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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又是一季618,那些平台价保承诺缩水,消费者如何维权?

2026-06-22

618期间,某平台保价保障页面醒目标注“价保差价双倍赔偿”,成为吸引消费者下单的核心促销亮点。多名消费者在保价有效期内发现同款商品大幅降价,向平台申请履行双倍赔付承诺时,客服统一答复仅能返还单倍差价,主张页面双倍赔偿仅为宣传话术、无实际履约效力,拒绝按照公示承诺兑现。

该情形并非个例,是每年618、双11大促高频出现的网络消费纠纷:平台、商家以高额赔付承诺制造优惠预期诱导消费,消费者触发赔付条件后,又单方缩减赔付标准、增设隐形限制,以格式条款否定前期公开承诺。
此类“先放大宣传、后缩减责任”的营销套路,既违背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也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

消费者李某于2025年6月10日参与平台618预售活动,选购家电一台,实付金额4299元。下单前商品详情页、平台大促价保专区以加粗大字公示价保规则:活动周期内享受30天价保,若保价期内同款商品降价,平台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差价”,页面未标注任何除外限制、未以显著字体提示“双倍赔付仅宣传、仅单倍补差”。

6月16日,李某发现同款商品叠加平台优惠券后到手价3699元,差价600元,仍在30天价保期限内。李某向平台客服申请按承诺赔付双倍差价1200元。平台客服答复:平台内部价保系统仅支持单倍差价返还600元,页面“双倍赔偿”仅为营销宣传,不具备履约约束力,仅同意退还600元差价,拒绝双倍赔付。

双方协商无果,李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平台履行承诺,支付双倍差价1200元;2.若平台拒不履行价保承诺,认定其构成价格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付三倍价款惩罚性赔偿。

平台抗辩意见:双倍赔偿属于广告宣传,不属于合同正式条款;平台系统设置仅支持单倍补差,存在技术限制,无欺诈主观故意,仅同意退还600元差价。

法院认为:

1. 平台在618促销页面公示的“价保双倍赔偿”属于向不特定消费者发出的有效要约,消费者下单付款即作出承诺,该价保赔付条款依法成立并生效,属于双方网络买卖合同组成部分,平台应当全面履行;

2. 平台单方主张仅返还单倍差价,未按照公示承诺履约,构成合同违约,判令平台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向李某支付双倍差价合计1200元;

3.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平台事前存在虚构降价、刻意设置隐形门槛、篡改活动规则等欺诈主观故意,不支持三倍价款惩罚性赔偿;

4. 案件诉讼费用由电商平台全部承担。


【京尹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电商平台商品详情页、大促活动页公示的促销、售后、赔付规则,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价款、赔付标准等核心权利义务,属于要约;消费者支付货款下单,构成承诺,双方买卖合同即时成立,页面公示的价保双倍赔偿条款自动纳入合同约束双方。

经营者在直播、商品页面、活动海报中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付承诺(假一赔十、价保双倍赔付等),不得事后以“营销话术”单方否定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网络消费典型案例已明确,商家自行增设的高额赔付承诺,对经营者具备强制约束力,不能随意缩减履行标准。本案平台将双倍赔偿以醒目大字展示,未对赔付范围、标准作出限制性提示,无权事后单方变更赔付规则。

平台辩称双倍赔付仅为宣传,实质是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提供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未显著提示、说明的,该内容无效;同时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平台)一方的解释。页面未区分“宣传用语”与“实际赔付标准”,应当按照消费者通常理解,认定为双倍赔付有效约定。

平台内部后台系统设置、内部管理制度,仅约束平台自身运营,不能对抗面向消费者公开公示的活动规则,不能以技术、系统限制为由免除合同义务。

消费欺诈要求经营者存在主观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导消费者错误下单。本案平台确有价保补差机制,仅缩减赔付倍数,无证据证明平台事前刻意虚构双倍赔付、设置隐藏条款恶意误导,故不支持三倍价款赔偿。

若平台事前明知不会兑现双倍赔付,仍刻意大字宣传、小字隐藏“仅单倍补差”条款,或活动中途擅自删除、修改价保双倍赔偿规则,则构成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消费者可同时主张双倍差价履约+三倍价款惩罚性赔偿。

京尹律师提醒:消费者要固定证据,完整截图活动价保页面、赔付承诺原文、订单信息、客服沟通记录、商品降价页面,保存网页原始凭证;向平台官方投诉,协商不成向12315、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调解无果向收货地、平台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诉讼;优先要求经营者按照公示承诺履行赔付义务;若存在恶意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一并主张《消保法》三倍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五)不履行价格承诺。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