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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高考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京尹律师以案说法——以多起涉高考典型案件为视角

2026-06-09

高考是我国选拔人才的重要国家教育考试,关乎万千学子的人生走向,也承载着社会公平与教育正义。近年来,围绕高考出现的“考试作弊、志愿篡改、个人信息泄露、身份造假、招生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有发生,不仅破坏了正常的考试秩序与招生规则,侵害考生合法权益,更践踏了社会公平底线。此类案件既有普通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也有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刑事犯罪,法律追责链条完整、惩戒力度严厉。



现结合近几年查处的多起高发涉高考违法案件,综合梳理典型案情如下:

(一)高考作弊、替考类案件

组织高考作弊案:某地监考工作人员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高考期间拍摄理科试卷并向外传送,校外人员谢某等人组成答题团伙,在酒店内作答后将答案通过通讯设备传递至考场内多名考生手中。该团伙通过有偿组织作弊牟利,累计涉案金额30余万元,涉案考生、协助人员十余人。监考人员陈某同时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数罪并罚依法从重处罚;谢某等团伙成员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全体涉案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依法处以罚金。

考生个人作弊案:考生李某无视考场规则,规避安检将手机带入考场,开考后拍摄试卷发布至网络社交群组寻求场外答题帮助,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考生李某高考全部科目成绩被依法认定无效,作弊行为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库,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

有偿替考案:曹某、王某二人通过网络发布高考替考广告,面向社会招揽业务,约定高额报酬为他人顶替参加高考,多名考生及家长与其达成合意,案件被公安机关提前侦办查处。替考行为人曹某、王某以及主动找他人替考的考生,均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判处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二)高考考生信息泄露与电信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杜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入侵地方高考信息管理平台,非法窃取全省64万余条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报考院校、学费补助等敏感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出售给跨省电信诈骗团伙。诈骗分子利用精准获取的考生信息,以发放助学金、助学补贴、录取补助等名义,对高考考生及家长实施电信诈骗。其中考生徐某某被骗取学费9900元,因情绪激动、身心遭受巨大打击不幸猝死,引发恶劣社会影响。

信息窃取者杜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电信诈骗团伙主犯因诈骗数额巨大、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团伙成员根据参与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三)篡改高考志愿案件

在校生罗某利用班级群内公开的同学准考证号,结合猜解、尝试等方式获取多名同学高考志愿填报系统账号及密码,先后擅自篡改7名同班同学的高考第一志愿。多名被害人因志愿被恶意修改,错失心仪院校录取机会,学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事后多名考生及家长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

罗某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多名考生权益受损,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罗某需对受害考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学籍、户籍身份造假骗取高考资格案

部分中介人员勾结基层公安、教育系统公职人员,违规为14名考生伪造跨省户籍、学籍档案、就读证明等国家机关证件,帮助考生规避高考报名政策限制、骗取高考报名及考试资格。此外,艺人仝某某为获取仅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院校招录资格,通过多方运作违规变更学籍信息,将往届生身份篡改伪装为应届生,违规参加高考并被录取,相关问题被曝光后引发全网关注。

14名造假考生高考报名资格、考试成绩全部作废;涉案中介人员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违规协助造假的公安、教育系统公职人员,因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被依法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仝某某高考成绩被宣告无效,所获毕业证书被依法撤销,15名涉案公职人员被依规依纪追责。

(五)高考试卷泄密案件

考生杨某明知高考试卷属于国家绝密级资料,趁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深夜潜入当地教育局办公区域,窃取尚未启封的高考试卷,企图依靠提前获取试题取得高分,其行为很快被发现,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杨某窃取绝密级高考试卷,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六)高考招生诈骗案件

行为人杨某对外虚构人脉关系,谎称拥有“内部渠道”,可以花钱操作改分、破格录取、补录名校等,先后欺骗19名考生家长,累计骗取钱财共计165万元,家长发现被骗后集体报警。

行为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名家长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京尹律师说法】

高考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是此类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前提。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普通校内测验、行业考核与国家教育考试法律后果截然不同。针对高考实施的作弊、组织作弊、替考、传递试题答案等行为,不再仅仅是简单的违纪行为,而是直接落入刑事犯罪的规制范围。

考生本人作弊,未借助组织团伙、仅个人携带通讯设备、夹带资料等行为,首先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即成绩作废、记入诚信档案、限制报考,该惩戒会伴随考生个人档案,对后续升学、就业、公职报考均产生长期负面影响。

组织他人作弊、为作弊提供设备、传递试题答案,无论是否为考场工作人员,只要实施组织、策划、分工协助等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本案中监考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泄露试卷,同时触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两罪并存依法数罪并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公职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行为的从重打击态度。

替考行为实行“双方同罪”原则,顶替考试的人员、花钱雇人替考的考生及家属,均构成代替考试罪,不存在“一方免责”的情形,即便未实际进入考场完成考试,只要双方达成合意、着手准备,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高考报名信息、学籍信息属于公民高度敏感个人信息,受到《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的多重保护。行为人通过入侵平台、窃取、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出售考生信息,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息条数越多、获利金额越大、造成后果越严重,量刑越重。

本案中诈骗分子利用泄露的精准信息实施电信诈骗,区别于普通电信诈骗。诈骗行为人利用考生及家长升学心切、防备心弱的心理行骗,一旦造成被害人伤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属于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量刑会大幅升格。同时提醒考生及家长,切勿随意向陌生人透露准考证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家庭情况等信息,陌生来电、短信、链接涉及“助学金、内部录取、退费补贴”等内容,一律不要相信,第一时间核实或报警。

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属于法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承载着考生升学的重大合法权益。行为人破解账号密码、擅自登录系统篡改他人志愿,并非简单的同学矛盾、恶作剧,从刑事层面,该行为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多名考生重大利益损失,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需承担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从民事层面,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志愿被篡改的考生有权要求行为人赔礼道歉、赔偿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此也提醒广大考生,务必妥善保管志愿填报账号、密码,不要随意告知他人,定期修改密码,关闭陌生设备登录权限,从源头防范志愿被篡改风险。

户籍、学籍、就读证明均属于国家机关依法制作的正式证件、档案材料,伪造、变造、买卖此类材料,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部分家长为追求升学捷径,轻信中介“异地高考、改学籍”等谎言,协助子女造假,不仅会直接取消考生高考资格、过往成绩全部作废,考生终身留有诚信污点,参与造假的家长、中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公安、教育系统等公职人员,违规审批、更改学籍户籍、出具虚假证明,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为个人谋利、突破政策底线,除刑事追责外,还会受到政务处分、开除公职等处理,形成“个人、中介、公职人员”全链条追责格局。

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启用前的高考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均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盗窃、抢夺、窃取、故意泄露高考试卷,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该罪名量刑起点高,一旦涉案,会面临长期有期徒刑,不存在从轻免责空间。社会公众尤其是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

每年高考前后,都是招生诈骗的高发期。我国高考录取全程实行阳光招生,所有录取流程、分数线、录取名单全部公开公示,不存在所谓“内部指标、花钱补录、暗箱操作”。行为人以此为由收取钱财,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提醒各位家长与考生:凡是声称可以花钱操作改分、破格录取、补录名校、低分上本科的,一律是诈骗。一旦受骗,不仅财产受损,还会耽误正常升学,发现被骗请立即固定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