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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遗嘱订立三大核心要点评析(三)——财产处分的合法边界:仅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分份额

2026-02-05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家庭财产形式日益多元,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订立遗嘱已从“忌讳之事”转变为多数人主动规划身后事、保障财产依自身意愿传承的重要方式。遗嘱作为自然人处分个人合法财产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关乎财产所有权的顺利转移,更直接影响家庭和睦与亲属权益,其合法性、规范性直接决定财产传承的效果。然而,司法实践中,因遗嘱订立不规范、对法律规定理解偏差,导致遗嘱无效、部分无效,进而引发亲属间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京尹律师事务所交地以专业律师视角,针对遗嘱订立过程中最易引发纠纷的三大核心要点——遗赠接受的期限要求、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边界,逐一展开评析,通过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的梳理,解读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给出专业法律建议,并推荐相关真实案例,帮助公民准确掌握遗嘱订立的法律规范,规避法律风险,确保财产传承意愿得以合法实现,减少遗产继承纠纷。

本文所有案例均来源于公开司法裁判文书及官方发布案例,已对当事人信息进行模糊处理,仅用于法律评析与普法宣传。




财产处分的合法边界:仅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分份额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赵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小某(本案第三人),无其他子女。2021年,李某因身患重病,住院治疗期间,自行订立自书遗嘱一份,明确载明:“本人与丈夫赵某共有的位于**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一套、银行存款100万元,自愿全部赠与儿子赵小某,丈夫赵某不得继承任何财产。”该遗嘱由李某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内容清晰明确。

2022年,李某去世,赵小某持该份遗嘱,要求赵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将银行存款100万元全部交付给自己,赵某明确拒绝。赵某辩称,涉案房产和银行存款系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李某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处分全部财产,其订立的遗嘱中,处分属于赵某个人份额的部分无效,请求法院依法分割遗产,确认遗嘱部分无效。

赵小某认为,李某订立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应全部有效,赵某应当按照遗嘱内容履行义务,配合办理财产过户和存款交付手续。协商无果后,赵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李某所立自书遗嘱全部有效,判令赵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银行存款100万元交付给自己,赵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涉案房产系李某与赵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100万元,系李某与赵某婚后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累计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生前无个人婚前财产,无其他个人财产;李某订立遗嘱时,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产、银行存款100万元,均系原告赵小某之母李某与被告赵某婚后共同出资、共同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应按法定共有处理,即李某与赵某各享有50%的份额。

被继承人李某订立的自书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其遗嘱中载明“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赠与赵小某”,该内容处分了属于被告赵某个人所有的50%财产份额,超出了李某对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范围,该部分内容无效;李某处分自己所有的50%财产份额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被继承人李某所立自书遗嘱中,处分属于李某个人财产份额的部分有效,处分属于被告赵某个人财产份额的部分无效;涉案房产中属于李某的50%份额、银行存款100万元中属于李某的50%(即50万元),由原告赵小某继承;涉案房产中属于赵某的50%份额、银行存款中属于赵某的50%(即50万元),归被告赵某所有;被告赵某配合原告赵小某办理涉案房产中50%份额的过户手续;驳回原告赵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赵小某、被告赵某各承担50%。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李某订立的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遗嘱效力应如何认定。

首先,涉案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仅享有50%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涉案房产系李某与赵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银行存款100万元系婚后共同所得,双方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的份额,李某仅对自己享有的50%份额享有处分权。

其次,遗嘱人仅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该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否则,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中处分个人财产部分的效力。本案中,李某订立的遗嘱,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全部赠与赵小某,该行为处分了属于赵某个人所有的50%财产份额,超出了李某的处分权限,该部分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而李某处分自己所有的50%财产份额的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最后,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同时,结合继承编的相关司法解释,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李某遗嘱中处分自己个人财产份额的部分,与处分赵某个人财产份额的部分相互独立,处分赵某财产份额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处分李某个人财产份额部分的效力,该部分仍应按遗嘱内容执行,由赵小某继承。

此外,法院同时指出,李某订立遗嘱时,未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边界,误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视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是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的主要原因,也给亲属间带来了遗产继承纠纷,该案例警示公民,订立遗嘱前,务必厘清财产权属,避免因处分他人财产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京尹律师说法】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遗嘱人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是遗嘱有效的核心前提,而司法实践中,因遗嘱人混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全部无效的案例最为常见,尤其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更是纠纷高发点,需重点关注。

明确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

遗嘱人可以处分的财产,仅限于其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个人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婚后个人财产(如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等。本案中,李某无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仅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50%份额,其只能处分该50%的份额。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务必先区分份额。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核心是“先分割、后处分”,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前,应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区分自己与配偶的财产份额,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不得处分配偶的财产份额,否则,处分配偶份额的部分无效。如果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书面约定,按约定分割份额;无书面约定的,按法定共有处理,一般情况下,双方各享有50%的份额。

遗嘱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

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按遗嘱内容执行;无效的部分,该部分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本案中,李某遗嘱中处分赵某份额的部分无效,该部分财产归赵某所有;处分自己份额的部分有效,由赵小某继承,既保护了赵某的合法权益,也实现了李某的部分遗嘱意愿。


订立遗嘱前,建议厘清财产权属并留存证据。


订立遗嘱前,遗嘱人应梳理自己的财产状况,明确财产的来源、权属、份额,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应收集相关证据(如房产证、银行存款凭证、购房合同、赠与协议等),明确自己的处分权限。如果对财产权属有疑问,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因财产权属不清,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相关案例】

案例1:北京某法院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2023)京****民初****号。

被继承人张某与妻子刘某系夫妻关系,张某订立自书遗嘱,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两套房产全部赠与儿子小张,张某去世后,刘某诉至法院,主张遗嘱处分其财产份额的部分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仅享有50%份额,判决遗嘱中处分刘某份额的部分无效,张某的50%份额由小张继承,刘某的50%份额归刘某所有。该案与本案情形高度相似,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边界。

案例2:广东某法院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2023)粤****民初****号。

被继承人陈某与丈夫林某系夫妻关系,陈某订立代书遗嘱,将夫妻共同存款60万元全部赠与女儿小林,陈某去世后,林某主张遗嘱部分无效,法院判决陈某仅能处分30万元(50%份额),该30万元由小林继承,剩余30万元归林某所有。该案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未约定份额时,按50%份额分割,遗嘱人仅能处分自己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