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法治热点:公众号配图被诉侵权?“合法来源”可免责!

2026-05-28

新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已成为企业、机构对外宣传、品牌推广、内容传播的核心载体,配图使用是公众号内容创作的常规操作。

为规避图片侵权风险,绝大多数运营主体都会选择正规商用图库,付费购买图片商用授权,依规使用配图。

但实务中频发特殊争议:运营方已通过正规平台取得图片合法商用授权,正常用于公众号商业推广内容,却被第三方著作权人举报侵权、发起诉讼索赔,让合规使用的主体陷入无端纠纷与维权困境。
甲文化公司系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依法完成作品版权登记,持有作品底稿、数字版权证书、著作权登记证明等完整权属凭证,享有涉案图片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商用授权权利。

后甲公司发现,乙商贸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商业推广文章中,使用了该涉案图片,遂以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作品、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图文,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诉讼中,乙公司抗辩自身不构成侵权:其公众号所用涉案图片,系通过国内正规商用素材平台付费采购,平台公示所有素材均具备合法版权、可用于商业场景,乙公司已足额支付授权费用,取得平台出具的商用授权证书、采购订单、付费凭证,使用行为完全符合平台授权规则,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属于合法合规使用。

经查,涉案商用素材平台对外宣称拥有海量正版图片版权,可向用户提供商用授权服务。但本案中,该素材平台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甲公司的正式授权,属于平台单方虚假授权、授权链条断裂,系平台无权处分涉案作品,由此引发本次侵权争议。乙公司全程基于平台公示的正版授权资质付费使用,对平台无权授权的事实不知情、无过错。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全案事实、核对双方完整证据链后,作出最终裁判:

第一,确认甲文化公司为涉案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人,权属凭证完整、合法有效,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侵权诉讼。

第二,认定乙公司在公众号商业推文中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形式上落入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但乙公司通过正规商用素材平台付费获取图片及商用授权,已尽到普通商业主体合理的版权审查义务,主观上无侵权故意与过失。

第三,乙公司提交的采购订单、付费记录、平台商用授权证书、平台正版公示声明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合法来源证据链,合法来源抗辩依法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文化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判令乙公司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内涉案侵权图片,停止涉案使用行为。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京尹律师说法】

图片著作权侵权的归责核心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使用者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才需承担赔偿责任。商用图片授权纠纷存在两级法律关系:一是著作权人与素材平台的上游授权关系,二是素材平台与终端使用者的下游许可关系。

本案中,素材平台无上游合法授权,其对外授权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授权无法对抗原始著作权人,因此终端使用者需停止使用作品,消除侵权状态。但终端使用者基于正规平台公示资质、付费获取商用授权,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核心价值——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维护网络素材交易秩序。

合法来源抗辩并非当然成立,需同时满足三大要件:其一,使用者主观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用图片存在权属瑕疵;其二,使用者通过正规、公开、可溯源的合法渠道获取作品,而非私自下载、转载、盗图;其三,使用者能够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付费采购、授权许可、渠道正规的事实。

反之,若从无资质小众网站、免费素材平台获取图片,或无法提供授权凭证、付费记录,即便主张不知情,也会因未尽审查义务、举证不能,被认定存在过错,最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需要明确:合法来源抗辩仅免除赔偿责任,不免除停止侵权的义务,使用者仍需立即删除侵权图片,防止损失扩大。

公众号是否具备商业属性、是否实际产生直接商业获利,不影响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法律规制的是过错侵权行为,而非商用使用行为,只要终端使用者善意无过错,即便用于商业场景,也可免除赔偿责任。

京尹律师温馨提示:第一时间留存图片采购订单、付费凭证、商用授权证书、平台版权公示页面截图、图文发布记录,完整保留授权链条证据,杜绝证据灭失。立即删除公众号涉案图片及相关推文,主动消除侵权状态,避免被认定为恶意持续侵权,减少维权合理开支赔偿风险。针对举报或起诉,明确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提交完整证据链,主张自身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办结后,可依据与素材平台的服务协议,向存在虚假授权、无权处分的平台追责,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退还授权费用并赔偿维权成本。

公众号运营需摒弃“付费即绝对安全”的认知,优先选择资质齐全、口碑正规的主流商用图库;采购时务必索要可溯源的独家授权文书、版权兜底承诺,留存全部交易凭证;定期排查历史配图,及时清理权属存疑素材,从源头规避授权链条断裂引发的侵权纠纷。

【相关案例】


案例一、(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外人**公司授权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图像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该公司的“某某”品牌图片,且某某图像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某某图像公司发现,**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业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4张上述品牌图片。某某图像公司遂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为支持其诉请,某某图像公司提交了**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等证据,涉案图片上有“某某®”内容的水印。

某**业公司抗辩认为,涉案图片水印右上角为商标注册标记“®”,不是表明创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水印下方另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显示图片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不是某某图像公司或**公司。

某**业公司还就涉案图片权属问题通过电子邮件询问**公司,得到的答复是,涉案图片由摄影师投稿,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后向摄影师支付版税,但摄影师保留图片的著作权。某**业公司据此认为,因投稿人保留著作权,**公司、某某图像公司均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某某图像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某**业公司赔偿某某图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驳回某某图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再***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某图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等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无权处分行为导致相对人损失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