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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温柔陷阱下的连环骗局——山西某地婚恋诈骗案警示

2026-05-08

婚恋本应是情感真挚交付、信任双向奔赴的美好联结,却成为部分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温情外衣”。

近年来,接触型婚恋诈骗案件频发,犯罪分子以“深情”为幌子、用“真爱”作伪装,精准利用他人情感需求与信任心理,虚构身份背景、编造各类借口骗取财物,不仅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更带来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
近日《法治日报》报道的“山西某地史某某案”便是此类犯罪的典型缩影。据悉,犯罪嫌疑人史某某长达七年时间里,持续虚构“年轻富豪”“成功人士”身份,同时与多名女性建立恋爱关系,以工程周转、疏通关系等多种名义骗取钱财,涉案金额超400万元,甚至诱导被害人背负巨额债务,其作案周期之长、诈骗手段之隐蔽、涉案金额之巨大,均凸显了接触型婚恋诈骗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2026年4月,山西省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被害人陈女士报警,称其被一名叫史某某的男子诈骗180余万元,且被刷取信用卡、诱导贷款购车,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2024年,陈女士通过社交渠道结识史某某,对方主动以“认识省市领导、能帮忙调动工作”为由接近,凭借成熟谈吐与“成功人士”人设,迅速获取陈女士信任,二人很快发展为情侣关系。

恋爱期间,史某某持续虚构承建工程项目、疏通关系等事由,先后多次向陈女士索要钱财,累计骗取180万元;同时私自刷取陈女士两张信用卡,透支金额达14万余元;更以陈女士名义办理贷款,购买豪华汽车供自己长期使用。

2025年8月,陈女士偶然发现史某某早在2025年7月便已与他人登记结婚,此时才察觉被骗。此后陈女士多次向史某某追讨钱款,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2026年4月,史某某彻底失联,陈女士无奈选择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立案侦查,于2026年4月5日在某区某小区将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抓获。经深入调查,一桩跨度长达七年的连环婚恋诈骗案真相大白:

犯罪嫌疑人史某某,男,36岁,某区本地人。自2019年至2026年4月,其长期通过游戏软件、挪车电话、社交软件及社交群等多种渠道,广泛结识单身女性;交往中统一虚构“房地产开发商”“工厂老板”“工程承包商”等身份,包装成“年轻有为的富豪”,隐瞒自身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已婚的真实情况,先后与多名女性建立线下恋爱关系。

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史某某编造“工程周转资金不足”“工地工人受伤需救治”“家属重病做手术”“疏通关系办理入学/工作”等各类虚假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现已查明:

骗取小张(化名)40余万元;

骗取小兰(化名)125万元;

骗取小娟(化名)42万元;

骗取陈女士190余万元。

此外,史某某还多次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盗刷信用卡,导致多名被害人背负巨额债务,涉案总金额累计超过400万元。所骗钱款均被其用于个人高消费、租赁豪车、日常挥霍,无任何实际经营或正当支出。

目前,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山西省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审查起诉阶段,尚未进入法院审判程序。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史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四大构成要件。

史某某从结识被害人之初,便虚构身份、隐瞒真相,全程无真实恋爱意愿与还款意图,所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无任何归还行为,主观上具有直接的非法占有故意。

虚构“认识领导、从事房地产开发、承揽大型工程”等虚假身份;隐瞒“已婚、无固定职业、无还款能力”的真实情况,通过“深情”伪装获取被害人信任,进而实施索财行为。

陈女士等被害人正是基于史某某虚构的“成功人士”人设与虚假理由,陷入“对方有实力、会还款”的错误认识,才自愿交付钱款、同意刷取信用卡、办理贷款,财产处分行为与欺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史某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四名被害人累计损失超400万元,多名被害人背负债务,严重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

司法实践中,部分犯罪分子试图以“双方是恋爱关系,钱款是赠与或借款”为由规避法律责任,但婚恋关系绝非诈骗罪的“挡箭牌”。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核心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实施欺骗行为,而非是否存在恋爱关系。

正常恋爱中的赠与或借款,基于真实情感与信任,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赠与无欺诈故意、借款有还款意愿。

本案中,史某某的“恋爱”完全是诈骗手段,从身份到理由全程造假,无任何真实情感,本质是利用恋爱外衣实施的诈骗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他作案周期长达7年,持续实施诈骗,主观恶性深;同时诈骗4名被害人,社会影响恶劣;诱导被害人办理贷款、盗刷信用卡,导致被害人背负巨额债务,危害后果严重;案发后失联、拒不还款,无任何退赃退赔行为,未弥补被害人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本案涉案金额超400万元,是“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8倍,量刑基础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姜某(女)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自2020年起,通过社交软件结识7名男性被害人,虚构单身、家境优越、经营企业等身份,以婚恋为名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交往中,编造“公司周转”“家人生病”“购房首付”等理由,累计骗取7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60余万元,所骗钱款全部用于偿还赌债及个人挥霍。2025年,被害人察觉被骗后陆续报警,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案例二:

被告人杨某(男)因赌博负债,2023年起通过相亲网站结识3名女性被害人,虚构“建筑工程老板”身份,隐瞒赌博欠债、无稳定收入的真相,与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交往中,以“工人发工资”“工程保证金”“疏通关系”等理由,先后骗取3名被害人共计39万元,得手后用于赌博及个人挥霍,事后出具借条试图掩盖诈骗事实。2024年,被害人联合报警,杨某被抓获归案。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编造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查明其涉嫌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案例三:

被告人冯某(女)自2019年起,伙同亲属以“相亲结婚”为名,隐瞒已婚事实,先后与12名农村单身男性交往、举办婚礼,以“彩礼”“三金”“购房款”等名义累计骗取财物488万元。期间,冯某多次在重婚状态下持续行骗,收取钱款后迅速失联,部分被害人直至婚礼结束后才发现被骗。2024年,公安机关经侦查将冯某抓获。

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认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同时有配偶而重婚,构成重婚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