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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热点:产假结束虚构怀孕申请年假,未获批擅自离岗被辞退,法院这样判!

2026-07-03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法定休息权利,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统筹安排年假的用工自主权,二者需要平衡兼顾。同时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设置特殊保护,但该保护并非违纪“免责金牌”,劳动者仍需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与单位劳动纪律。


实务中大量劳动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年假属于个人专属权利,只要自身有休假需求,无需单位审批即可自行休假;部分女职工更误以为身处“三期”,单位无权以旷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杨某产假刚结束,虚构再次怀孕的就医材料申请年假,在公司明确驳回休假申请后持续不到岗,最终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仲裁阶段劳动者诉求获支持,但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


杨某2018年4月23日入职上海某公司,2024年2月26日至8月21日休产假,公司另行同意其顺延休假至2024年9月13日。2024年9月9日,公司发邮件通知杨某9月14日返岗正常出勤,并送达《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制度明确:未经请假无故不到岗属于旷工,连续旷工三日或年度累计旷工五日,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9月13日,杨某向公司提交医保截图、诊断证明等材料,声称再次怀孕;9月14日正式发送邮件申请9月18日至9月30日共计13天年假,理由为高龄怀孕需卧床保胎。公司核实就诊医院后,查实杨某无对应就诊记录,9月18日通过微信告知杨某年假申请未获部门负责人批准,要求其立即返岗。


杨某自9月18日起持续未到岗,9月19日公司发邮件警示其已构成旷工,连续三日旷工将触发解除条款;杨某未返岗、未与公司协商调整休假时间。2024年9月30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杨某连续旷工三日以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自9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


杨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132247.70元及2024年度未休年假工资,仲裁委支持其全部诉求;公司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驳回杨某全部诉求;杨某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杨某不存在再次怀孕事实,提交的就医材料真实性无法采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仲裁机构认为员工享有法定年休假权利,公司无正当理由驳回休假申请,杨某自行休假不构成旷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


一审判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赋予单位统筹安排年假权利,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休假需审批后方可离岗,内容合法有效;杨某提交的保胎就医材料存疑,无法证明休假具备客观必要性,公司不予批准年假具备合理依据;年假申请未获批前提下,杨某拒不返岗出勤,属于旷工,连续旷工三日满足制度解除条件;判决公司无需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审判决:经核查杨某不存在再次怀孕事实,虚构保胎理由申请休假,违背劳动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有权结合经营状况统筹安排年假,公司已及时明确驳回休假申请并催告返岗,杨某拒不沟通、持续缺勤明显违反劳动纪律;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仅禁止单位因生育、怀孕歧视性解除,无法豁免劳动者严重违纪责任;驳回杨某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京尹律师说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明确,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结合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假。


劳动者有权提出休假申请,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常年不予安排,确因经营无法休假的,应当支付300%未休年假工资。年假时间、分段方式由单位统筹,员工单方面指定休假时段,单位有权基于岗位空缺、业务旺季、项目节点等合理理由驳回,员工不得强行离岗。


单位无任何经营理由恶意永久拒绝员工年假,员工自行休假一般不认定严重旷工;员工虚构事由、临时长期申请休假,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单位驳回后员工拒不返岗,可按旷工处理。本案杨某一次性申请13天长假,且保胎事由虚假,公司不予批准具备充分合理性。


劳动关系建立在双方诚信基础之上,劳动者请假所依据的诊断证明、就诊记录等材料,负有真实举证义务。用人单位有权核验医疗材料真实性,经核实材料虚假、无对应就诊记录的,视为虚构休假理由。


即便申请休假类型为年休假,虚构身体状况、伪造就医凭证的行为本身属于违规;以虚假理由获批休假,可追溯认定为旷工;未获批仍强行休假,叠加弄虚作假情节,违纪程度显著加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变更)、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但不排除第三十九条过错性解除。


三期保护是防止生育歧视,不是包庇旷工、造假等严重违纪行为。若女职工存在连续旷工、营私舞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单位履行完整解除程序后,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相关案例】


案例1:员工未获批年假擅自出国休假,公司解除获法院支持


劳动者申请5天年假未获部门审批,自行出境休假,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以连续旷工解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享有年假统筹权,员工未完成审批流程擅自离岗构成严重违纪,解除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例2:员工伪造病假条休长假,医院核实无就诊记录,辞退合法


女职工以先兆流产为由提交虚假诊断证明休病假,公司向医院核实后证实无就诊记录,员工拒不返岗,法院认定劳动者弄虚作假、长期旷工,驳回赔偿金诉求。


案例3:公司无合理经营理由无故驳回年假,员工自行休假不视为旷工


劳动者提前1个月申请3天年假,公司无项目、人员紧张等任何证据即拒绝,员工按期休假。法院认为单位滥用统筹权剥夺法定休息权,以旷工解除构成违法解除,判令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劳动关系适用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应当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