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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最高检公布24人!12-14岁杀人不再免责,别再拿年龄当保护伞

2026-06-24

2026年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建40周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40年发展报告,披露关键司法数据:2025年最高检全年依法核准追诉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共计24人;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对轻微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4.4万人,95%以上帮教对象无再犯记录,近五年710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经帮教顺利考入大学。
该组数据直观展现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宽严相济、双向保护的核心逻辑:对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后果极端严重的低龄暴力犯罪绝不姑息,严格启动最高检核准追诉程序追究刑责;对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小的失足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挽救,最大限度减少犯罪标签,助力回归社会。

随着低龄恶性暴力案件逐年进入司法视野,《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实践适用标准、核准追诉的实质与程序要件、未成年人“惩罚与矫治平衡”成为司法实践与社会公众共同关注的法律焦点。

2024年3月,某省某市某区三名初一学生张某某、李某、马某某(均案发时13周岁),因日常校园矛盾与小额财物纠纷预谋杀害同班同学王某某。

主犯张某某提前前往野外废弃大棚挖掘土坑,以结伴外出游玩为由诱骗被害人单独赴约;

张某某持铁锹猛烈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李某上前控制被害人身体限制反抗,马某某全程在场旁观,未实施阻拦救助行为;

三人共同掩埋被害人尸体,转移、损毁被害人手机,瓜分被害人随身钱款,作案计划性强、隐蔽性极强,漠视他人生命,主观恶性极大。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经层报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全案证据、社会调查报告、未成年人成长背景,认定本案三名行为人行为符合《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全部适用条件,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

一审刑事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1)被告人张某某(主犯,策划、直接实施杀人行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李某(协助控制被害人,共同埋尸毁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3)被告人马某某(仅旁观,未动手加害,案发后主动供述并指引警方找到埋尸现场):不予刑事处罚,移交专门矫治教育机构开展矫治教育。

判决作出后,三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京尹律师说法】


核准追诉严格设置四重法定门槛,并非“一刀切”降低入罪年龄。

结合最高检2025年仅24人核准追诉的数据可见,追究12-14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门槛极高,必须同时满足四大硬性条件,缺一不可。

年龄限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超出该区间不适用本条特殊追诉规则;仅限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类重罪,盗窃、寻衅滋事、普通斗殴等罪名一律排除;必须造成被害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普通轻伤、轻微伤不满足追诉基础;客观行为、主观心态综合评价达到“情节恶劣”,且必须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核准,未经核准不得提起公诉、不得定罪量刑。

2025年全年仅24人通过核准,充分说明司法机关审慎克制,杜绝扩大打击范围。

“情节恶劣”的司法认定标准,本案完全符合追诉条件。事前预谋、持械行凶、多人结伙作案、事后掩埋尸体毁灭证据、侵害对象为无过错同龄学生、社会影响恶劣、行为人缺乏悔罪意识、家庭教育长期缺位等。本案三人事先挖坑、诱骗被害人、杀人后分赃埋尸,多重恶劣情节叠加,具备极高人身危险性,不追究刑责难以实现公平正义,也无法起到警示、矫治作用。

针对24起核准追诉案件对应的恶性犯罪,明确“年龄不是免罪金牌”,对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的低龄施暴者依法定罪量刑,兼顾被害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安全感;同时区分主从犯,主犯重判、次要参与者分层处理,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检报告数据体现教育挽救底色,近14.4万名轻微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超95%不再重新犯罪;七千余名未成年人经帮教考入大学。对于偶发、轻微、初犯、认罪悔罪的未成年人,优先采用非刑罚处置方式,通过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公益观护实现再社会化。

对未达刑事处罚标准、但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适用专门矫治教育,填补“刑罚与放任”之间的治理空白,形成“严惩重罪—帮教轻罪—矫治不良行为”完整分级干预体系。

低龄恶性暴力犯罪根源融合家庭教育缺失、校园欺凌治理薄弱、网络暴力内容侵蚀等多重因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40年发展,已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机制。司法惩戒仅为最后手段,事前预防、日常干预、家庭教育指导才是治理低龄犯罪的根本路径。


【相关案例】

案例1:某地13周岁无差别蒙面持刀杀人案(2025年最高检核准追诉典型)

