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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花十几万元娶媳妇?某地跨国“闪婚闪离”诈骗案背后的警示

2026-04-14

“花十几万元就能娶到媳妇”,这样的说法对于急于成婚的单身男性及其家庭而言,无疑具有极强的诱惑力。然而,这份看似“划算”的跨国姻缘,背后往往潜藏着精心布局的诈骗陷阱。


近年来,以“介绍跨国婚姻”为幌子,通过“闪婚闪离”模式实施诈骗的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多由境内外人员勾结作案,不仅导致受害家庭人财两空,耗尽多年积蓄,更扰乱了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与边境管理秩序,触碰了刑事犯罪的红线。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今年更特别强调“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彰显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

某地警方曾接到群众报案,报案人称其经人介绍结识的相亲对象,在双方婚后不久便突然离家出走,且出走时携带了全部行李和钱款,种种迹象表明其出走行为早有预谋,并非临时起意。


令人警惕的是,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某县当地有多名群众先后向公安机关反映了类似遭遇。这些受害群众均表示,自己通过所谓的“婚姻中介”结识了相亲对象,并且向中介支付了高额的介绍费和彩礼,最终却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因此怀疑自己遭到了相亲诈骗。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全面侦查,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一个潜藏在背后的跨国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很快,马某、索某、吕某、李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成功抓获,该跨国诈骗团伙的作案脉络也随之清晰。


经查,该8人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协同作案,一边在境外物色外籍女子,一边在国内寻找急于成婚的单身男性作为诈骗目标。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团伙成员刻意隐瞒了这些外籍女子在本国已结婚、已生育等关键事实,还帮助她们伪造了虚假的姓名、年龄,甚至篡改了国籍信息,将其包装成“适合成婚、自愿长期定居中国”的优质相亲对象。


随后,团伙以介绍跨国婚姻为幌子,向被害人单次收取7万元至18万元不等的介绍费和彩礼,在短短数月内,先后骗取了15个家庭共计200余万元的财物,涉案金额巨大,给受害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打击。


某省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跨国婚姻诈骗为主的刑事案件,涉案的8名被告人与境外人员相互勾结,以给我国境内未婚男青年介绍外籍女子相亲、结婚为诱骗手段,组织多名缅甸籍女子非法入境,进而骗取未婚男青年及其家人的钱款,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索某、吕某、李某等8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一方面,其组织外籍女子非法入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破坏了国家边境管理秩序,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另一方面,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被害人高额财物,构成诈骗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8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2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责令8名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对已扣押的赃款,依法发还给各被害人,最大限度为受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京尹律师说法】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有明确界限,本案中,8名被告人的行为并非简单的民事婚姻纠纷,而是典型的刑事诈骗犯罪。区分二者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自始至终无真实的婚姻介绍意愿,其核心目的是通过伪造外籍女子身份、隐瞒关键信息、快速“闪婚”等手段,骗取被害人的高额介绍费和彩礼,得手后便让外籍女子伺机逃离,完全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利→被害人受损”的完整构成要件,且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而若双方系基于真实结婚意愿登记,后因性格不合、文化差异等原因短期离婚,仅涉及彩礼返还等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中,法院对8名被告人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并非单一罪名定罪量刑,其核心法理在于,二罪侵犯的法益不同,且犯罪行为具有独立性。被告人组织外籍女子非法入境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边境管理秩序,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其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财物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


两种行为虽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但均属于独立的犯罪行为,单独定罪量刑难以全面评价其社会危害性,数罪并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能够精准体现司法机关对跨国诈骗犯罪的严惩力度。


同时,本案中未被一同起诉的外籍女子,若明知团伙诈骗意图,仍配合实施虚假交往、索要财物、事后逃离等行为,同样构成诈骗罪共犯,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不会因外籍身份而免责,刑罚执行完毕后还会被依法驱逐出境。


遭遇此类跨国婚姻诈骗,受害群众切勿盲目寻找失联的外籍女子或私下协商,应第一时间采取合法途径维权。优先通过刑事程序维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交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中介沟通记录、彩礼支付凭证、外籍女子虚假身份材料等证据,请求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立案侦查,通过刑事侦查追缴赃款、抓获全部涉案人员。


然后同步启动民事救济,若刑事程序中追赃不足,或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确认因欺诈缔结的婚姻关系可撤销,并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及相关费用,弥补自身经济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且彩礼数额过高,即便不构成诈骗,人民法院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判令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组织、组织多人等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