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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2025年7月,在某城区非机动车道路段,被告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因未遵守道路通行规则、未尽到安全驾驶注意义务,与同向行驶的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直接碰撞,本次事故导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检查、治疗,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同时因伤情需要休养无法正常参与工作,产生了持续性的收入损失。
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取证,依据交通法律法规及事故现场事实,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被告宋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在事故中无任何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处理完毕后,原告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就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多次与被告宋某协商赔偿事宜,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核心损失项目,但双方就赔偿金额、赔偿项目范围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商陷入僵局。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在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宋某列为被告,诉求法院判令宋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全部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被告宋某针对张某的误工费诉求提出明确抗辩,其核心观点为:张某事发时年仅17周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尚未年满18周岁成年,不具备法定劳动能力,不存在合法误工损失,因此误工费项目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某该项诉讼请求。
至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清晰聚焦: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无法从事合法劳动产生收入损失,其误工费诉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能否得到司法支持。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辩论意见,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作出公正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7周岁,虽未满18周岁尚未成年,但已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年龄标准;同时,张某在庭审中提交了完整的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误工证明、劳动合同等核心证据,上述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实张某在事故发生前已在合法用人单位从事与其年龄、体力、智力相适应的工作,拥有稳定、合法的劳动收入,且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治疗、休养,确实无法正常到岗工作,直接导致其劳动收入中断,产生了明确的实际误工损失。
针对被告宋某提出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误工费不应支持”的抗辩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法院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为16周岁,而非18周岁,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依法享有合法劳动主体资格,其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误工费赔偿的核心是填补受害人实际收入减少的财产损失,而非单纯以是否成年作为判断标准。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全面支持原告张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合理损失诉求,判令被告宋某作为事故全部责任方,限期向张某支付相应赔偿款项,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与人身损害求偿权。
严格区分成年年龄与法定劳动年龄,是认定未成年人劳动主体资格的前提。实践中,绝大多数人混淆了“18周岁成年”与“劳动资格年龄”两个不同法律概念,错误认为只有年满18周岁才具备劳动能力、才能获取合法劳动报酬,这是对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根本性误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法律严格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而对于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法律不仅不禁止其从事合法劳动,反而专门出台专项规定予以特殊保护,明确界定该群体属于合法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获取报酬权利,其劳动收入受法律严格保护。
本案中,张某已满17周岁,远超法定最低劳动年龄,完全具备合法劳动主体资格,其从事的劳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从事高危及禁忌劳动,就属于合法劳动范畴,相应收入自然属于合法财产。
误工费赔偿的核心是“实际收入损失”,而非年龄单一标准。从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本意来看,误工费的设置目的是填补受害人因伤无法工作导致的合法收入减少,属于财产损失赔偿,核心在于“损失是否实际发生”,而非受害人是否成年。
结合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误工费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两个关键前提:一是受害人具备合法劳动主体资格,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收入减少的事实。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只要满足“年满16周岁、从事合法劳动、有固定收入且因伤收入减少”这三个条件,其误工费诉求就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中,张某提交的工资流水、收入证明等客观证据,直接印证了其收入的真实性与损失的客观性,并非凭空主张损失,完全符合误工费的法定构成要件。
未成年工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误工求偿权相互衔接,法律依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便部分未成年人并非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通过课余时间、假期从事合法劳动获取的收入,依然属于合法财产,因侵权行为导致该财产受损,侵权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方不能以受害人未成年为由,逃避自身的侵权赔偿责任,否则既违背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核心宗旨。
律师在此提醒,未成年人主张误工费赔偿,相较于成年人,证据要求更为严格,必须提交完整、客观、合法的证据链,避免仅凭口头陈述主张权利。实务中,部分未成年人因从事兼职、短期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收入以现金形式发放,导致无法举证收入损失,最终诉求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未成年工在参与劳动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保留工资流水、考勤记录、误工证明等材料,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可快速形成有效证据,保障自身维权顺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