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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骑行玩手机人员摔倒成为植物人,谁为悲剧买单?

2026-04-03

骑行电动自行车时玩手机、不佩戴安全头盔,类似这种情形的事情时有发生,且诸如此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屡禁不止,此类行为不仅漠视自身生命安全,也可能引发连锁事故。

同时,道路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道路养护单位的履职情况也成为此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

近日,某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件——骑行者孟某因玩手机撞上路边翘起的排水沟盖板,摔成植物人后索赔300余万元,法院最终判决骑行者自担70%责任、路政养护公司承担30%责任并赔偿100余万元,该案不仅厘清了非机动车驾驶人与道路养护单位的责任边界,更对全社会敲响了道路安全的警钟。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段时,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轮与路边翘起的排水沟盖板发生接触,导致孟某连人带车摔倒,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孟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又转至多家医院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期间共支出医疗费50余万元。

为明确孟某的伤残情况,相关机构对其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孟某因本次事故导致四肢瘫痪,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已完全丧失语言功能和自主行动能力,日常生活与医疗护理需完全依赖他人照料,此次事故给孟某及其家属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痛苦。

经查,涉案路段的日常养护工作由某路政养护公司负责,该公司承担涉案路段包括排水沟盖板在内的公共道路设施的日常排查、维护和隐患排除义务。事故发生后,孟某家属就赔偿事宜与该路政养护公司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孟某家属认为,翘起的排水沟盖板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路政养护公司作为涉案路段的养护责任主体,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盖板翘起的安全隐患,存在明显履职过错,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路政养护公司则提出抗辩,认为排水沟盖板的设置目的是排水而非通行,该翘起的盖板位于路边,并未影响道路的正常通行,其自身不存在侵权行为;同时,相关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载明,孟某的违法驾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因此孟某应当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与公司无关。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孟某家属将该路政养护公司起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路政养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0余万元,引发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本应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但实际上其行驶轨迹歪斜,偏离非机动车道至路边排水沟区域;同时,孟某在骑行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存在操作手机的行为,该行为分散了其驾驶注意力,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道路设施维护不当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驾驶共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孟某与路政养护公司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划分问题。

孟某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法负有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自身驾驶行为,确保出行安全。

本案中,孟某在骑行过程中,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擅自偏离行驶路线至路边危险区域,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操作手机妨碍安全驾驶,该系列行为是导致其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孟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路政养护公司作为涉案路段的日常养护单位,负有对道路及附属设施(包括排水沟盖板)进行定期排查、维护、修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路边排水沟盖板翘起,形成了明显的道路安全隐患,路政养护公司未能及时发现该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复或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时发生事故,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孟某对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70%的责任;路政养护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赔偿孟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本案中,孟某的三项违法行为——偏离非机动车道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骑行时玩手机,均属于违反安全驾驶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中,骑行时玩手机属于典型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会严重分散驾驶人的注意力,导致其无法及时发现道路隐患、无法及时采取制动或避让措施,是引发事故的核心诱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则加重了损害后果,若孟某佩戴头盔,可能不会造成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定孟某自担70%的责任,符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民事侵权原则,也充分体现了“个人对自身安全负首要责任”的司法导向。

实践中,很多非机动车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骑行玩手机、不戴头盔无所谓”,却忽视了电动自行车“肉包铁”的特性,一旦发生事故,驾驶人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在此提醒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无小事,骑行时务必专注驾驶,不玩手机、不接打电话,严格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主动佩戴安全头盔,切实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过错酿成悲剧。

道路养护单位作为公共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责任主体,其核心义务是定期对道路设施进行排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本案中,路政养护公司主张“排水沟盖板不用于通行,翘起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排水沟盖板作为道路附属设施,其设置虽主要用于排水,但位于道路边缘,属于交通参与者可能接触的区域,一旦出现翘起、破损等情况,就会形成安全隐患,可能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等造成伤害。

路政养护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该隐患,属于履职不到位,其过错与孟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其承担3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明确的是,道路养护单位的责任并非“兜底责任”,而是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如果道路养护单位已尽到合理的排查、维护义务,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其未能举证证明自身已履行法定职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各类道路养护单位,要以案为鉴,切实履行养护职责,建立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机制,对道路及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修复破损、翘起的盖板、路面等设施,必要时设置警示标志,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因履职缺位引发侵权纠纷。

从律师实务角度来看,此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过错的认定。受害人一方需及时收集事故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医疗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损害后果以及侵权方的过错;而道路养护单位则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法定的养护职责,不存在过错,以此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同时,双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协商,合理主张权利,避免矛盾激化,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