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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恶意“薅羊毛”行为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违法犯罪

2026-05-12

数字经济浪潮下,电子商务已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支柱,而“仅退款”“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则本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设计,却被部分不法分子滥用,演变为“恶意薅羊毛”的工具。

从河南榴莲商家为190元订单跨省千里维权,到杭州某街道因恶意退货频发遭电商集体拉黑,无辜居民被牵连,电商领域的恶意退款、退货乱象正冲击行业诚信底线,暴露买卖双方权益失衡、法律边界模糊、举证维权困难等多重痛点。

河南商家程某经营榴莲生鲜生意,2026年,一名买家下单购买价值190元的榴莲后,以“商品发霉变质”为由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并上传虚假霉变图片佐证。平台初期依据买家提交的图片,直接同意“仅退款”申请,程某未收到退货却损失货款。

为自证清白,程某发现买家提供的图片存在明显矛盾(一张为常温发霉状态、一张为冷冻带冰渣状态),且买家声称“取件后当场丢弃榴莲”的说法与物流轨迹、常理不符。为固定证据,程某两次驱车千里,往返河南与山东**,翻查垃圾桶找到买家丢弃的快递包装袋,结合发货全程录像、商品溯源信息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山东**某县公安机关经审查查明,买家袁某某虚构榴莲发霉事实,伪造证据申请仅退款,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明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构成诈骗(治安违法)。最终,公安机关对袁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赔偿商家维权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杭州某街道是直播电商从业者集中区域,部分从业者利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频繁实施“直播穿用后退货”“恶意批量下单退货”“虚假质量问题退款”等行为,导致该区域恶意退货率、仅退款申请率远超其他区域。

因长期遭受恶意退货损失,当地电商商家不堪其扰,自发联合采取“地域拉黑”措施,集体拒绝向某街道所有消费者发货,导致该区域无辜居民无法正常下单购物,合法消费权益受损,引发社会广泛争议。

截至目前,杭州某街道电商“地域拉黑”事件仍处于协商整改阶段。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明确指出商家“一刀切”式地域拉黑行为涉嫌违法,要求商家停止无差别拒售行为,通过精准识别恶意买家、完善证据留存等合法方式维权。部分商家已解除对无辜居民的发货限制,但如何精准区分恶意买家与正常消费者、平衡商家损失与消费者权益,仍未形成统一解决方案。
【京尹律师说法】

普通恶意退款、退货(金额较小、单次实施),本质属于民事欺诈行为。《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买家虚构质量问题、伪造证据申请仅退款,主观存在欺诈故意,客观导致商家财产损失,违背诚信原则,商家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撤销交易,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

当恶意退款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通常3000元以下),但行为性质恶劣(如多次实施、伪造证据、跨省恶意申请),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治安违法行为。本案中买家袁某某诈骗金额190元,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因主观恶意明显、伪造证据,被处以行政拘留,正是治安违法的典型处罚。

若恶意退款、退货累计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各地标准略有差异),或多次实施、针对多家商家作案、利用技术手段批量诈骗,则涉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例如江苏江阴市某男子恶意下单2700余次,诈骗900余家网店,最终获刑1年半,即为刑事追责典型案例。此外,职业“代退”“恶意打假”等黑灰产,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批量实施恶意退款,也可能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刑事犯罪。

商家因部分人恶意退货而无差别拉黑整条街道,属于典型的“连坐式”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涉嫌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无辜消费者未实施任何恶意行为,仅因地域被拒售,直接被剥夺了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公平交易权遭受侵害。

同时,《电子商务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商家“一刀切”拉黑行为,未区分恶意买家与正常消费者,违背公平原则,还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被平台限流、限制经营。

恶意退款纠纷中,商家举证难是核心痛点——买家利用AI伪造证据、小额高频作案、跨省维权成本高,导致商家“维权不如认栽”。破解举证难题,商家需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留证、事后维权”的全流程机制。

全程视频留证:生鲜、服饰等高纠纷品类,发货时采用“一镜到底”录像,完整记录拣货、质检、打包、贴单全过程,清晰展示商品初始状态与快递单号,直接对抗买家虚假证据。

一物一码溯源:高价值商品赋予唯一溯源码,绑定发货视频、商品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防止买家调包、伪造质量问题。

还可利用平台AI假图识别工具,对买家提交的疑似AI生成、PS修改的问题图片一键核验,识别造假痕迹,提升证据抗辩力。

遭遇恶意退款时,立即收集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物流轨迹、发货视频、商品溯源信息等,重点比对买家证据与发货记录的矛盾(如本案中榴莲“常温发霉”与“冷冻带冰渣”的图片矛盾);若买家声称“丢弃商品”,可核查物流签收时间、地点与买家陈述是否一致,必要时调取监控、翻查废弃物留存证据(如本案快递包装袋),形成闭环证据链。

证据完整时优先向平台申诉,提交证据链,主张买家滥用权利,请求驳回退款申请、追究买家责任。证据证明买家涉嫌诈骗(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非法占有),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小额案件可主张治安处罚,累计金额达标可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电商平台“重买家、轻商家”的规则设计(如“仅退款”一键通过、商家举证门槛高、维权流程繁琐),是恶意“薅羊毛”乱象滋生的重要原因。平衡买卖双方权益,需明确平台监管责任、规则优化责任、技术保障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