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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48名农民工讨薪执行案,胜诉难拿钱!——拆迁补偿款可抵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吗?

2026-06-15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治理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深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专项活动”中排查发现的涉农民工欠薪执行监督案件。48名农民工经诉讼胜诉后,因被执行人无常规可供执行财产陷入“胜诉难拿钱”的执行困境,案件一度终结本次执行。检察机关履职深挖财产线索,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未领取的拆迁补偿款,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法院恢复执行,最终成功扣划拆迁补偿款足额发放拖欠工资,打通农民工维权“最后一公里”。

农民工薪资是务工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司法实践中,大量欠薪案件虽判决劳动者胜诉,却因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或是财产形式较为特殊,导致生效裁判难以落地,“执行难”成为农民工讨薪的主要堵点。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常见财产,但其名下拆迁补偿款能否作为执行财产清偿欠薪,成为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2020年起,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招录吴某等48名农民工从事食品加工、包装、仓储等工作。2022年初开始,李某以经营困难为由长期拖欠工人工资,经多次协商仍拒不支付,后续更是隐匿行踪、关停部分生产线。截至2023年底,累计拖欠4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0余万元。


无奈之下,农民工在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下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劳务关系及欠薪事实。判决生效后,李某依旧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农民工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实地走访等方式,未查找到李某及其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常规可供执行财产,企业资产也已设立抵押,最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8名农民工陷入胜诉却无法回款的僵局。

2026年,当地检察院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筛查到本案线索,办案检察官经多方走访调查,查实李某名下有一笔尚未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围绕该笔专项资金能否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农民工工资,各方产生不同意见,案件迎来转机。

某区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令李某限期足额支付48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全部工资。

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常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经研讨明确拆迁补偿款可依法执行,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恢复执行并扣划涉案拆迁补偿款,同时为李某预留必要生活费用。

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恢复执行,2026年2月,60.65万元拆迁补偿款全部划入执行账户。法院制定分配方案,在检察机关全程监督下,于2026年3月将款项逐一发放至48名农民工手中,全部欠薪纠纷圆满解决。

【京尹律师说法】


拆迁补偿款虽由政府专项账户管理,带有一定民生保障属性,但并非法律规定的豁免执行财产。拆迁补偿款的本质,是公民个人因自有房屋被征收拆迁所获得的合法财产收益,所有权归属于被拆迁人李某。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执行的专属生活保障费用外,个人名下合法财产均可用于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部分观点认为拆迁款用于保障拆迁户居住、生活,不应强制执行。对此需区分边界: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必要的生活费用,而非纵容其利用拆迁款隐匿财产、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本案处理方式兼顾双方权益:执行拆迁补偿款时,依法为李某预留维持本人及家属基本生活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欠薪,既恪守人道主义底线,也不让恶意欠薪者规避法律责任。

本案中案件曾“终本执行”,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判决失效、无法继续维权。事实上,终结本次执行只是暂时性结案,不等于债务结清。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债权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检察机关也可依法开展执行监督,督促法院启动执行程序,这也是本案得以翻盘的关键。

农民工工资属于生存权范畴,在财产执行中具备优先保护的价值取向。面对恶意欠薪行为,司法、检察、行政机关联动深挖非常规财产线索(拆迁款、土地补偿、应收款项等),是破解涉农民工案件执行难的重要路径。

【相关案例】

案例1:

某农业公司拖欠李某忠等6名农民工工资,仲裁裁决后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强制执行时,未发现公司有银行存款、房产等常规财产;但查明公司有一笔征地补偿款待发放。

法院联动镇政府,确认该补偿款属于公司合法财产。多方协调后,优先从征地补偿款中全额兑付6名农民工工资31万余元,欠薪全部结清。

案例2:

冯某等24名工人起诉王某及某炊具公司讨薪,法院调解后仍不履行。执行中查无存款、房产;但发现公司厂房即将拆迁并获得补偿款。

法院向拆迁办送达扣留裁定,全程跟踪拆迁进度,成功扣划拆迁补偿款13.03万元,足额发放给24名工人,系列案全部执结。

案例3:

某服饰厂拖欠蔡某等36名劳动者工资40万余元,仲裁后仍不履行。法院查封设备仅值8万元;但获悉厂区已纳入城市更新拆迁范围,预计有补偿款。

法院联合人社局、街道办,提前锁定并截留拆迁补偿款,避免款项被转移;最终从拆迁款中全额发放40万余元欠薪,36名劳动者胜诉权益全部兑现。

案例4:

某能源公司拖欠111名农民工工资245万余元,人社局责令支付后仍拒不履行。法院强制执行时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本。

检察机关介入监督,查明股东未足额出资,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时深挖公司潜在资产及对外债权,最终全额执行到位245万余元,111名农民工全部领到欠薪。

案例5:

杨某某诉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判决周某某支付9万元劳务费。因周某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两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2025年)。

检察机关受理监督申请,跨省调查发现周某某在宁夏有固定工资收入及银行流水记录。法院据此恢复执行,对周某某司法拘留并促成调解,9万元劳务费全部执行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 修正)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