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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刻意伪造榴莲变质、车厘子发霉的虚假图片,申请“仅退款不退货”。法院:构成诈骗罪!

2026-06-16

电商平台“仅退款”规则本是平衡买卖双方权益、提升消费体验的售后机制,却被少数不法分子异化为“空手套白狼”的牟利工具。

近年来,恶意下单、伪造质量问题、申请仅退款后转卖商品的“职业羊毛党”层出不穷,不仅让电商商家蒙受经济损失、陷入维权困境,更严重破坏网络交易诚信体系与市场秩序。
2026年4月29日,某法院对谭某网购水果伪造变质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该案清晰划定了网络购物中恶意维权的刑事红线,明确了“虚构事实+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即构成刑事诈骗的裁判导向,对规范电商交易行为、震慑同类违法犯罪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期间,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盯上淘宝、抖音电商平台的“仅退款”售后规则,实施系列诈骗行为。

谭某在上述平台多次下单购买榴莲、车厘子等高档水果,累计下单100余笔。收到新鲜完好的水果后,其并未食用或正常处置,而是刻意伪造榴莲变质、车厘子发霉的虚假图片,将伪造图片提交至平台客服,谎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仅退款不退货”。

在平台审核通过、成功获取全额退款后,谭某将实际收到的完好榴莲、车厘子,通过闲鱼、朋友圈等二手交易渠道低价转卖变现。经查明,谭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利60个榴莲、5箱车厘子,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水果总价值达1607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购物过程中虚构商品变质、发霉的事实,隐瞒货物完好的真相,骗取电商商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



结合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京尹律师说法】

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数额较大。本案中,谭某的行为完全契合上述要件:

首先是非法占有目的明确。谭某并非正常消费者,而是长期、多次批量下单高档水果,伪造质量问题退款后转卖牟利,主观上具有直接侵占商家货款及商品的故意,而非合理维权。

其次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谭某收到完好水果后,伪造变质发霉图片,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向平台隐瞒商品无质量问题、已实际收货的真相,诱导平台及商家作出退款决定,属于“隐瞒真相”。

再有就是错误认识与财物处分直接关联。平台及商家因谭某提交的虚假图片,陷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错误认识,进而同意仅退款,谭某成功获取财物,因果关系完整闭环。

特别是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根据司法解释,诈骗罪“数额较大”起点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本案涉案金额16070元,远超多数地区5000元左右的起刑点,满足刑事立案追诉条件。

实践中,恶意“仅退款”行为并非一律入刑,需结合主观恶性、涉案金额、行为频次区分不同法律责任。

如果单次涉案金额较小(如几百元)、偶尔为之的恶意退款,属于民事违约与欺诈。商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张撤销退款协议、返还财产,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如果涉案金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多次实施恶意退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金额较大、多次作案、主观恶性深则构成刑事犯罪。如本案,累计作案100余笔、涉案金额16070元,主观上以牟利为核心,客观上严重扰乱电商秩序,达到刑事犯罪标准,依法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

京尹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仅退款”是维权渠道而非牟利工具,伪造证据、恶意退款绝非“占小便宜”,金额达标即构成刑事犯罪,面临牢狱之灾与罚金处罚。

对电商商家而言,需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全程录制发货、打包视频,留存商品质检凭证;面对恶意退款,要及时提交证据申诉,必要时报警维权,切勿纵容不法行为。

作为电商平台,需优化“仅退款”审核机制,完善举证规则,建立恶意用户黑名单,联动其他平台共享失信信息,从源头遏制恶意退款乱象。


【相关案例】

案例一:史某网购衣物恶意退款诈骗案

2022年至2026年期间,史某(28岁)利用电商平台漏洞,多次更换账号,在多家店铺大批量购买衣物。收货后,以“未收到货”“质量问题”等为由申请仅退款,将心仪衣物留下,将不合身衣物混入旧衣退回,累计下单121件,骗取退款2万余元。

史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陈某恶意“仅退款”敲诈网店案

2024年至2025年,陈某总结“三步走”恶意退款套路:下单收货后以“缺斤少两”“质量问题”申请仅退款;商家拒绝则投诉工商部门;仍不配合则批量下单后申请未收货退款,敲诈900多家网店,造成商家损失惨重。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行为严重破坏电商生产经营秩序,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袁某某网购榴莲恶意退款行政违法案

2025年,袁某某网购190元冷冻榴莲,收货后虚构“商品发霉”事实,上传虚假图片申请仅退款,商家多次维权未果后报警。

因涉案金额未达当地刑事立案标准(6000元),袁某某被认定为诈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7日, 并责令赔偿商家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