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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高薪跑腿”“轻松赚快钱”的兼职背后,暗藏跨境犯罪的巨大陷阱

2026-04-10

在网络兼职信息泛滥的当下,各类“高薪跑腿”“轻松赚快钱”的招聘广告层出不穷,看似门槛低、回报高的兼职背后,往往暗藏跨境犯罪的巨大陷阱。

近期《方圆》杂志曝光的何某某等人组织运送偷渡者、跨国背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一案,清晰揭开了跨境黑灰产业链的运作模式:中介藏身幕后,利用高薪噱头利诱无稳定工作、急于获利的年轻人,充当运送偷渡人员、跨国背药的工具人,全程无需亲自涉足犯罪现场,仅靠线上招募、对接、结算便可坐收提成,最终难逃法律严惩。

本案涵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跨国走私药品等多重违法犯罪情形,涉案人员年轻化、犯罪手段网络化、利益链条层级化特征极为明显,也暴露出部分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的问题。



【基本案情】

25岁的王某某毕业后无固定工作,长期混迹网络兼职群,被一则“开车送人一趟3000-5000元,月入保底9万”的高薪广告吸引。该广告宣称接单路线为广西南宁至某,附带虚假工资转账记录与现场视频博取信任,王某某明知某临近中越边境、运费远超正常市场价格,仍在高薪诱惑下联系中介何某某,对接上线“花姐”承接运送业务。为完成接单,王某某预支费用租赁车辆,按照要求往返边境探路,虽明知运送对象并非普通乘客、自身行为涉嫌违法,仍抱着“未出境不算犯罪”的侥幸心理,先后两次运送7名偷渡人员抵达中越边境爱店口岸,获取报酬7000元。

后续因租赁车辆定位异常被车主察觉,王某某担心罪行败露,指使表弟李某某帮忙运送人员并许诺高额酬劳,在得知李某某大概率被抓获后,仍心存侥幸租赁新车承接最后一单,最终在运送3名偷渡人员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

34岁的何某某系本案核心中介,厌倦稳定工作后一心追求“轻松赚大钱”,通过网络结识境外犯罪人员“龙某天”,藏身某出租屋,全程依托网络社交平台实施犯罪。其一方面为“花姐”招募运送偷渡人员的司机,每成功招募一人即可获取固定报酬,司机完成运送任务后再额外赚取提成,精准筛选王某某等急于获利的年轻人成为犯罪工具;另一方面涉足跨国背药犯罪,招募人员前往泰国、缅甸人肉走私境外仿制药品,承诺背药一次给予3万-5万元高额报酬,自身从中赚取数万元介绍费,全程仅线上对接、推送人员,不直接参与背药、运送行为。

除此之外,何某某还长期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及工商营业执照,低价收购他人身份证照片、手机号、营业执照等信息,高价转卖给上游犯罪人员,为电信诈骗、虚假经营、非法引流等违法活动提供身份掩护,非法获利十余万元。本案中,17岁未成年人小飞、28岁的小乐被高薪利诱参与跨国背药,小飞偷渡完成背药后获取酬劳,小乐则在泰国被当地警方抓获,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截至案发,王某某、李某某及相关偷渡人员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上游“花姐”“龙某天”及涉案背药人员仍被警方进一步追查。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2025年12月29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某涉嫌犯罪一案审查起诉。经司法机关查明,2024年3月至2025年9月期间,何某某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非法购买公民身份证、手机号、工商营业执照等个人信息,未经他人同意转卖给上游犯罪人员,用于账号注册、法人变更等违法活动,非法获利10余万元,其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5年9月,何某某伙同上线“花姐”,招募司机王某某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从中获利2000余元,其行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26年3月20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某提起公诉,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某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李某某及相关偷渡人员批准逮捕,相关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针对涉案跨国背药人员小飞、小乐及上线“花姐”“龙某天”,公安机关仍在持续追查,后续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京尹律师说法】


中介“幕后操盘”不直接作案,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何某某的辩护逻辑,也是诸多网络中介的常见误区:认为自己仅线上招募、对接,未亲自实施运送偷渡人员、背药、买卖信息等核心行为,属于“中间商赚差价”,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从刑法层面来看,这种认知完全违背共同犯罪认定规则,行为人即便不直接实施核心犯罪行为,只要参与招募、介绍、协助、提供帮助等环节,与上游犯罪人员存在事前通谋、主观明知,即可认定为共同犯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何某某明知上游人员实施组织偷渡、非法药品走私、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仍主动为其招募犯罪执行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典型的帮助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牵线搭桥、链接上下环节的关键作用,并非单纯的居间介绍,而是整条犯罪链条的重要推手,即便未亲临犯罪现场、未直接接触偷渡人员与违禁药品,依然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未出境、仅分段运送”,同样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王某某等司机的核心侥幸心理,在于“仅将人运送至边境、未出境,不构成犯罪”,这也是此类案件中基层人员最常见的法律认知误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并非以行为人自身出境为要件,只要行为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明知他人意图偷越国(边)境,仍提供交通工具、分段运送、接驳转移等帮助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本案中,王某某提前知晓行驶路线临近中越边境、运费远超正常标准,且按照上线要求探路熟悉边境路线,主观上明知运送对象系偷渡人员,仍多次实施运送行为,完全符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即便其仅负责境内分段运送、未跨越国(边)境,也不影响罪名成立,同样要面临刑事处罚。

跨国背药看似高薪,实则涉嫌多重刑事犯罪

本案涉及的跨国“人肉背药”,并非普通的海外代购,而是涉嫌走私、非法经营等多重犯罪的违法行为。首先,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境外仿制药品,私自携带入境逃避海关监管,属于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一定标准,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次,以牟利为目的,非法销售、运输境外管制药品,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假药罪;同时,背药人员为实施犯罪偷越国(边)境,本身还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将面临数罪并罚的严惩。

对于参与背药的未成年人小飞、无业人员小乐而言,高额报酬的背后是巨大的法律风险与人身安全风险,小乐在境外被抓、求助无门的结局,也印证了此类跨境犯罪的极高危险性。而作为中介的何某某,招募他人实施跨国背药犯罪,即便未直接参与,也与背药人员构成共同犯罪,需依法追责。

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

何某某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十余万元,已远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刑事犯罪;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加重处罚。

本案中,何某某买卖的身份证、手机号、营业执照等信息,被用于电信诈骗、虚假经营等违法活动,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危害性,不仅要被判处有期徒刑,还需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同时,此类行为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与信息安全,历来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

年轻人需警惕高薪陷阱,摒弃犯罪侥幸心理

本案涉案人员多为年轻人,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急于求成、侥幸心理严重的问题,无稳定工作、渴望快速获利的现状,让其轻易被高薪噱头蒙蔽,忽视了犯罪行为带来的终身法律后果。无论是运送偷渡人员、跨国背药,还是参与信息买卖,一旦留下刑事案底,将对自身及家人的政审、就业、升学等产生终身负面影响。

律师提醒,凡是报酬明显高于市场正常标准、工作内容模糊不清、涉及边境地区、要求隐瞒行程、使用虚拟货币结算的兼职,均属于高危违法兼职,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发现此类违法犯罪信息,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远离跨境犯罪链条,守住守法从业底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