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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内外勾结侵占400余万元鸡蛋,构成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

2026-06-04

本案来源于某人民法院2026年5月29日刑事一审公开宣判案例,案件经由某县人民法院官方发布、法治类媒体转载披露,系典型企业员工与外部采购商内外串通、长期侵吞企业货品的职务侵占共同犯罪案件。



该案作案周期长达3年8个月,涉案鸡蛋总价值超400万元,六名被告人分赃数额差距悬殊,主犯非法获利近400万元,从犯最低获利仅11万余元,法院区分主从犯、结合认罪悔罪情节差异化量刑,对部分从犯适用缓刑,对涉农上市企业内部风控、员工廉洁管理、商事合作风险防控具备极强司法参考价值。

被告人吴某、金某、陈某、唐某四人系某地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库房保管员,任职于公司非种蛋库,负责鸡蛋入库登记、出库核验、台账统计,具备管控货品出库数量、修改出库数据的职务便利;姚某、王某系长期向某公司采购鸡蛋的合作商户(外部购货方)。

自2021年1月至2024年9月,姚某、王某主动勾结库房四名保管员形成作案团伙,事先商定分赃规则,利用吴某等人保管出库台账、管控鸡蛋出库的职务便利,以篡改鸡蛋出库件数、虚报提货数据、客户多提货、账面少记账的隐蔽作案方式,持续侵占某公司鸡蛋。

经司法审计,被侵占鸡蛋市场总价值超400万元;六名被告人非法获利区间11万余元至388万余元不等,姚某为最大获利方,四名保管员分赃金额依次递减。案发后案件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

某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六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结合全案涉案总额、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实际分赃数额、认罪认罚、退赃悔罪、人身危险性等量刑情节,作出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外部采购商、主要出资及销赃获利主犯):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吴某(库房主保管员、提供职务便利核心主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库房协助保管员、次要从犯):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唐某(库房协助保管员、次要从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被告人金某(库房协助保管员、次要从犯):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外部采购商、次要涉案商户):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京尹律师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勾结,利用企业人员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达标,以职务侵占罪共犯定罪处罚。

本案姚某、王某并非某公司在册员工,不具备职务侵占罪单独定罪的主体身份,但二人主动联络、利诱仓库保管员,依托吴某等人库房保管职务实施侵占,全部赃物变现、外销由外部采购商主导,主观上存在侵占企业财产的共同犯意,客观上分工配合完成侵占全流程,司法机关据此将全部六人均定性职务侵占罪,摒弃分开定罪思路,完全契合司法解释规定。

结合量刑标准,依据两高司法解释,职务侵占6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本案涉案总金额突破400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姚某作为外部采购商,是犯罪提议、策划、赃物处置、大额获利的发起方,主导整条黑色产业链;吴某手握库房出库、改单核心职权,是整个犯罪得以落地的关键,二人系共同犯罪中的实行主犯,依法按照全案400余万犯罪总额承担刑责,无缓刑适用空间,分别判处实刑四年九个月、三年六个月,量刑在数额巨大法定区间内合理降档。

三名库房辅助保管员仅配合修改台账、协助违规出货,未参与前期合谋与货物外销,分赃数额偏低;王某涉案参与度、获利金额远低于姚某,四人均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对三名保管员适用缓刑、王某判处短期实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适用缓刑。

陈某、唐某、金某三名保管员刑期均在三年以下,案发后大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日常无不良前科,法院综合研判再犯罪风险较低,因此依法适用缓刑;王某刑期仅九个月,因系外部合作商,商事合作领域再犯罪风险略高于内部员工,未适用缓刑,体现司法裁量精细化。

某牧业作为上市农牧企业,库房多岗位保管却长期无交叉对账、不定期盘点、出库双人复核制度,导致三年多数百万元货品流失未被察觉,是案发关键诱因。企业应当建立出库扫码留痕、月度实物盘点、采购商履约动态核查、岗位轮岗制度,从流程上杜绝单人篡改台账的作案空间。

企业对长期合作的采购商户建立资信、交易台账常态化审查,避免合作方通过利益输送拉拢内部员工,形成内外勾连的贪腐链条。常态化开展职务犯罪法治宣讲,明确保管员、库管、财务等关键岗位履职红线,破除“小额拿取、私下变通不算犯罪”的侥幸心理,从思想源头防范职务侵占。

【相关案例】

案例1:外地商户勾结仓库管理员侵占粮油案(参考判例)

基本案情:外地粮油采购商与粮油公司仓库主管串通,三年间以虚开入库、少记出库方式侵占粮油货品价值320余万元,外部商户主犯获刑三年十个月,三名仓库辅助人员认罪退赃后适用缓刑。

裁判要点:非本单位人员勾结内部职员侵占财物,统一以职务侵占共犯论处,依据分工、获利区分主从量刑,与本案裁判思路一致。

案例2:物业公司员工勾结租客侵占车位收益案(央广网刊载判例)

基本案情:物业项目经理联合外部租客私自出租小区闲置车位,侵占租金9万余元,二人自首、全额退赔被害单位损失,法院认定职务侵占罪,结合自首、退赃情节适用缓刑。

裁判要点:涉案数额属数额较大,具备法定从宽情节可从轻、缓刑,印证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是职务侵占案件从轻量刑核心要件。

案例3:建材供应商勾结项目库管侵占建材案(多地法院同类判例)

基本案情:建材供应商联络项目库管员,多领建材低价外销,涉案金额280余万元,外部供应商、核心库管判处实刑,协助记账辅助人员从犯缓刑。

裁判参考:商贸流通、农牧、建材仓储类企业是职务侵占高发领域,内外勾结是高频作案模式,企业可参考判例完善仓储内控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定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起点,按照贪污罪对应标准二倍、五倍执行,即数额较大≥6万元,数额巨大≥1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