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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利用网络游戏充值漏洞牟利3万元,两玩家获刑!

2026-04-15

【基本案情】
谢某是一名资深游戏玩家,在一次游戏币充值的时候,意外发现了一款游戏的漏洞:向主账号充值时,利用第三方软件登录其余的子账号,在线的其余子账号就能同时获得主账号相同金额的游戏币。可谢某非但没有通过官方渠道反映问题,反而觉得找到了“商机”,当即联系到了经常组队的游戏玩家杨某,打算利用这个漏洞薅游戏公司“羊毛”。

为了扩大牟利范围,两人先后测试了该游戏公司旗下多款游戏项目,最终发现有两款游戏均存在同样的充值漏洞。随后两人利用漏洞累计充值51笔,实际充值仅2万余元,却非法获取了价值高达16万余元的游戏币。得手后,两人通过游戏内的公共服务区域喊话,低价出售游戏币,吸引大量其他玩家购买,获利3万余元。

随后,游戏公司在整理账目时发现存在严重异常,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锁定目标,很快将两人抓获归案。

【法官说法】


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游戏币本身属于游戏公司的一种数据,被告人谢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主观上具有故意非法占有目的,也有非法所得,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考虑到两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动向游戏公司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赔偿损失,双方达成谅解。最终,判决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年修正)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 号)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 “计算机信息系统” 和 “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来源:天津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