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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小区公共空间杂物清理纠纷,法院这样判——从最高法工作报告典型案例看物业与业主权责边界

2026-03-16

楼道、地下停车场等小区公共空间,系全体业主共有财产,承载着通行便利、消防安全等核心功能,是保障业主居住权益与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载体。然而实践中,部分业主私自占用公共空间堆放私人物品的现象屡见不鲜,既侵占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又易埋下消防隐患、影响通行安全,由此引发的物业清理与业主索赔纠纷也日益增多。

物业是否有权清理公共空间的私堆杂物?清理行为需遵循何种程序才具合法性?业主主张财产损失赔偿需满足哪些举证要求?今年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广西南宁小区杂物清理纠纷案,为解决此类民生争议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也清晰界定了物业与业主在公共空间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广西南宁市某小区物业在巡查时,发现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堆放了大量个人物品,经调取监控未查明物品堆放时间及物主。为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公共秩序,物业在物品及周边墙壁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催告物主认领并清理。直至2024年8月18日,该批物品仍无人认领,物业联系旧货回收店对物品进行回收处理。

次日,小区业主刘先生以物品被盗为由报警,警方经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告知双方协商处理。物业随即表示可将物品从旧货回收店返还,且已安排搬运公司将物品送至刘先生指定地点,但刘先生以物品不全为由拒绝签收,物品最终被运回旧货回收店。后刘先生以物业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财产损失12419元。

南宁市**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管理职责。涉案小区临时管理规约明确约定业主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刘先生作为业主已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该规约,却擅自堆放私人物品,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并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在清理前已张贴温馨提示,尽到了合理告知义务,其清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刘先生主张物品缺失,但未在物业返还物品时现场清点核实、保留相关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主张12419元财产损失,仅提供自行手写的价值清单,未提交购买记录、票据等有效证据,且物品为二手物品存在折旧,无法认定其主张的价值。综上,法院认定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成为规范小区公共空间管理、划分物业与业主权责的典型参考案例。


【京尹律师说法】

物业有权清理小区公共空间的私堆杂物,但需遵循“合法、合理、合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处理。

小区公共空间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私自堆放杂物的行为,既违反了小区管理规约,也可能违反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埋下安全隐患,侵害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此,物业作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有权对该类杂物进行清理,但清理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需先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通过张贴公告、单独通知等方式催告物主限期清理,给予物主合理的认领、清理时间;若无人认领,应妥善处置物品(如临时保管、委托回收等),不得随意丢弃、损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损害业主合法财产权益。

本案中,物业张贴温馨提示、等待多日无人认领后再委托回收,且在业主主张权利后及时返还物品,完全符合上述程序要求,其清理行为合法有效。

业主对小区公共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义务,不得擅自占用、损害公共空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管理规约,业主擅自堆放杂物占用公共空间的,物业有权要求其清理,拒不清理的,物业可依法采取合理措施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本案中,刘先生签署承诺书同意遵守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却擅自占用地下停车场堆放私人物品,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也是导致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核心原因。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业主主张物业清理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要求赔偿损失的,需举证证明三项核心事实:一是其系被清理物品的合法所有权人;二是物业的清理行为存在违法性(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损毁物品等);三是其存在明确的财产损失,且该损失与物业的清理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刘先生仅以自行手写的清单主张损失,未提供购买记录、票据等佐证物品价值,也未举证证明物品缺失及缺失与物业行为存在关联,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邱先生作为物业工作人员,其清理杂物、返还物品等行为均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人单位(物业公司)承担,因此刘先生要求邱先生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小区公共空间的有序管理,需要物业规范履职、业主积极配合。物业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规范清理程序,兼顾公共利益与业主合法财产权益;业主应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小区管理规约,不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共同守护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相关案例】

案例一:

天津市**区某小区业主王某擅自将拆卸后的家具堆放在公共楼道内,物业公司根据小区管理规约及消防安全要求,在楼栋内张贴清理通知,并通过微信私信向王某单独发送催告通知,限期其自行清理。期限届满后,王某未清理,物业在敲门无应答的情况下,将楼道内的家具作为杂物清理。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占用公共楼道堆放杂物,侵害其他业主共同利益且存在消防隐患,物业公司已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清理行为程序正当、方式合理,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北京市**区某小区物业在未履行任何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清理了业主李某堆放在地下停车场的私人物品,且未妥善保管,导致部分物品遗失、损毁。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虽有权清理公共空间私堆杂物,但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妥善保管被清理物品,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相应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