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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吃土火锅中毒——新疆乌鲁木齐市某餐厅一氧化碳中毒索赔案

2025-12-15

冬季炭火火锅因独特风味成为餐饮消费热门选择,但煤炭不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无色无味、毒性极强)却暗藏安全隐患。新疆乌鲁木齐市某餐厅一氧化碳中毒索赔案,聚焦“无直接鉴定报告时如何认定侵权”“餐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等实践难点,一、二审法院通过间接证据链锁定事实、精准适用法律,为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典型参照。



2024年1月7日晚,申某、魏某与四名友人前往乌鲁木齐市某区某餐厅就餐,选择煤炭土火锅套餐。六人在包间内饮酒聚餐至次日凌晨,期间申某、魏某先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等症状,同行人员立即将二人送至新疆某医院急诊。医院检查显示,申某碳氧血红蛋白检测结果为23%(远超正常指标2%),初步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随即收住院进行高压氧、脱水等对症治疗,实际住院10天,支出医疗费4715.47元。


事发后,餐厅经营者杨某向魏某转账5000元,魏某转付申某833元。申某先后向多部门举报,相关部门事后检查均认定餐厅经营合法,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申某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281.08元。餐厅上诉称,其通风设施完善且已尽提醒义务,申某症状可能由饮酒或基础疾病导致,且存在过度治疗、未使用医保等情况,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某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1.餐厅向申某支付医疗费3882.47元(扣减已支付8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合计5082.47元;2.驳回申某关于误工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餐厅作为餐饮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申某中毒损失承担责任,但申某未举证证明收入减少及需加强营养,故未支持相关诉求。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定,申某就餐与中毒存在时间连贯性,同行多人出现症状具有同源性,结合煤炭燃烧特性,可通过间接证据认定侵权事实;餐厅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且一氧化碳难以被普通消费者察觉,申某无过错,不应减轻餐厅责任;医疗费用经核实无不合理之处,医保使用与否不影响侵权人赔偿责任。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餐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硬件设施合规,更要求对可预见风险采取主动防范措施。本案中,餐厅虽有通风设施,但未能举证证明事发时设备正常运行、已充分提醒通风注意事项,且冬季包间密闭环境下,煤炭火锅燃烧产生一氧化碳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餐厅未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如安装一氧化碳检测仪、定时巡查),应认定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无直接中毒鉴定报告,但法院通过“就餐事实+中毒症状+医疗诊断+群体发病特征”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结合一氧化碳中毒潜伏期特性,在餐厅未能举证反驳的情况下,间接证据足以认定侵权因果关系。这一裁判逻辑明确,在缺乏直接证据时,可通过关联性、连贯性的间接证据锁定案件事实。


一氧化碳无色无味,普通消费者无法预判风险,餐厅主张申某自身存在过错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需审查费用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本案中治疗项目均围绕中毒诊疗,无证据证明过度治疗,故全额支持合理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受害人是否使用医保不影响侵权人赔偿义务,餐厅主张医保范围内费用自行承担无法律依据。




【相关案例】


案例一:餐厅地面湿滑致人摔伤案


王女士在某餐厅就餐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支出医疗费8万余元。餐厅辩称已张贴防滑提示,王女士自身未尽注意义务。

法院判决餐厅承担60%责任,赔偿12万余元。法院认为,餐厅虽有提示,但未及时清理地面水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充分注意脚下安全,存在一定过错,故减轻餐厅责任。


案例二:就餐时被烫伤索赔案


小张在某饭店就餐时,自行打开火锅锅盖被烫伤,要求饭店赔偿。饭店辩称已提醒小心高温,小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损害。

双方达成调解,饭店赔偿5000元。法院调解认为,饭店未安排服务人员协助开盖,未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