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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共享单车突发故障导致骑行者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2025-12-30

【案例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的租赁物存在故障,导致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受伤,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行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某平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平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尽到审核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助力车租赁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日清晨,钱某骑某品牌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车辆突发故障失控猛冲出去,情急之下,钱某一个急刹,从车上摔出去受伤。事发后钱某报警。交警部门对车辆进行了测试,发现车辆“油门线”失灵,认定本起事故钱某无责。 

事发当天中午,钱某与该共享单车平台公司联系,对方当时承诺全部赔偿,但最终没有履行赔付义务。某平台公司认为,自己非案涉车辆所有人、出租人及管理人,与钱某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并且其也非实际侵权人。协商赔偿未果,钱某将某平台公司及共享单车的实际出租方某网络科技公司一并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案涉车辆系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所有,由其负责车辆的运营、管理、维护,某平台公司仅为该公司提供信息服务。


法院认为,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的租赁物存在故障,导致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受伤,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行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某平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平台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尽到审核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助力车租赁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网络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车辆已依法领取牌照,无证据证明某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平台公司无法知道或应当知道某网络科技公司如何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平台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某平台公司提供的该平台助力车保险方案,在使用案涉共享助力车过程中意外跌倒受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钱某赔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接受治疗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综上,法院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在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剩余损失中,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共享经济、绿色出行的背景下,共享单车已经成为了大众短距离通勤的重要选择。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共享单车的所有公司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投放的单车安全、可靠,否则,因车辆故障发生事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广大出行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也要时刻注意单车的状态,在发现单车存在故障时及时停止使用并报平台处理,切不可将就骑行,以免发生事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