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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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家庭财产形式日益多元,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订立遗嘱已从“忌讳之事”转变为多数人主动规划身后事、保障财产依自身意愿传承的重要方式。
遗嘱作为自然人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关乎财产所有权的顺利转移,更直接影响家庭和睦与亲属权益,其合法性、规范性直接决定财产传承的效果。
然而,司法实践中,因遗嘱订立不规范、对法律规定理解偏差,导致遗嘱无效、部分无效,进而引发亲属间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
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京尹律师事务所以专业律师视角,针对遗嘱订立过程中最易引发纠纷的三大核心要点——遗赠接受的期限要求、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边界,逐一展开评析,通过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的梳理,解读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给出专业法律建议,并推荐相关真实案例,帮助公民准确掌握遗嘱订立的法律规范,规避法律风险,确保财产传承意愿得以合法实现,减少遗产继承纠纷。
一遗赠的效力边界:受遗赠人须在知晓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

2022年5月,刘某去世,其兄弟姐妹刘甲、刘乙、刘丙在整理刘某遗物时发现该份遗嘱,于2022年6月10日将遗嘱内容告知张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将财产赠与张某,主张该遗嘱无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三人共同继承。
张某得知遗赠内容后,因忙于处理刘某的后事,且误以为“只要有遗嘱就可以直接继承”,未在知晓遗赠后及时向被告方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表示,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022年9月5日,张某经朋友提醒,才意识到需要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遂向被告方发送书面《接受遗赠通知书》,但刘甲、刘乙、刘丙拒绝签收,并明确拒绝配合张某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协商无果后,张某于2022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刘某所立自书遗嘱有效,判令其依法继承刘某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20万元,被告刘甲、刘乙、刘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方辩称,张某系受遗赠人,其在知晓遗赠内容后,未在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涉案遗嘱中关于遗赠的部分无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刘某所立自书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内容系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整体合法有效。
但张某作为受遗赠人,于2022年6月10日知晓遗赠内容后,直至2022年9月5日才作出接受遗赠的书面表示,该期限已超过法律规定的60日,且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逾期作出表示具有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重大疾病等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遗赠人逾期未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被继承人刘某所立自书遗嘱中关于遗赠的部分无效,涉案房产及银行存款20万元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告刘甲、刘乙、刘丙共同继承;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张某承担。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张某作为受遗赠人,逾期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视为放弃受遗赠,涉案遗嘱中遗赠部分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首先,被继承人刘某所立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刘某所立遗嘱系其亲笔书写,签名清晰,明确注明了订立日期,遗嘱内容明确载明了赠与财产的范围和对象,结合张某长期照料刘某的事实,能够认定该遗嘱系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遗嘱整体合法有效。
其次,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该条规定的60日期限,系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规定,自受遗赠人知晓遗赠内容之日起计算,目的是为了尽快确定遗产的归属,避免遗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遗产继承的有序进行。
本案中,张某于2022年6月10日知晓遗赠内容,其接受遗赠的期限应自该日起至2022年8月8日届满,但其直至2022年9月5日才作出接受遗赠的书面表示,已超过法定60日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张某放弃受遗赠,涉案遗嘱中关于将房产和银行存款赠与张某的部分无效,该部分财产应作为刘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其兄弟姐妹共同继承。
最后,张某主张“忙于处理后事导致逾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处理被继承人后事系合理事由,但该事由并非不可抗力或无法行使权利的情形,张某在知晓遗赠内容后,可通过口头、书面等多种方式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因自身疏忽未及时行使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作为专业律师,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经验,我们需明确:遗赠是遗嘱人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组织或国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与遗嘱继承的核心区别在于,受遗赠人并非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遗赠的生效,不仅要求遗嘱本身合法有效,还要求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这是遗赠生效的重要前提,也是司法实践中最易被忽视的要点。
明确受遗赠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等,受遗赠人必须是该范围以外的主体,如邻居、朋友、保姆、慈善组织等。本案中,张某系刘某的邻居,并非法定继承人,其取得财产的方式属于遗赠,而非遗嘱继承,因此必须遵守受遗赠的期限规定。
准确把握“知晓遗赠后60日”的计算起点和表示方式。
计算起点是“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遗赠内容之日”,而非遗嘱订立之日或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表示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公证等多种形式,只要能够明确体现接受遗赠的意愿即可,建议优先采用书面形式(如《接受遗赠通知书》)并留存证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逾期作出表示的法律后果。
该60日系除斥期间,一旦届满,受遗赠人未作出接受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即使后续再作出表示,也无法获得遗赠财产,遗嘱中关于遗赠的部分将自动失效,该部分财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张某因自身疏忽逾期作出表示,最终丧失了受遗赠的权利,教训深刻。
特殊情形的例外处理。
如果受遗赠人因不可抗力、重大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客观原因,无法在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的,可在障碍消除后及时作出表示,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接受遗赠的效力。但该例外情形的适用极为严格,需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能仅凭口头陈述主张。
案例1:北京某法院审理的遗赠纠纷案(2023)京****民初****号。
案例2:江苏某法院审理的遗赠纠纷案(2023)苏****民初****号。
被继承人李某订立自书遗嘱,将名下车辆赠与好友赵某,李某去世后,赵某于2023年5月知晓遗赠内容,但直至2023年8月才作出接受表示,且未提供正当理由,法院判决赵某视为放弃受遗赠,车辆按法定继承处理。该案与本案情形相似,进一步明确了逾期接受遗赠的法律后果,警示受遗赠人及时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