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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有配偶者同居情形下,彩礼返还纠纷的法律评析

2026-01-23

在婚姻家庭纠纷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问题因涉及习俗与法律的碰撞一直备受关注,而当彩礼给付发生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殊情境下,不仅关乎财产权益的归属,更牵涉公序良俗的维护。

2020年10月,原告与被告在乞讨过程中偶遇相识,随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原告与前妻办理了离婚登记,但被告始终未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处于持续存续状态。2024年7月,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转账,扣除被告转回的款项后,实际转账金额为111920元。原告主张该笔款项系其为与被告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彩礼。后双方感情破裂终止同居关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全额返还案涉款项。

被告则提出抗辩,主张案涉款项并非彩礼,实质是双方共同乞讨所获收入的分配款项,同时包含原告应向其支付的保姆费。被告称其为原告提供了五年的照料服务,双方约定每月保姆费3000元,五年合计18万元,案涉款项仅为其中一部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序良俗。本案中,被告在与案外丈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同居,该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应当予以否定评价。关于案涉款项,原告主张为彩礼,被告虽抗辩为共同乞讨收入分配及保姆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综合考虑被告行为的违法性与违背公序良俗的性质,一审法院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80%的案涉款项。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予以认可,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二审法院指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被告主张案涉款项为共同乞讨收入分配及保姆费,应当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乞讨的合意、收入的实际产生,以及关于保姆费约定的具体事实,但被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实其抗辩主张,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夫妻忠实等基本原则,被告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原告以夫妻名义同居并收受所谓“彩礼”,该行为违反了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基于上述理由,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彩礼款89536元(111920元×80%)。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尹律师说法】


关于案涉款项性质的认定,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核心证据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款项为彩礼,需证明该款项的给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来看,原告的主张具备一定的事实基础。

反观被告的抗辩,其主张款项为共同乞讨收入分配及保姆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既无双方关于共同乞讨收入分配的书面或口头约定凭证,也无关于保姆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的相关证据,更无证据证明共同乞讨收入的实际存在。在此情况下,法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的彩礼返还,应当融入公序良俗原则的考量。彩礼的本质是基于婚姻缔结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其存在以合法的婚恋关系为前提。而《民法典》第八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告同居,该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被告基于该不正当同居关系收受所谓“彩礼”,缺乏合法的权利基础。法院在确定返还比例时,考量被告行为的违法性与违背公序良俗的程度,酌定返还80%的款项,既未完全剥夺被告可能存在的实际支出权益,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了否定评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于被告主张的“保姆费”,从法律性质来看,若双方确实存在劳务关系,保姆费的主张可成立,但本案中被告未能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退一步而言,即使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被告也应当就劳务的提供、费用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其主张必然无法得到支持。同时,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同居关系中,双方所谓的“劳务约定”若与同居行为紧密绑定,其合法性本身也会受到质疑,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婚姻关系的建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则,夫妻忠实义务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任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不正当婚恋关系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和社会的道德谴责。在彩礼返还纠纷中,法院不仅要审查款项的性质和证据情况,更要关注婚恋关系的合法性,通过裁判引导社会公众遵守婚姻法律规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与社会公序良俗。

【相关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王某某为缔结婚姻向李某某给付彩礼18.8万元。王某某家庭属于当地低收入家庭,该笔彩礼给其家庭造成了较重的经济负担。2021年4月,李某某终止妊娠。后因双方家庭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全部彩礼18.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深厚感情,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状况,18.8万元彩礼属于数额过高,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给付目的未完全实现。同时考虑到李某某曾终止妊娠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法院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56400元。

案例二、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2018年11月,张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2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向赵某给付彩礼16万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要求赵某返还80%的彩礼即12.8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育有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产生日常消费及子女抚养费用。若支持张某的返还请求,对赵某明显不公平。同时,考虑到共同生活的事实已承载了彩礼的部分给付目的,且应当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