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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您好,您的账号误开通自动扣费会员,24小时内不取消将每月扣除高额费用!”近年来,这类精准拿捏公众焦虑心理的诈骗话术在电信网络空间蔓延。山东青岛公安近期接连破获的多起案件显示,不法分子以“取消自动扣费”为幌子,冒充平台客服诱导受害人安装陌生App、开启屏幕共享,进而远程控制手机窃取账户信息,给民众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此类诈骗融合了个人信息泄露、远程控制技术与精准话术诱导,作案手段隐蔽、蔓延速度快,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高发类型。
青岛市**区的仪女士接到自称某短视频平台“官方客服”的来电,对方语气笃定,准确报出其姓名、平台账号及浏览记录,声称仪女士的账号已开通自动扣费服务,24小时内不取消将每月扣除高额费用,且“超时将无法操作”。急于取消扣费的仪女士在对方指引下,下载了一款陌生App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输入验证码后,仪女士发现手机屏幕疯狂跳转、完全不受控制,担心名下100余万元养老存款安全的她,立即与丈夫前往**公安辽宁路派出所报警。值班民警迅速指导其断网、拔SIM卡,同步联系银行对涉案银行卡进行挂失止付,最终成功保住全部存款,未造成财产损失。
无独有偶,青岛**区居民刘女士同样接到自称短视频平台客服的来电,对方精准报出其购物记录,谎称“误开通高端扣费服务,每月将扣599元”。信以为真的刘女士按要求下载陌生软件并登录后,手机瞬间被远程控制,屏幕不断弹出银行验证码短信,自身无法进行任何操作。刘女士紧急前往河西派出所报案,民警当机立断取出其手机卡、切断网络,指导其挂失名下所有银行卡,成功守护了200余万元积蓄。
经青岛市公安局**分局刑侦大队核查,此类诈骗案件呈现鲜明共性:一是作案目标集中,主要针对中老年群体,利用其对智能手机操作不熟悉、风险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实施精准诈骗;二是诈骗流程标准化,先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建立信任,再以“取消扣费”“账户异常”等为由制造焦虑,最后诱导下载远程控制类App或开启屏幕共享,非法获取手机控制权;三是作案手段技术化,受害人手机会出现“黑屏”“失灵”“自动跳转”等异常,不法分子借此窃取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关键信息,实现远程盗刷。截至案发,青岛公安已接连破获数起此类案件,均通过警银联动成功止付,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但涉案诈骗团伙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截至本文撰写时,青岛地区上述系列冒充客服远程控机诈骗案仍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对涉案诈骗团伙展开追捕,相关犯罪嫌疑人尚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涉案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平台客服虚构“自动扣费”事实,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诱导受害人安装陌生App、开启屏幕共享,非法获取手机控制权限并意图转移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且因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作案,应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罪。
此类案件中,诈骗团伙涉案目标金额巨大(单起案件瞄准百万元级存款),且专门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作案,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若查明诈骗团伙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即使未实际骗得财物,也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实际骗得财物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将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于为诈骗团伙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远程控制App技术支持、资金结算通道等帮助的人员,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或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类犯罪区别于传统诈骗的关键在于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包括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互联网发布信息等,实现“非接触式”作案,作案范围广、隐蔽性强。本案中,诈骗分子通过远程控制技术获取手机控制权,属于典型的技术化诈骗手段。
诈骗团伙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库,随机拨打诈骗电话,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侵犯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与电信网络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更大。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骗取他人财物,仍积极实施虚构事实、诱导操作等行为,具有直接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京尹律师提醒:正规平台客服不会以“取消自动扣费”“账户异常”为由主动要求下载陌生App或开启屏幕共享,凡是提出此类要求的,一律视为诈骗。屏幕共享功能会导致手机操作、信息内容完全暴露给他人,切勿向陌生“客服”提供验证码、银行卡密码等关键信息,更不能开通免密支付功能。若不慎开启屏幕共享或下载陌生App,应立即断网、关机或拔出SIM卡,第一时间联系银行挂失银行卡,随后前往就近派出所报警,并拨打反诈专线96110咨询求助。遇到账户疑问时,应通过平台官方App、官网公布的客服电话或线下网点核实,切勿相信陌生来电提供的“核实方式”。
案例一、太原**县“腾讯微保扣费”诈骗案
2025年11月,李先生接到“00”开头的陌生电话,对方自称“腾讯微保客服”,谎称其开通了每月960元的自动扣款服务,诱导李先生开启屏幕共享并开通免密支付功能。随后,李先生名下银行卡被扣款33.3万元,其立即报警。同期,赵先生接到自称银联客服的来电,称其抖音会员需自动扣费2000元,在对方指导下下载多款App并提供银行卡密码后,被盗刷共计5.3万余元。
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通过资金流向追踪、技术侦查等手段,抓获涉案诈骗团伙成员12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分别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和“数额巨大”标准,其行为均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罪。最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涉案赃款已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案例二、北京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部分被告人系犯罪集团主犯,依法应从严惩处。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张某闵、林某德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8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十四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退赔的46万余元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