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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维系自身及家庭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恶意欠薪必严惩!

2026-03-31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维系自身及家庭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更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完善“行政监管+司法保障+刑事惩戒”的全链条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多部门协同攻坚的工作格局。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打击恶意欠薪、破解执行难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某市人社局接到朱某等29名工人投诉,反映当地某服装厂长期拖欠工资,多次沟通无果。某市人社局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核查小组全面核查,确认服装厂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拖欠29名工人工资8.39万元,部分工人被拖欠超3个月,涉嫌违法。

2023年2月,某市人社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厂限期支付工资并处罚。但服装厂负责人无视规定,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规避监督检查。


2023年9月,某市人社局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审查后,于10月裁定准予执行。执行中,法院开展财产调查,对负责人司法拘留,但负责人仍拒不配合,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办理中,某市人社局、法院、公安机关建立协同机制,人社局提供证据,法院通报进展、移送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三部门协同和刑事威慑下,服装厂负责人认识错误,主动筹集资金支付欠薪。2024年12月,8.39万元工资全额发放,欠薪纠纷化解,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京尹律师说法】

本案中,某服装厂的行为已构成恶意欠薪,应承担多重法律责任。恶意欠薪并非简单的民事违约行为,而是兼具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从行政层面来看,该服装厂长期拖欠29名工人工资,欠薪总额达8.39万元,且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履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从刑事层面来看,该服装厂在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经法院采取司法拘留、财产调查等强制措施,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隐瞒财产线索,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服装厂负责人最终主动支付欠薪,消除了违法后果,获得从轻处理,符合该解释中关于从轻情节的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劳动者遭遇欠薪时,应依法理性维权,避免采取过激行为。本案中,朱某等29名工人在遭遇欠薪后,没有采取堵门、闹事等过激方式维权,而是选择向人社部门投诉,在行政处理无果后,配合人社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了自身权益,这种维权方式值得肯定和推广。


实践中,部分劳动者遭遇欠薪后,因急于拿回工资,采取过激维权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犯罪,得不偿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服装厂欠薪29人、总额8.39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若其负责人始终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