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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电诈陷阱伪装成外卖,17岁少年从兼职者沦为电诈共犯

2026-04-07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形成完整的黑灰产业链,幕后团伙为快速转移赃款、规避打击,将魔爪伸向辍学、缺管、逐利的未成年人群体。

据《方圆》杂志报道,17岁少年小宇(化名)因家庭监护缺失、虚荣心作祟,被同乡以“10天赚1万、日入千元”的虚假“外卖跑腿”诱惑,往返京廊两地转移电诈赃款,从渴望“赚快钱”的少年沦为电诈犯罪的“现金工具人”。

被告人小宇(17岁)系某省普通家庭子女,父母常年经营鱼塘、疏于管教,祖父母过度溺爱,家庭教育呈现“粗暴训斥+无度纵容”的两极失衡状态。

小宇初中毕业后就读职校,仅一年便以“不适应”为由退学,此后终日与闲散青年混迹台球厅,夜不归宿。

因零花钱有限,他迫切渴望“赚快钱”,既满足与女友的高消费,又在同伴面前撑面子,青春期虚荣心与金钱欲望极度膨胀。

辍学后,小宇在台球厅结识同乡顾某,顾某无正当职业却出手阔绰,小宇主动请教“赚钱门道”。

2025年3月,顾某向其推送“北京送外卖”兼职:每日生活费1000元、10天赚1万、另有提成,谎称“仅取送物品、轻松安全”。

小宇虽质疑“外卖不可能如此高薪”,但在巨额报酬诱惑下心存侥幸,反复确认细节后决意参与。

受顾某介绍,小宇对接幕后老板钱睿等人,临行前他已明确预判工作性质,向女友坦言:“这么高的报酬,应该是去洗钱的”,却仍轻信“未成年人不会被追责”的谎言,对父母谎称“找正经工作”,乘车前往河北廊坊。

抵达廊坊后,小宇入住简易民宿,与多名未成年同乡共同充当“跑腿者”,彼此分隔居住、极少交流,全程由幕后老板微信远程指挥。团伙分工明确:专人派发任务、培训反侦查话术、结算工资,严禁泄露工作内容,违者扣薪。


小宇按指令往返北京海淀、朝阳等老旧小区、废弃停车场,与蒙面陌生人快速交接现金(单次交接超10万元),全程不超5分钟,交接后立即拍摄现场视频报备、删除聊天记录。

10天内,小宇持续协助转移电信诈骗赃款,累计获利10000元,期间还向女友炫耀腰间藏匿的赃款,完全漠视行为的违法性。

2025年,小宇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侦破,当场抓获。经侦查,其转移资金均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被骗款项,幕后老板、同乡顾某、下线高某等涉案人员相继落网或被追诉,民宿内其他未成年跑腿者被遣返。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于2025年12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小宇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赃款,仍多次跨省、跨市实施转移、交接,协助掩饰、隐瞒赃款来源与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小宇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深刻悔罪,但涉案赃款未完全追回,对被害人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同案犯顾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检察机关另行提起公诉;下线高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其他涉案人员仍在追查中。

2026年2月(农历小年),办案检察官联合小宇父母赴未成年犯管教所帮教,通过“亲子喂饺”化解家庭隔阂,父亲一句“早点回家”坚定其改过决心。

【京尹律师说法】



为何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帮信罪?

本案司法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掩隐罪”)定罪,而非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核心边界清晰,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与实务裁判规则。

帮信罪要求“概括性明知”——仅知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无需明确认识资金性质;而掩隐罪要求“明确性明知”——小宇出发前已预判“是洗钱”,交接时亲眼目睹巨额现金、全程隐蔽操作,明确知晓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赃款,主观上直接针对赃款实施掩饰、隐瞒,符合掩隐罪主观要件。

帮信罪是“事前/事中帮助”,为上游诈骗提供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辅助,助力诈骗既遂;而掩隐罪是“事后帮助”——小宇转移的是诈骗既遂后的赃款,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终了后,目的是藏匿、转移赃款、阻断司法追查,属于典型的赃物犯罪。

帮信罪多为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网络技术等非物理性帮助;而小宇实施物理性转移、交接、藏匿赃款,属于《刑法》第312条明确列举的“转移”犯罪所得行为,完全契合掩隐罪客观构成。

法院对小宇判处“一年四个月”实刑,而非缓刑,体现“宽容不纵容、教育加惩戒”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量刑合法合理。

小宇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相较于成年人同类犯罪(涉案金额超10万元、情节严重,可判3-7年),已大幅从轻量刑。出发前已明知是“洗钱”,仍为高薪主动参与,并非完全被蒙蔽。多次跨区域转移大额电诈赃款,严重妨害司法追赃,加剧被害人损失。遵循团伙指令、隐蔽作案、销毁证据,属于电诈黑灰产的关键环节,社会危害性高于普通帮信行为。

虽判处实刑,但刑期较短、罚金较低,且检察机关后续开展亲情帮教、家庭教育指导,兼顾惩戒、矫正与回归,符合“教育、感化、挽救”原则。

本案中,日均千元、10天万元,远超正常外卖(200-300元/日)的报酬,违背市场规律即为骗局。未成年人缺阅历、慕虚荣、想快钱,易被熟人引诱,即便察觉异常仍心存侥幸,最终触碰刑法红线。

小宇轻信“未成年人不追责”,但《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即负完全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仅为从宽情节,而非免责理由。主观上“应当知道”行为异常、报酬畸高、隐蔽作案,即可认定“明知”,必须承担刑责。

小宇走向犯罪,根源在于家庭监护双重缺失——父母粗暴不管、祖父母溺爱无度,缺乏法治教育、价值观引导与行为约束,导致其叛逆、逐利、漠视规则。预防未成年人涉诈,首要责任是强化家庭监护,学校、社区需同步开展法治与反诈骗教育。

对未成年人涉掩隐罪案件,应重点围绕“主观认知程度、是否被诱骗、初犯偶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家庭帮教”等角度辩护,争取从轻、减轻或适用缓刑。未成年人及家长需牢记“三不原则”——不贪高薪、不碰陌生转账、不帮隐蔽跑腿;发现异常兼职立即报警;家长强化监护、关注心理、普及法律,从源头阻断涉诈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

第一条:明确“犯罪所得”包括诈骗等犯罪取得的赃款;“其他方法”包括转移资金、跨境跨区域交接赃款等足以掩饰、隐瞒的行为。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十万元以上、多次实施、跨区域作案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初犯、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追赃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心理、行为,预防违法犯罪。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开展帮教与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