行为人小陌,案发时仅13周岁,长期沉迷暴力游戏、血腥动漫,长期模仿剧中行凶动作,滋生极端暴力宣泄心理。父母日常疏于管教,对其网络浏览内容、夜间外出情况完全不知情。

2022年9月某日晚间22时许,小陌提前准备黑色蒙面头套、单刃匕首、铁锤,刻意避开监控,独自前往小区居民楼楼道随机寻找路人行凶。其与被害人44岁男子许某素不相识,无任何口角、债务、校园、邻里纠纷,属于典型无差别随机暴力。

二人在楼道偶遇后,小陌直接持匕首连续多次刺戳被害人胸、肩要害部位,尸检显示胸部致命伤口长达19厘米,刺破主动脉弓、上腔静脉,造成被害人急性大出血当场死亡。行凶后小陌丢弃作案面具、凶器,独自返回家中,事后虽主动报警,但多次编造虚假被害人事先动手殴打自己的谎言,试图推卸罪责,主观上缺乏真诚悔罪意识。

 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同意对小陌提起公诉。

2025年7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小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结合其作案时未满14周岁、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等从轻情节,同时考量其预谋准备凶器、无差别随机伤人、手段残忍、事后虚假供述规避处罚等从重情节,综合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生效后,同步将其送入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刑罚矫治,同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辖区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与家庭教育宣传。

案例2:多人结伙持械围殴致人死亡低龄故意伤害案

行为人小盼,案发时13周岁,在校长期拉帮结派,因日常课间口角记恨同班同学。为报复泄愤,小盼提前邀约4名同龄同伴,约定放学后在校外偏僻小巷围堵被害人,事前准备钢管、木棍作为殴打工具。

案发当日放学后,小盼带头将被害人截停,率先持钢管重击被害人头部、背部,其余同伴轮番上前拳打脚踢、持棍击打,持续殴打十余分钟,全程下手不计后果,无任何人劝阻、停手。被害人倒地昏迷后,几人四散逃离,未拨打急救电话、未告知老师家属。被害人送医后因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经社会调查,小盼多次参与校园欺凌,家长长期放任不管,多次收到学校欺凌告知书仍未开展管教,行为人漠视他人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伙持械暴力伤害,主观恶性较深。

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高检审查后予以核准;

案件审理阶段,小盼家属主动向被害人家属全额赔偿,取得书面谅解,小盼当庭认罪悔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认定小盼系本次聚众伤害的组织者、主要施暴者,属于共同犯罪主犯,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综合其作案时未满14周岁、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坦白认罪等从宽情节,同时考量结伙持械、长期校园霸凌、持续暴力殴打等从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余参与殴打同伴根据参与程度、动手轻重,分层处置,部分人员送专门矫治教育。

案例3:未成年人小额盗窃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升学典型(宽缓处置对照案例)

小张,案发时16周岁,普通高中在读学生,在校平时成绩中等,无任何违法前科。因母亲常年患病、父亲外出务工,家庭缺少陪伴关爱,法律意识淡薄。一次课间,小张见同班同学将手机放置课桌抽屉,一时贪念趁教室无人将手机盗走,手机市场鉴定价值32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

案发次日,学校老师发现失窃报警,公安机关传唤小张后,其当场承认盗窃事实,主动交出手机,跟随家长向被害人诚恳道歉,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经心理测评、学校走访,小张本质向善,此次属于一时失足,无再犯风险,具备教育挽救条件。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开展不公开听证会,邀请学校老师、司法社工、监护人、被害人代表共同参与评议;

综合全案: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全额退赔、取得谅解、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

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置12个月考验期,量身定制专属帮教方案:每月开展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定期完成社区公益服务,定期向检察官书面汇报思想与学习情况;

考验期内,检察官持续跟进学习状态,协调学校保留学籍,疏导其心理自卑情绪,引导全身心备战高考,家长同步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改善亲子沟通。

12个月考验期满,小张全程遵守帮教规定,无任何违纪、不良行为,公益服务、法治学习全部达标,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正式决定,本案犯罪记录封存,不影响高考、升学、就业。次年小张正常参加高考,顺利被本地本科院校录取,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主动前往检察院向未检检察官报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