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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这一起婚恋诈骗案,再次为高额彩礼敲响警钟

2026-05-27

本文案例源自2026年5月21日《法治时报》、《法制日报》官方通报的海南某地婚恋诈骗典型案件。

现实中,大量民众将“领证结婚、收取彩礼后失联”的行为简单归为普通婚姻纠纷、彩礼纠纷,导致维权无门、追责无果。

本案中行为人隐瞒婚恋状态、虚假结婚、骗取高额彩礼并肆意挥霍的行为,清晰划分了民事彩礼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的边界,极具司法参考价值。
海南某地一男子通过相亲介绍渠道结识涉案女子,双方洽谈婚恋后,依照民间习俗推进婚事,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但经查实,该女子自始至终存在重大隐瞒行为,在与受害人交往、登记结婚的全部过程中,长期与自身原有男友保持稳定婚恋关系,根本不具备与受害人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其接洽相亲、同意登记结婚均为假借婚姻名义,蓄意骗取受害人彩礼钱款。

在婚恋相处及成婚过程中,受害男子按照当地婚嫁习俗,先后向涉案女子支付彩礼共计22万元,同时为本次相亲婚配额外支出中介费用六七万元,前后累计投入近30万元,倾尽积蓄筹备婚姻、组建家庭。

在完成结婚登记、收取高额彩礼后,该女子态度骤变,不仅拒绝与受害人共同生活,还私自丢弃结婚证,拉黑受害人全部联系方式,彻底断绝往来。22万元巨额彩礼被其肆意挥霍,案发时仅剩余2万余元。

警方经缜密侦查,跨市县将该女子抓捕归案。面对完整证据链条,该女子仍提出荒唐辩解,声称丢弃结婚证即等同于解除婚姻,片面认为“领证不等于实质结婚”,企图规避自身法律责任,仅在警方讯问环节临时忏悔并承诺归还剩余钱款。

截至本文刊发,本案处于刑事侦查终结、拟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涉案女子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南某地警方依法抓捕归案。

结合刑事司法标准,本案诈骗金额22万元,已远超诈骗罪“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若经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定罪,该女子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同时,受害人可通过刑事追赃、刑事附带民事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索全部彩礼及中介费等经济损失,全方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京尹律师说法】

本案绝非普通彩礼纠纷,已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从主观层面来看,涉案女子自始无真实婚恋意愿。其在已有固定男友的前提下,隐瞒关键婚恋事实,通过相亲渠道与他人接触、主动配合登记结婚,整套行为的核心目的并非组建家庭,而是骗取高额彩礼。在得款后,其立刻拉黑失联、拒不共同生活、肆意挥霍彩礼,无任何维系婚姻、履行夫妻义务的行为,足以印证其自始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这也是认定诈骗的核心关键。普通彩礼纠纷中,双方是真实婚恋,仅因感情不和、家庭矛盾等合理原因悔婚、离婚,无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从客观层面来看,女子实施了完整的欺诈行为。其刻意隐瞒自身已有婚恋对象的真实情况,向受害人虚构“单身、愿意结婚、共同过日子”的虚假事实,让受害人陷入错误认知,基于结婚的真实意愿,主动支付22万元高额彩礼、支付中介费用,最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其欺诈行为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唯一的法律因果关系,完全契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从涉案金额来看,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即属于“数额巨大”,本案涉案彩礼22万元,远超入罪及加重量刑标准,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中嫌疑人提出的“丢弃结婚证、领证不等于实质结婚”,是很多婚恋诈骗行为人妄图脱罪的常见借口,从法律层面完全站不住脚。我在此明确说明:婚姻的法律效力,源于登记行为,而非结婚证纸质证件。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完成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时,婚姻关系即正式确立,该法律效力具备强制性、公示性。结婚证仅仅是婚姻关系的纸质凭证,销毁、丢弃证件的行为,不会产生任何解除婚姻、否定婚姻效力的法律效果。双方在法律层面依然属于合法夫妻,若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法定程序。嫌疑人以此为由推脱违法责任,纯属对法律的曲解,无法改变其假借婚姻诈骗财物的核心事实,更不能免除其刑事法律责任。

很多受害人存在误区:“已经领证结婚,是不是就不能要回彩礼?”结合本案事实,我可以明确答复:完全可以全额追回。

最高法关于彩礼纠纷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全额支持。本案中,行为人登记结婚的目的本就是诈骗彩礼,登记后即刻失联、从未与受害人共同生活、未履行任何夫妻义务,完全符合“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法定情形。

除此之外,受害人因本次虚假婚恋支出的六七万元相亲中介费,属于因嫌疑人的欺诈、诈骗行为直接导致的合理财产损失,不属于自愿支出费用。在刑事追赃退赔不足的情况下,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一并主张该部分损失赔偿,最大限度挽回自身经济损失。

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会问:“钱已经被花完了,还能认定诈骗吗?还能追回来吗?”明确解答:赃款的去向、是否剩余、是否挥霍殆尽,不影响诈骗罪的定罪,只影响最终的量刑与退赔情况。

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基于欺诈行为实际取得财物、受害人实际丧失财物控制权”。

本案中,22万元彩礼早已转入嫌疑人账户、由其实际支配,诈骗行为已经既遂。其后续肆意挥霍钱款、仅剩2万余元的行为,属于诈骗既遂后的处置行为,反而能够佐证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坚决性,无任何悔过、补救的主观态度,法院在量刑时可据此酌情从重处罚。同时,即便钱款被挥霍,司法机关依然会依法追缴剩余赃款,同时责令嫌疑人退赔全部不足部分,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然受法律全面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