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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司法亮剑破局高额彩礼困局——从马某“闪婚闪离”诈骗案看刑民协同治理路径

2026-03-11

2026年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再次明确提出“持续推动治理高额彩礼,规制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婚介机构不当牟利,严惩以婚嫁为名实施诈骗”。这是自2024年以来,治理高额彩礼问题连续第三年被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彰显了司法机关破解婚恋领域乱象、守护婚姻本质的坚定决心。

彩礼本是承载传统礼仪、寄托美好期许的民间习俗,却在部分地区因攀比之风愈演愈烈,逐渐异化为“婚姻门槛”,甚至成为不法分子敛财的工具。马某组织多名女子“闪婚闪离”骗取15个家庭200余万元的典型案例,被写入工作报告作为惩戒范本,正是司法机关区分合法习俗与违法犯罪、实现刑民精准施策的缩影。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深耕婚姻家事法律领域多年,始终践行“以法为基、以民为本”的京尹文化,在律所主任的带领下,团队律师常年处理各类涉彩礼纠纷与婚恋诈骗案件,见证了高额彩礼背后的家庭困境与法律争议。



【基本案情】


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及公开司法信息整理,本案被告人马某系婚恋诈骗团伙的组织者与核心策划者。自2023年起,马某纠集多名女性,形成分工明确的诈骗团伙,专门针对农村地区、大龄未婚男性家庭实施婚恋诈骗。

该团伙的作案模式具有高度组织性与隐蔽性:第一步,虚构身份背景,马某为团伙成员伪造“单身离异”“家境优渥”“愿入赘”等虚假身份,通过线下婚介所、乡村媒婆牵线,精准锁定急于为子女成婚、经济条件普通但愿意支付高额彩礼的家庭;第二步,营造虚假诚意,团伙成员与被害人短暂接触后,便主动提出“尽快结婚”,配合拍摄婚纱照、拜访亲友等行为,打消被害人疑虑;第三步,漫天索要彩礼,以“当地习俗”“保障婚后生活”为由,向被害人家庭索要8万至20万元不等的彩礼,部分还附带“三金”、购车款等大额财物;第四步,闪婚闪离跑路,在与被害人办理结婚登记后数天至数月内,团伙成员便以“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为由提出离婚,或直接失联,马某则负责协调“离婚事宜”,拒绝返还彩礼。

截至案发,马某团伙共实施诈骗15起,涉及全国多个省份的15个家庭,累计骗取彩礼及相关财物共计200余万元。这些被害人家庭多为普通农户,为支付彩礼倾尽毕生积蓄,甚至背负高额债务,部分家庭因骗局败露陷入经济困境与精神崩溃,婚恋信任遭受毁灭性打击。

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他人以虚构婚姻意愿为手段,通过“闪婚闪离”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团伙犯罪的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马某及其团伙成员退赔各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马某未提出上诉。本案的裁判不仅对诈骗分子形成有力震慑,更向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严惩婚恋诈骗、推进婚俗改革的鲜明态度,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京尹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彩礼本身,而是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京尹律师认为,合法的彩礼应具备三个特征:一是自愿性,给付方基于当地习俗与真实意愿给付,无胁迫、欺诈情形;二是象征性,金额与给付方家庭经济条件、当地习俗相匹配,不存在明显攀比;三是目的性,以缔结婚姻、维系家庭为核心目的。

而本案中马某团伙索要的“彩礼”,完全背离上述特征,本质是借婚姻之名行诈骗之实。实践中,区分合法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考量给付目的、金额合理性、双方相处情况等因素,避免将正常赠与与违法索取混为一谈。

京尹律师团队通过办理大量同类案件总结出,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民事纠纷)与“以婚嫁为名诈骗”(刑事犯罪),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的非法占有故意产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前,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故意多产生于婚恋过程中;诈骗通常伴随虚构身份、隐瞒真相、多次闪婚闪离等行为,而索取财物多为真实婚恋关系下的过分要求;诈骗所得财物被团伙瓜分、挥霍,而索取财物多用于家庭开支或个人消费;

诈骗分子得手后失联、拒绝返还,而索取财物方在离婚时虽不愿返还,但仍参与民事纠纷处理。

本案中,马某组织团伙多次实施“闪婚闪离”,虚构婚姻意愿,骗取财物后迅速转移,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远超民事纠纷范畴,这是法院对其科以重刑的核心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团伙犯罪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为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马某作为诈骗团伙的组织者,策划作案方案、纠集人员、分配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于法有据。

本案中,马某诈骗数额达20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院考虑到其诈骗对象为普通家庭,造成多名被害人“因婚致贫”,社会危害极大,同时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最终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兼顾了法律威严与社会效果。


【相关案例】

案例一:多次闪婚索取彩礼被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民事案例)

孙某在四年内先后与三名男性登记结婚,均收取8万至18万元不等的彩礼,每段婚姻存续时间均不超过一年,且婚后主要在娘家居住,无实质夫妻生活,每次离婚均拒绝返还彩礼。赵某作为第三任丈夫,起诉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8.6万元。

法院认定孙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案例二:婚介机构以“闪婚服务”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纠纷案(民事案例)

某婚介机构以提供“闪婚服务”为名,向林某收取17万元服务费,为其介绍对象并促成登记结婚。婚后仅一个月,林某与配偶调解离婚,林某起诉要求婚介机构返还全部服务费。

法院认为婚介机构未充分履行服务义务,以“闪婚”为名收取高额费用违背诚信原则,判令婚介机构返还服务费15万元。

案例三:个人虚构身份骗取彩礼诈骗案(刑事案例)

张某伪造“国企高管”身份,通过相亲平台结识王某,以结婚为由索要彩礼15万元及“三金”,取得财物后便失联。王某报案后,张某被抓获。

法院认定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王某全部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