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法治热点:女子入职未满一年结婚怀孕,休假未获批后离职索赔案,法院这么判!

2026-03-2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婚假、病假、产假作为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剥夺或变相侵害。现实中,部分企业出于自身管理或成本考量,对女职工的合法休假申请予以拒绝,甚至拖欠相关假期工资,此类行为不仅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4岁的张女士入职**某公司,担任**调试工程师,月薪1.5万元,工作地点位于**,双方建立合法劳动关系。2023年9月,张女士登记结婚,同年12月9日,其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医嘱要求休假2周,张女士据此向公司申请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22日的病假。此后,张女士因类似病情多次申请病假,休假时间持续至2024年3月3日。

2024年3月3日,张女士同时向公司提交两份休假申请:一是以“依法享有10天婚假”为由,申请2024年3月4日至3月8日休婚假;二是以“临近生产(预产期2024年3月26日),依据**市产假相关规定享有158天产假”为由,申请2024年3月11日至8月16日休产假。

经查,公司均未批准张女士的上述病假、婚假、产假申请,但张女士在申请的休假期间未到岗,并于2024年3月22日顺利生产。自2023年12月11日起,公司未向张女士支付任何工资,拖欠工资时长累计9个月。2024年8月15日,张女士在产假假期结束前一天,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送达《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本人被迫离职通知书》,以公司拖欠假期工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被迫离职。

事后,张女士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产假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经查,张女士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14594.7元。

仲裁委员会确认,张女士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判令公司支付张女士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产假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差额共计7.6万余元,为张女士补缴2023年2月社保;驳回张女士的其余仲裁请求。

张女士与**某公司均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女士诉请公司支付上述假期工资,并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3.23万元;**某公司诉请判令其无需支付张女士任何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张女士主张的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产假工资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因张女士2024年度累计休病假超过两个月,依据相关规定,其不应享有2024年度年休假;公司未足额支付张女士病假、产假期间工资,张女士据此提出被迫离职,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结合张女士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认定经济补偿金为29189.4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张女士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张女士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产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0.1万元;驳回张女士的其余诉求及**某公司的全部诉求。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张女士的病假未获公司批准,未经批准的缺勤应视为旷工,其病假真实性、必要性存疑,实质是利用孕期恶意规避工作,公司无需支付病假工资;二是张女士登记结婚后近6个月才申请婚假,无正当理由延迟休假,公司有权不予批准。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提交的病假证明合规有效,婚假、病假申请有据可依,公司未予批准不当,且不能以未批准为由否认张女士获得相关假期工资的权利;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张女士主张的产假工资差额未超出法定范围,应予支持;公司未足额支付假期工资,张女士被迫离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京尹律师说法】

本案中,公司以“病假未获批准、缺勤视为旷工”为由拒绝支付病假工资,该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核心原因在于病假的合法性认定应以医疗需求为核心,而非单纯以单位审批为前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有权享受法定医疗期,且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

具体到本案,张女士提交的门诊诊断证明书患者信息完整、诊断明确(先兆流产)、休假建议具体,且有医师签字及医院诊断专用章,属于合规有效的病假证明,能够证明其确有休息的医学必要。先兆流产属于孕期特殊生理状况,女职工在此情形下的休息权应受到优先保护,公司不能以“未履行审批程序”为由,否定张女士的病假权利,更不能将其未到岗行为认定为旷工。此外,张女士入职未满一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其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其累计病假时长未超过法定医疗期,公司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

公司上诉称张女士登记结婚后近6个月才申请婚假,无正当理由延迟休假,有权不予批准,该主张亦未得到法院支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职工结婚有权享受婚假,虽未明确规定婚假的行使时限,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自行设定时限、拒绝批准。

从法律精神来看,婚假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职工结婚后的休息权利,只要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结婚,就有权依法享受婚假,除非用人单位有明确、合理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已向职工公示,明确约定婚假的行使时限及延迟申请的处理方式,否则不能以“延迟申请”为由拒绝批准,更不能拒绝支付婚假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相关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故其拒绝支付婚假工资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依法支持张女士的婚假工资诉求。

产假是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法定休假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均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市额外增加60天生育假,合计158天,产假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本案中,张女士预产期明确,申请产假符合**市相关规定,其产假权利受法律保护,公司无权拒绝批准。

关于产假工资,本案中张女士已享受产假津贴,但主张产假工资差额未超出法定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需要明确的是,产假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完全等同,若产假津贴低于职工正常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若高于正常工资标准,多余部分归职工所有。公司以未批准产假为由拒绝支付产假工资及差额,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自2023年12月起,长期拖欠张女士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产假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情形,张女士据此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