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6-04-20
近期,山西某地、江苏某地等地接连侦破多起车险骗保案件,汽修店伙同车主虚构事故、虚增损失、骗取理赔款,不仅严重侵害保险公司财产权益,更扰乱金融保险秩序,涉案人员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2026年间,山西某地警方侦破一起特大车险骗保案。
该案核心人员翟某系汽车修理厂老板,其以“免费修车、代办保险、现金返利”为诱饵,拉拢大量车主合作。同时勾结汽修员工、二手车从业者及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形成“拉客引流——伪造事故——现场查勘——虚制定损——审核放行——快速理赔——违规维修”的全链条骗保团伙。
为规避监管,该团伙专挑小剐蹭、无争议事故,将单起理赔金额控制在1万元以内,利用车险快速理赔流程实施诈骗。5年间累计伪造300余起虚假交通事故,通过虚增维修项目、夸大配件损失、伪造维修发票等方式,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数百万元。
警方依托理赔大数据分析,锁定“人员重复交叉、小额赔付集中、维修发票来源单一、受损部位集中于保险杠/大灯等高价值易伪造配件”等关键线索,最终固定犯罪证据,将翟某、郭某等多名涉案人员抓获。
翟某、郭某等多名涉案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保险事故、伪造理赔材料,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目前案件已移送法院审理,涉案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案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从法律层面看,汽修机构推出的“免费修车”“现金返现”“维修补贴”等噱头,并非真实的优惠福利,而是精心设计的保险诈骗圈套,其核心逻辑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保险公司理赔款”。
具体而言,汽修机构通过诱导车主配合,实施虚构保险事故、虚增维修项目、夸大损失程度、伪造维修发票及事故现场等行为,本质上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典型的刑事犯罪行为。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保险诈骗的核心在于“骗取保险金”,无论赃款如何分配——是汽修机构独吞、与车主分成,还是以“免费修车”的形式变相让车主获利,都不影响行为的犯罪定性。
实践中,部分车主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我没有直接拿保险公司的钱,只是免费修了车,不算违法”,这种想法完全错误。“免费修车”的费用,本质上就是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车主接受这种“免费服务”,等同于间接分得骗保赃款,其行为已经介入保险诈骗的整个链条,属于共同犯罪的参与方。
车主参与骗保,无论获利多少,均可能构成共犯。
车主明知汽修机构要通过虚构事故、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险金,仍主动配合提供车辆、证件(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甚至参与伪造事故现场、签署虚假理赔材料。这种情况下,车主与汽修机构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且属于积极参与的主犯或从犯,需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承担相应责任。如江苏某地案中的车主曾某,明知张某要通过伪造追尾事故骗保,仍配合驾车碰撞、提供相关证件,最终被认定为共犯,受到刑事处罚。
如果车主虽未主动提议骗保,但在汽修机构以“免费修车”“现金返现”为诱饵时,明知对方可能存在骗保行为,仍放任其使用自己的车辆、证件办理理赔,未明确拒绝,这种情况下,车主的“默许配合”属于“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同样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只是在量刑时会结合其主观恶性、参与程度,酌情从轻处罚,但不会免除刑事责任。
此外,即便车主未实际分得现金赃款,仅获得“免费修车”的利益,也不影响犯罪认定。因为“免费修车”并非无偿服务,而是汽修机构将骗保所得的一部分,以服务形式分配给车主,本质上仍是骗保赃款的变相流转,车主的获利行为与骗保犯罪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需要注意的是,山西某地案中,团伙将单起理赔金额控制在1万元以内,试图规避立案标准,但因其“多次诈骗、累计数额巨大”,仍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严查处——这也意味着,“小额多次”骗保并非“安全边界”,累计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汽修机构、车主勾结,虚构理赔材料、违规审核放行,帮助骗取保险金的,其行为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和职务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量刑时会从重处罚。山西某地案中,涉案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属于此类情形,将面临双重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