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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解除强制医疗中“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审查认定

2026-06-08

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特殊的司法处置制度,其核心价值在于平衡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与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人权。该制度并非对行为人进行刑事惩戒,而是针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严重精神病患者,通过强制性医疗手段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预防危害社会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强制医疗具有相对性、阶段性特征,绝非终身拘束措施,一旦患者病情康复、人身危险性消除,便应当依法解除,避免过度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人民法院案例库显示,本案中,被强制医疗人梅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14年5月21日,梅某在其祖母王某英家中因琐事引发精神病复发,突发暴力行为,对祖母王某英实施拳打脚踢,造成王某英身体多处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人员赶赴现场处置,梅某拒不配合、抗拒抓捕,并造成两名民警受伤。

基于上述事实,某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某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2014年8月21日,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依法对梅某予以强制医疗。

经过多年专业系统治疗,梅某病情持续好转、状态趋于稳定。2021年1月11日,梅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向某人民法院正式申请解除对梅某的强制医疗措施。为保障案件公正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8日在某市强制医疗所召开公开听证会,梅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强制医疗所主治医生、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员均参与听证并发表意见。

经法院核查,梅某在强制医疗期间接受规范治疗后,意识清晰、仪态正常、定向完整,能够配合治疗与沟通,无幻觉、错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思维连贯、情绪平稳、情感反应正常,自知力基本恢复。

经强制医疗所专业诊断评估,梅某当时病情稳定,不具备人身危险性。同时,其家属已具备专业精神疾病监护能力,自愿承诺全面履行监护职责。此外,法院主动对接社区相关机构,落实后续监管帮扶机制。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强制医疗的适用与解除核心判断标准为被强制医疗人是否存在人身危险性、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本案中,梅某经过长期规范治疗,精神疾病症状完全得到控制,自知力基本恢复,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已无人身危险性。同时,其家属具备完善的监护能力且承诺履职,结合案件危害行为、治疗周期、康复状态、监护条件等综合因素,可认定梅某无需继续接受强制医疗。

据此,法院于2021年2月7日依法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依法解除对梅某的强制医疗措施。


【京尹律师说法】


强制医疗制度的设立初衷是医疗救治和风险防控,而非惩罚约束。当被强制医疗人精神康复、人身危险性消除,继续强制医疗便丧失了事实与法律依据,若持续限制其人身自由,将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本案明确了强制医疗解除的两大核心要件,二者缺一不可:一是医学层面,患者病情稳定、精神症状消失、自知力恢复,经专业评估无复发风险;二是法律与社会层面,无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且具备完善的监护、管控条件。

本案最核心的裁判价值,是确立了人身危险性的综合性司法审查标准。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存在“唯医学评估论”的误区,单纯依据医疗机构报告作出裁判。而本案法院明确,人身危险性判断是独立的司法评价行为,需多维审查、综合研判。

具体审查维度包括:一是既往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考量行为人过往暴力行为的危害性;二是患病程度与治疗康复情况,核实病情稳定性、复发概率;三是医疗机构的专业诊断评估意见,作为核心医学依据;四是家属监护能力与履职意愿,确认后续管控保障;五是检察机关、主治医生、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听证意见,确保程序公正、事实全面。

本案中法院依法召开解除强制医疗听证会,吸纳多方主体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强制医疗直接关乎公民人身自由,属于重大权益处置事项,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能够有效避免书面审理的片面性,全方位核实当事人康复状态、风险等级及监护条件,确保裁判结果客观公正,同时保障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落地。

【相关案例】

案例1:

徐某富罹患精神分裂症,受被害妄想支配持刀杀害门卫,经司法鉴定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案件审理中围绕是否具备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综合精神病类型、临床症状、病情恢复进度、家属监护意愿与照料能力综合评判。

判断被强制医疗人有无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不能仅凭医学诊断,需结合精神病种类、病情好转状态、家属看管及送医能力整体评价;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人身危险性评估。

案例2:

罗某因精神病暴力伤人被强制医疗,驻所检察官日常履职中发现其多年治疗后病情持续稳定、自知力恢复,随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强制医疗机构开展危险性评估;实地核查罗某家属经济、居住、陪护条件,确认监护人具备完备监护能力,检察院书面建议法院解除强制医疗,法院最终依法作出解除裁定。

案例3:

陈某1992年精神病发作致死亲生父亲,被公安收治强制医疗长达28年;驻所检察干警巡检发现其精神状态良好、妄想症状完全消失,协调解决管辖、家庭隔阂难题,协助家属申请解除,法院审理后裁定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无终身羁押属性,即便早年实施致死类严重暴力犯罪,病情痊愈、无现实危险性、家属可监护即可依法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六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

第六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