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法治热点:从律师视角看“背债买车”乱象

2026-03-25

近年来,我国汽车消费市场持续升温,汽车贷款作为便捷的融资方式,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购车的选择。然而,伴随行业繁荣而来的,是新型金融诈骗手段的滋生蔓延。

近日,《方圆》杂志报道的“车贷还一两期就断供”事件,揭开了“空手套车”黑幕的冰山一角——300万元坏账背后,是不法分子精心设计的诈骗链条,而普通群众因贪图小利,沦为“背债工具”,不仅背负巨额债务,更面临征信受损、刑事追责的双重风险。

此类案件的频发,不仅侵害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汽车消费市场秩序,也凸显出公民法律意识的缺失和行业监管的薄弱。


【基本案情】


据《方圆》杂志报道,某地区多家金融机构近期集中出现一批异常车贷逾期案件,累计形成坏账达300万元。这些案件呈现出高度相似的特征:借款人在办理车贷后,仅正常偿还1-2期贷款,便停止还款,且多数借款人无法联系,部分借款人甚至从未实际占有、使用所购车辆。经金融机构核查及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一个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空手套车”诈骗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该诈骗团伙的运作模式极具隐蔽性和系统性,主要分为四个环节。

其一,物色“背债人”。

团伙成员通过网络平台、熟人介绍等方式,发布“无需抵押、无需还款,只需签字即可获得高额好处费”“快速致富,零风险背债”等虚假广告,专门瞄准急于用钱、防范意识薄弱、征信良好的普通群众,将其称为“白户”,诱骗其参与骗贷活动。部分“背债人”因贪图3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好处费,在未充分了解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同意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配合团伙办理车贷手续。

其二,伪造申请材料。

团伙安排专人负责伪造借款人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将普通群众包装成具有稳定收入、具备还款能力的优质客户,部分案例中甚至将无驾照、无购车意愿的“背债人”,包装成符合购车条件的消费者,以此规避金融机构的审核。

其三,骗取贷款并套现。

团伙成员陪同“背债人”前往汽车经销商和金融机构,凭借伪造的材料办理车贷手续,金融机构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经销商账户,团伙随即支付首付款(部分由团伙垫付),提走车辆。车辆到手后,团伙在2-3天至1个月内,将新车以二手车名义低价变卖套现,所得款项全部转入团伙核心成员账户,与“背债人”无关。

其四,恶意断供规避追责。

团伙在偿还1-2期贷款后,便停止还款,以此迷惑金融机构,拖延暴露时间。当金融机构催收时,“背债人”按照团伙事先培训的话术,以“失业”“外出打工”等理由拖延,而团伙成员则隐匿行踪,逃避责任。

经查,该团伙通过上述模式,在短期内累计骗取多家金融机构车贷资金数百万元,除已形成的300万元坏账外,还有多笔贷款处于逾期状态。涉案车辆被变卖后,多数已流入二手市场,部分被多次转卖,难以追回。而参与其中的“背债人”,不仅未获得承诺的高额好处费,反而背上了巨额车贷债务,个人征信受到严重影响,部分情节严重的“背债人”,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贷款诈骗立案调查,面临刑事处罚。

此外,调查中还发现,部分汽车经销商、贷款中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配合团伙伪造材料、违规办理车贷手续的行为,进一步助长了诈骗行为的蔓延。

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空手套车”团伙核心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伪造材料、诱骗他人充当“背债人”等方式,骗取金融机构车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团伙其他成员分别参与材料伪造、“背债人”招募、车辆变卖、资金分赃等环节,其行为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洗钱罪等;部分“背债人”明知团伙实施诈骗行为,仍积极配合办理车贷手续,构成贷款诈骗罪共犯;涉案汽车经销商、贷款中介相关责任人,明知材料虚假仍协助办理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共犯。

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团伙核心成员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15万元不等,追缴其违法所得,返还受害金融机构;二、团伙其他成员根据其参与程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部分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三、参与诈骗的“背债人”,根据其主观明知程度和参与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其对未偿还的车贷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涉案汽车经销商、贷款中介相关责任人,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相关单位被处以罚金,责令停业整顿;五、对已查获的涉案车辆、赃款依法予以追缴、拍卖,所得款项优先返还受害金融机构,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以“自身系被诱骗、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涉案赃款赃物的追缴、退赔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受害金融机构的损失得到部分挽回。


【京尹律师说法】

本案中,团伙核心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材料、诱骗他人充当“背债人”等方式,骗取金融机构车贷资金,其行为符合《刑法》中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贷款诈骗罪与普通的车贷逾期民事违约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后者则是因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仅需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实践中,部分“背债人”辩称“自己被诱骗、不知道是诈骗”,但如果其在办理车贷过程中,明知自己无购车意愿、无还款能力,仍配合团伙伪造材料、签署贷款合同,就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构成贷款诈骗罪共犯,需承担刑事责任。

核心成员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面临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处罚,同时需承担退赔金融机构损失的民事责任。参与其中的从犯,根据其参与程度,分别构成相应罪名,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多数“背债人”因贪图小利,出借身份信息配合骗贷,即便未获得巨额好处费,也已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若主观上明知团伙实施诈骗,构成贷款诈骗罪共犯,需承担刑事责任;若确实被诱骗,不明知诈骗事实,但客观上提供了身份信息、配合办理了贷款手续,仍需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贷款合同是“背债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背债人”是法定的还款义务人,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其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逾期未还的,还会影响个人征信,面临被起诉、强制执行的风险。

若明知团伙伪造材料、实施骗贷,仍协助办理车贷手续、提供便利,构成骗取贷款罪共犯,需承担刑事责任。若因审核不严、违规操作,导致贷款被骗,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金融机构若未履行严格的审核义务,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收入证明、购车意愿等未进行实质性核查,导致贷款被骗,自身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内部管理责任,同时需加强风险防控,避免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