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法治热点:暧昧聊天构成婚姻过错的司法认定——以厦门“宝贝晚安”离婚案为例

2026-05-11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框架下,法律未直接定义“出轨”,而是通过“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重婚”及“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界定婚姻过错。

2025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扩大过错认定范围,明确将“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纳入过错评价体系。

司法实践中,单纯“精神出轨”因难以量化极少被单独认定,但持续性、高频次、内容越界的暧昧聊天,可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被认定为“重大过错”并影响财产分割。

2023年厦门某区法院审理的“宝贝晚安”离婚纠纷案,正是电子数据证据认定婚姻过错的典型案例,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重要参考。
妻子(原告)与丈夫(被告)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初期感情尚可。2022年起,妻子发现丈夫与婚外异性陈某存在长期微信聊天往来,聊天记录显示:

持续多月每日发送“宝贝,晚安”“记得梦见我”等亲昵用语,高频次互动远超普通朋友界限;

丈夫多次向陈某倾诉“心里已经没有妻子,一点也不爱她,活得很累”,明确表达对婚姻的否定与对家庭的冷漠;

聊天中提及妻子带女儿送夜宵时,表现出明显反感与抗拒,弱化家庭责任意识。

妻子就此质问,丈夫辩称“系发给自己小号宣泄情绪”,庭审中进一步主张仅为正常朋友交往,否认违背忠实义务,拒绝离婚。妻子遂诉至厦门市某区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主张丈夫存在婚姻过错,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交微信原始聊天记录、部分聊天截图、双方沟通录音作为证据。

厦门市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与婚外异性的暧昧聊天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重大过错**。结合在案证据,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被告与婚外异性持续多月高频次亲密聊天,内容明显违背正常社交边界,结合其向妻子承认“酒后乱性”的陈述及对家庭生活的冷漠态度,足以认定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婚姻重大过错,且该过错直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完整、内容未篡改,能明确对应被告微信号,取证手段合法,符合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可作为定案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考虑被告过错程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分得55%,被告分得45%;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精神损害严重后果,驳回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京尹律师说法】

《民法典》时代婚姻过错的认定标准:暧昧≠过错,但越界聊天可构成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5类过错:(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细化“其他重大过错”,将“为婚外关系目的赠与财产、长期暧昧交往违背忠实义务”纳入过错范围,暧昧聊天可被评价为“其他重大过错”。

行为人故意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明知行为损害婚姻关系仍持续为之(如本案被告长期主动发送暧昧信息,无正当理由抗辩);

不限于同居、重婚,持续性、高频次、内容越界的暧昧聊天+辅助证据(如自认、特殊节日转账、亲密昵称)可认定为“实质性违背忠实义务”;单纯日常问候、普通社交聊天不构成过错;

过错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存在直接关联(如本案被告的冷漠态度与暧昧行为导致夫妻信任彻底崩塌)。

法院不单独认定“精神出轨”,因单纯情感依赖具有主观性、模糊性,无法量化举证。但暧昧聊天可成为重大过错证据链的核心环节:若聊天记录伴随“承认发生不正当关系、转账赠与、同居痕迹、对家庭长期冷漠”等证据,即可突破“精神层面”,被认定为实质过错。

本案核心价值在于明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婚姻过错证据的采信标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九十三条,需同时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必须提供原始载体(发送消息的手机),证明记录未被篡改、删除;仅提交截图易被对方以“PS伪造”抗辩,法院不予采信;建议通过公证固定证据(公证员监督备份、录像),增强证明力。

需证明微信号确为案件当事人使用,可通过:(1)聊天中自认身份;(2)微信绑定手机号实名;(3)朋友圈本人照片;(4)微信支付实名信息;(5)第三方调取账号注册信息。

取证手段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禁止私自侵入对方手机、安装窃听软件、胁迫获取密码等;非法获取的证据将被法院排除,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财产分割的倾斜,无过错方通常多分5%-20%共同财产,本案因过错情节严重,倾斜比例达10%(55% vs 45%);

无过错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需提交“精神抑郁、就医记录、家庭破裂影响”等证据;本案因证据不足未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权,若过错行为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如公开暧昧、带第三者接触子女),法院优先将抚养权判归无过错方,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或可承担刑事责任风险,暧昧聊天若升级为同居(持续稳定共同居住)或重婚(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那么,婚姻受害方的维权,律师建议,冷静取证、合法维权、避免误区。

首先是固定证据优先,保留微信原始聊天记录、录音、转账凭证、照片,及时公证;不删除对方记录、不转移财产、不暴力冲突,避免自身陷入过错。

然后精准举证,重点证明“主观恶意+客观越界行为+因果关系”,单一聊天记录证明力弱,需结合自认、家庭冷漠表现、特殊转账等形成证据链。

提起诉讼,一定要明确提出“过错认定+财产倾斜+损害赔偿”诉求,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及司法解释,最大化权益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施行)

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往来的主体之间形成和存储;(六)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