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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以“明星福利”为饵,向未成年人伸黑手——一起伪装公安诈骗案的警示!

2026-04-02

近日,《方圆》杂志报道了2025年某市某区一起针对未成年追星族的诈骗案件。该案以“明星免费福利”为诱饵,伪装公安民警实施诈骗,精准瞄准未成年人心理弱点,形成完整诈骗链条,不仅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更给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带来负面影响。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的一个傍晚,13岁的未成年人小月(化名)因追星需求,在某社交平台看到“某明星亲笔签名照免费送,进群即可申领”的帖子,遂主动私信发帖人,被拉入名为“明星粉丝福利专属群”的QQ群。群内管理员持续发布“已领到签名照”的截图及虚假福利说明,让小月彻底放下戒备。

入群不到半小时,一个QQ名为“张警官”的账号进群,谎称该群涉嫌非法集资,要求所有成员单独联系其配合调查,并用“禁止通风报信、不配合将留案底、影响升学就业”等话术制造恐慌。小月心生畏惧,主动私信“张警官”,对方随即发送伪造的警官证照片及拼接的派出所办公场景短视频,谎称小月涉嫌洗钱,需通过资金验证证明清白,并将伪装成“李警官”的微信号推给小月,要求视频通话。

视频中,“李警官”身着假警服、背景为模糊办公区域,以“资金核查”为由,要求小月用家长手机分多次向指定账户转账,承诺测试完成后资金原路退回、消除涉案嫌疑。小月因害怕被追责、担心告知父母后受到责骂,趁外婆做饭时,以“家长人脸识别交作业”为由获取外婆手机,按照对方指引先后转账8笔,累计金额1.5万元。

次日,外婆查看手机余额时发现款项丢失,经再三追问,小月才哭诉告知全部经过。2025年5月11日,外婆带小月向派出所报警,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3天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军、柴某琳。

经查,张某军与柴某琳系男女朋友关系,均为无业人员,二人分工明确:柴某琳负责在未成年人活跃度高的社交平台发布虚假明星福利帖子,引诱未成年追星族入群、筛选目标;张某军一人分饰“张警官”“李警官”,伪造公安相关证件及场景,通过心理操控诱导未成年人转账。2024年至2025年5月期间,二人共诈骗9名未成年人,涉案金额达25万余元,被害人年龄介于11至14周岁之间。

2025年9月17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将该案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16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军、柴某琳提起公诉;10月29日,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军、柴某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明星福利”“公安调查”等事实,隐瞒其非公安民警、转账资金无法退回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专门针对认知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实施诈骗,涉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军负责伪造身份、心理操控、诱导转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主观恶性较大,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柴某琳负责发布虚假帖子、引流筛选目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张某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柴某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所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中小月外婆被骗的1.5万元已全部追回。

【京尹律师说法】

诈骗罪的核心构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本案中,张某军、柴某琳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明知自己无公安民警身份、无明星福利可提供,仍刻意伪造警官证、办公场景,虚构“群聊涉嫌非法集资”“未成年人涉嫌洗钱”等事实,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客观上通过层层诱导,骗取9名未成年人共计25万余元,其中单起诈骗金额1.5万元,结合某市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定性准确。

根据刑法规定,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军主导诈骗全过程,负责伪装身份、实施心理操控、直接诱导转账,是诈骗行为的核心实施者,认定为主犯并从重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柴某琳仅负责“引流”,即发布虚假帖子、引诱未成年人入群,未直接参与诈骗话术实施、转账诱导,属于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结合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判处缓刑并从轻处罚,兼顾了惩罚与教育的原则,量刑均衡适当。

本案凸显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护的薄弱点,需多方联动防范。本案中,诈骗分子之所以能屡屡得手,核心是精准拿捏了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

一方面,未成年人追星热情高、防范意识弱,容易被“免费签名照”“粉丝福利”等诱饵吸引,轻易放下戒备;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对公安民警的身份具有天然敬畏心,对“留案底”“影响升学就业”等表述存在恐惧心理,且害怕告知父母受到责骂,进而被诈骗分子持续操控。同时,监护人对手机支付密码、人脸识别权限的保管不够严密,也给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京尹律师提醒: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妥善保管手机、支付账户、人脸识别权限,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教育,告知其网络世界的虚假性,引导其远离“免费福利”等诱惑;未成年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明确“真正的公安民警绝不会通过社交软件要求私人转账,更不会以‘留案底’相威胁”,遇到此类情况,应第一时间告知监护人或老师,切勿独自配合;社交平台应强化监管责任,及时清理虚假福利帖子,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诈骗引流行为,从源头遏制此类案件发生。

此外,本案中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诈骗行为不仅造成其财产损失,更可能带来恐惧、自责等负面情绪,影响心理健康。监护人在追回损失后,应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帮助其摆脱心理阴影,同时通过此案开展普法教育,提升其法律素养和防诈骗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条: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七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