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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一被告发帖“含沙射影”贬损他人,并设置抽奖引导扩散,被认定侵犯名誉权

2026-05-15

在网络社交生态中,“含沙射影”式发帖、以字母缩写或“某某”代指他人,再叠加抽奖转发引导扩散,已成为部分用户规避责任的“擦边”手段。不少人误以为“不点名”就无需担责,“抽奖互动”纯属正常交流,却不知这种行为早已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明确了“不点名并非不指向”的司法裁判规则,认定网络用户以“影射式发帖+不限圈抽奖”方式贬损他人构成名誉权侵权,为网络言论自由划定了清晰边界,也为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提供了典型指引。

演员甲某某为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其实名认证微博拥有大量关注者。网络用户A某系另一知名演员乙某某的粉丝,长期针对甲某某发布负面言论,是甲某某的“黑粉”。

A某通过个人微博多次发布涉及甲某某的内容:一是使用“甲X某劣迹艺人”“臭名昭著”等侮辱性表述;二是发布包含“诈骗素人钱财”“挑唆素人吃药”等虚假信息的图片;三是设置“不限圈抽奖”活动,以“转发过5000加码”“凭维权证据参与抽奖”“奖池超10万”为条件,鼓励网友转发、评论相关负面内容,且不限制参与范围,导致言论短时间内大量扩散,引发广泛负面评价。

甲某某认为A某的言论捏造事实、贬损人格,严重侵害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合理开支。A某抗辩称,涉案言论未明确点名甲某某,属于正常话题讨论与舆论监督,未超出合理范畴,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A某发布的言论虽未使用甲某某完整姓名,但结合话题标签、人物关联信息,足以让公众明确指向甲某某;其发布的虚假信息无任何证据佐证,且使用侮辱性语言,已超出理性评价限度;“不限圈抽奖”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扩大侵权言论传播范围,加重侵权后果。据此,一审法院认定A某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其向甲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甲某某维权合理开支。

A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京尹律师说法】

法院认定言论是否指向特定主体,不看是否完整署名,而以“一般公众认知”为核心,综合四方面判断。

一是特定关联性,言论依附于具体事件、人物背景,而非泛化表达;二是身份识别要素,包含职业、作品、关联事件等可识别信息,能与特定人形成对应;三是识别程度,无需唯一排他,只需一定范围内受众可明确对应;四是公众认知逻辑,熟悉背景的受众能自然将言论与特定主体关联,即构成实际指向。

本案中,“甲X某”的表述结合话题标签、粉丝群体背景,已足以让公众锁定甲某某,满足指向性要求。

公众人物因社会关注度高,对合理舆论监督负有更高容忍义务,但该义务并非无限。法律保护的是基于事实、出于公共利益、理性克制的评论,而非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恶意扩散的人身攻击。

本案中,A某的言论无事实依据,使用“劣迹艺人”等侮辱性词汇,已超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范畴,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不限圈抽奖”以奖品为诱饵,以转发、评论、带话题为条件,无参与门槛限制,本质是通过利益激励,动员不特定用户扩散负面信息。与普通言论传播不同,该方式借助用户裂变,实现信息短时间、多节点、大范围扩散,主观上具有扩大负面影响的故意,客观上显著加重侵权后果。

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不仅在于“言论内容是否合法”,更在于“传播方式是否合理”。行为人不仅要对捏造事实、侮辱诽谤的言论内容担责,也要对恶意引导扩散、扩大损害后果的传播行为担责。本案中,A某设置抽奖活动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侵权加重情节,需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A某使用侮辱性词汇、发布虚假信息,符合“侮辱+诽谤”的行为特征;如前所述,通过“代称+关联信息”可锁定甲某某,满足特定指向要求;通过微博发布并经抽奖引导转发,已被不特定公众知悉;虚假信息与侮辱言论足以让公众对甲某某的品德、声望产生负面认知,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