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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评析:使用高科技手段非法狩猎,无人机也成了作案工具,法院这样判!

2026-06-12

随着无人机技术普及,部分不法分子将改装无人机变为“空中猎杀工具”,以红外热成像、高空投箭等方式非法狩猎,形成隐蔽性强、杀伤力大、跨区域作案的新型生态犯罪。2026年“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对无人机“空中猎杀”野生动物行为依法严惩,彰显“生态红线不可逾越”的司法立场。
2025年3月,某省某县男子程某某为非法狩猎,网购无人机、红外热成像设备、特制金属箭、捕兽网等物品,私自改装无人机为狩猎工具。其作案模式为:夜间操控改装无人机飞入禁猎区山林,通过红外热成像锁定野生动物后,空投金属箭射杀或释放捕兽网捕猎。

经查明,程某某累计猎捕环颈雉、华南兔、斑嘴鸭等21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其使用的捕兽网属法律禁用的粘网类诱捕工具。案发后,程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金。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改装无人机、禁用捕兽网等工具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综合考量其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悔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作案工具无人机、红外热成像设备、金属箭、捕兽网等依法予以没收。

【京尹律师说法】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狩猎罪,可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从犯罪构成来看,该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与区域生态平衡,大量猎捕“三有”保护动物,直接破坏当地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稳定。

客观层面,本案存在双重违法情形,某湖周边区域属于法定禁猎区,行为人在禁猎范围内实施狩猎行为,同时将民用无人机改装,搭配红外热成像、高空投箭装置开展狩猎,结合禁用捕兽网实施捕猎,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新型、高科技狩猎方法。

案件主体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符合本罪主体要件,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狩猎故意,主动购置设备、改装工具、策划夜间狩猎行为,具备完整的犯罪主观要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二十只以上“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可认定为非法狩猎罪中的“情节严重”。

本案中行为人猎捕野生动物数量达二十一只,已然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之采用隐蔽性极强的高科技手段作案,规避传统巡查监管,社会危害性显著高于普通狩猎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相较于传统狩猎方式,无人机改装狩猎的社会危害性与生态破坏性更为突出。此类作案依托夜间红外热成像探测与高空飞行作业,能够有效规避地面巡查监管,隐蔽性极强,监管查处难度大,属于典型的新型隐形生态犯罪。

改装无人机空投的金属箭穿透力强、杀伤力大,搭配无差别覆盖的捕兽网,不仅会精准猎杀目标野生动物,还容易造成各类野生动物误伤、误捕,无差别破坏区域生物链,单次作业即可跨区域捕猎,短期内对局部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打击。

同时,该类作业存在极大公共安全隐患,夜间红外设备无法精准区分人与动物,极易误伤山林巡护人员、周边村民,改装无人机坠落、金属箭高空坠落误射等情况,均会对周边群众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本案量刑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环境犯罪“惩罚与修复并重”的司法原则。行为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构成坦白,同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金,积极弥补自身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有效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与生态损失。

依据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在定罪追责的基础上,结合缓刑适用条件作出宽缓处理,既依法惩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通过生态修复赔偿实现了受损环境的救济修复,兼顾了司法惩戒与生态保护双重价值。

在非法狩猎相关案件中,行为方式的升级会直接导致罪名与量刑升级。若行为人狩猎过程中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无论捕猎数量多少,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行为人在狩猎过程中非法持有、使用火药枪、气枪等管制枪支弹药,还会单独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需与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此外,对于专门销售改装狩猎无人机、改装配件,或是向他人传授无人机狩猎方法、作案技巧的行为,可依法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追究全链条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实现对新型生态犯罪的全流程、全维度打击。


【相关案例】

案例一、

某地某二人改装无人机夜间流窜狩猎,捕获小麂、果子狸等12只“三有”动物,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追缴违法所得。法院明确:无人机改装狩猎一律认定为禁用方法,跨区域作案从重处罚。

案例二、

毛某用无人机搜寻,陈某持枪射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及华南兔,二人分别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获刑,连带赔偿生态损失5080元。

案例三、

田某销售改装无人机并传授狩猎方法,陈某等三人用无人机“坠箭”猎捕小麂,四人分获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8个月,连带赔偿生态损失1.44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本案明确销售、改装、使用全链条追责。

案例四、

吴某某改装无人机狩猎,被判拘役三个月;检察机关联合多部门出台规定,要求无人机实名登记、严禁改装狩猎,推动源头治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非法猎捕、杀害“三有”保护动物二十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六条: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