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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遗嘱订立三大核心要点评析(二)——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内容抵触时,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2026-02-04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家庭财产形式日益多元,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订立遗嘱已从“忌讳之事”转变为多数人主动规划身后事、保障财产依自身意愿传承的重要方式。遗嘱作为自然人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关乎财产所有权的顺利转移,更直接影响家庭和睦与亲属权益,其合法性、规范性直接决定财产传承的效果。然而,司法实践中,因遗嘱订立不规范、对法律规定理解偏差,导致遗嘱无效、部分无效,进而引发亲属间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京尹律师事务所交地以专业律师视角,针对遗嘱订立过程中最易引发纠纷的三大核心要点——遗赠接受的期限要求、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边界,逐一展开评析,通过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的梳理,解读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给出专业法律建议,并推荐相关真实案例,帮助公民准确掌握遗嘱订立的法律规范,规避法律风险,确保财产传承意愿得以合法实现,减少遗产继承纠纷。

本文所有案例均来源于公开司法裁判文书及官方发布案例,已对当事人信息进行模糊处理,仅用于法律评析与普法宣传。




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内容抵触时,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王某某(男)系兄妹关系,其父亲王老爷子(被继承人)与母亲张老太(已于2020年去世)共育有原、被告二人。王老爷子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市**区**路**号)、银行存款80万元,无其他财产。2020年10月,张老太去世后,王老爷子独自生活,初期主要由儿子王某某照料,王老爷子感念儿子的照料,于2021年1月订立公证遗嘱一份,明确载明:“本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80万元,全部由儿子王某某继承,女儿王某不享有任何继承份额。”该遗嘱经公证处公证,出具了正式的公证文书。

2021年10月,王某某因工作调动,前往外地工作,无法继续照料王老爷子的日常生活,王老爷子的起居饮食、就医等事宜均由女儿王某负责。王某悉心照料,耐心陪伴,王老爷子内心十分感动,认为自己此前的遗嘱过于偏心,未考虑到女儿的付出,遂于2022年5月,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订立打印遗嘱一份,明确载明:“本人此前订立的公证遗嘱作废,本人名下房产由女儿王某继承,银行存款80万元由儿子王某某、女儿王某平均分配,该遗嘱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由本人及见证人签名确认。”该打印遗嘱由王老爷子口述,邻居李某打印,王老爷子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两位见证人亦在每一页签名、注明见证日期。

2023年3月,王老爷子去世,原、被告双方就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被告王某某主张,其持有王老爷子2021年1月订立的公证遗嘱,根据以往法律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应按该公证遗嘱执行,遗产全部由其继承;原告王某主张,王老爷子2022年5月订立的打印遗嘱,系其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取代此前的公证遗嘱,按该打印遗嘱执行。

协商未果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王老爷子2022年5月订立的打印遗嘱有效,判令涉案房产由其继承,银行存款80万元由原、被告平均分配,被告王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老爷子先后订立两份遗嘱,即2021年1月的公证遗嘱和2022年5月的打印遗嘱。两份遗嘱均系王老爷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均明确具体,且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均为有效遗嘱。



其中,公证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公证遗嘱的形式要求,打印遗嘱有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见证人打印,遗嘱人及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均不存在无效情形。

两份遗嘱的内容存在抵触,公证遗嘱载明全部遗产由被告王某某继承,打印遗嘱载明撤销此前的公证遗嘱,房产由原告王某继承,银行存款由原、被告平均分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立有数份有效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被继承人王老爷子2022年5月订立的打印遗嘱有效,2021年1月订立的公证遗嘱中与打印遗嘱内容抵触的部分无效;涉案房产由原告王某继承;银行存款80万元由原告王某、被告王某某各继承4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先后订立的两份有效遗嘱,内容存在抵触时,应如何认定其效力,是否仍适用“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

两份遗嘱均为有效遗嘱。2021年1月的公证遗嘱,由王老爷子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机构依法对其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财产权属等进行了审查,出具了公证文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关于公证遗嘱的形式要求,内容系王老爷子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遗嘱。

2022年5月的打印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有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邻居李某、张某与原、被告均无亲属关系,无利害关系),由见证人打印,王老爷子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亦在每一页签名、注明见证日期,内容系王老爷子晚年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自身财产处分意愿的变更,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有效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确立“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优先”的原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遗嘱人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必须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否则不发生效力。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删除了该规定,明确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最大尊重,赋予遗嘱人更充分的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本案中,王老爷子2022年5月订立的打印遗嘱,系其在2021年1月公证遗嘱之后订立的,属于“最后的遗嘱”,且该打印遗嘱中明确载明“本人此前订立的公证遗嘱作废”,明确表达了变更此前遗嘱的意愿,该意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部分,应以最后的打印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中与打印遗嘱内容不一致的部分自动失效,打印遗嘱的内容应得到全面履行。

遗嘱人变更遗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遗嘱人订立遗嘱后,因家庭情况变化、亲属照料情况改变等原因,有权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只要变更后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王老爷子因儿子王某某无法继续照料、女儿王某悉心照料,变更自己的遗嘱,符合人之常情,也符合法律规定,其变更遗嘱的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


【京尹律师说法】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我们需重点明确多份遗嘱效力认定的核心规则,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对公证遗嘱效力的调整,避免因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导致遗嘱意愿无法实现。

明确遗嘱的法定形式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六种法定遗嘱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每种遗嘱形式都有明确的形式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其中,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需有两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及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需有两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及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年、月、日。

摒弃“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旧观念。

《民法典》实施后,彻底删除了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所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效力地位平等,不存在哪种遗嘱效力更高的问题。公证遗嘱的优势在于其形式严谨、证明力强,而非效力优先,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其他形式的有效遗嘱,变更或撤销此前的公证遗嘱,无需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

多份有效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这是多份遗嘱效力认定的核心规则,这里的“最后一份”,以遗嘱订立的时间为准,而非遗嘱生效的时间(遗嘱生效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多份遗嘱内容不抵触,均为有效遗嘱,将全部有效,按遗嘱内容分别执行;如果内容存在抵触,仅抵触部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不抵触部分仍有效。

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注意事项。

遗嘱人变更或撤销遗嘱时,应确保变更后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同时明确表达变更或撤销的意愿。如果是撤销此前的遗嘱,建议在新遗嘱中明确载明“此前订立的**遗嘱(注明订立时间、形式)作废”,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如果是部分变更,应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确保内容清晰、无歧义。

见证人资格的审查至关重要。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需要两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不符合资格的,遗嘱无效。无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亲属关系、无债权债务关系、无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如邻居、朋友、同事等,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相关案例】

案例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2023)。

被继承人王某先后订立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各一份,公证遗嘱载明遗产由儿子继承,代书遗嘱(订立时间晚于公证遗嘱)载明遗产由女儿继承,两份遗嘱均有效且内容抵触,法院判决以最后的代书遗嘱为准,由女儿继承遗产。该案明确了《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优先地位,确立了“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优先”的裁判规则。

案例2:北京某法院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2023)京****民初****号。

被继承人张某先后订立自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自书遗嘱载明遗产由长子继承,录音录像遗嘱(订立时间更晚)载明遗产由次子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遗嘱均有效,内容抵触,以最后的录音录像遗嘱为准,判令遗产由次子继承。该案明确了录音录像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的效力,以及多份遗嘱效力认定的核心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