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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2021年至2023年3月,被告人杨某在某省某市某战区医院候诊区,携带笔记本电脑、网线等设备私自接入医院内部局域网,借助专用程序突破系统防护侵入医院数据库,非法盗取系统存储的药品数据,随后将数据对外售卖,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45.8万元。经司法鉴定,在杨某涉案电子设备中提取非法窃取的药品数据共计32万余条。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该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案涉医院信息系统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防建设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直接决定本案是定性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第一款):本罪为行为犯,只要未经许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三类特定领域计算机系统即构罪,无需实际窃取数据、产生获利;立法设立本罪旨在对国防、政务、尖端科研关键信息系统实行最高等级法律保护,适用范围仅限系统功能、存储数据完全服务于国防战备、国家政务、尖端科研的专属系统。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285条第2款):本罪为结果犯,要求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述三类以外的普通计算机系统,或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存储数据,达到情节严重方入刑;若数额超标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升格量刑档次。
案涉战区医院属于军民两用医疗机构,并非仅面向现役军人的专属军事医院,对外常态化开展市场化诊疗、药品售卖等经营性医疗服务;涉案药品数据是医院面向全社会诊疗通用进销存、药房管理数据,不属于国防战备涉密信息、军队专属医疗保障数据,因此案涉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在《刑法》第285条第一款保护范畴,杨某不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一条规定:非法获取数据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违法所得达到前述标准5倍以上(即2.5万元以上)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对应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杨某非法获利45.8万元,远超2.5万元的入档红线,窃取药品数据32万余条,数据体量巨大,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基准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法院结合杨某坦白认罪、全额退赃的从宽情节,在法定区间内酌情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合法、裁量公允。
案例1:钟某窃取医院药品统方案(湖北巴东法院)
基本案情:被告人钟某系医院信息系统外包运维人员,利用运维权限私自下载医院药品统方数据出售给药企代理,累计获利3.3万余元,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裁判要点:依托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医院药品数据牟利,违法所得超5000元即入罪,获利数额较小、积极退赃可适用缓刑。
案例2:范某侵入医院内网盗卖药品数据案(山东济南历下法院)
基本案情:被告人携带黑客软件趁夜间无人潜入医院诊室,接驳内网线路侵入医疗数据库,多年持续窃取药品数据对外分销,全案违法所得近30万元,法院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实刑。
案例3:顾某某团伙跨院窃取医疗数据案(多地中院判例)
裁判要点:团伙化、跨区域盗取医疗数据形成产业链,量刑从严从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