
案例二:柯某与郭某彩票代购合同纠纷案
2022年5月,柯某多次通过微信委托郭某代买彩票,均在开奖前以红包形式支付票款。5月14日,柯某在微信群发出购彩指令,郭某完成购票后,柯某于开奖当日转账108元票款。该彩票中奖后,郭某以柯某未提前付款、彩票系自己购买为由,起诉要求柯某支付48万余元奖金。
厦门市**区法院认为,委托合同自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付款行为是合同履行行为而非成立要件。郭某明知柯某的委托意图并完成代购,收取票款后主张彩票归自己所有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票据的持有人即推定为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